中国辐射卫生  1997, Vol. 6 Issue (3): 188-18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3.039

引用本文 

杨俊, 刘先平. 内江市放射防护监督的几点做法[J]. 中国辐射卫生, 1997, 6(3): 188-18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3.03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6-12-03
内江市放射防护监督的几点做法
杨俊 , 刘先平     
四川省内江市卫生防疫站, 内江市 641000

放射防护监督是放射防护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突出的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护先行”的卫生工作方针。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应用日益增多, 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简称“三建项目”)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极其重要。国务院颁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公安、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使预防性监督管理工作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我们根据《条例》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 加强宣传、强化法制观念

根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市卫生、公安、环保三个部门以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精神, 如培训班、会议、专题讲座、实地检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特别是举办了放射工作单位放射负责人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内涵, 从而达到对放射卫生, 特别是预防性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强化了法制观念, 增强了自觉遵守《条例》赋与的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感, 相互配合搞好放射性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2 严把审查关

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严把审查关。①审查“三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②审查工作场所选址、布局是否合理; ③审查工作场所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④审查工作场所防护屏蔽材料和确定屏蔽结构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⑤审查工作场所的防护安全设施、标志、通风、防护用品等是否配备完整; ⑥公安部门负责对安全防盗设施的审查工作; ⑦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项目的审查工作。很多工作场所在送审设计、屏蔽材料选择、防护设施结构等问题上的存在一定的问题, 经我们实地考查, 结合工作需要, 论证有关数据, 在既能保证防护效果又能减少不必要投资的前提下, 提出可行的审查方案。后经检测证实工作场所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

3 严把施工监督关

内江市在“三建项目”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准方案施工、安装、调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随时派员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批准方案施工或有较大变动的, 可能影响防护设施防护效果、安全防盗和环境的, 令其暂停施工, 待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再施工, 确保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达到预期目的。

4 严把竣工验收关

“三建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在自行验收的基础上, 向内江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的验收资料。卫生部门负责现场测试有关项目, 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及完善情况, 根据监测结果对工程项目的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评价;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安全防盗设施是否规范、合格; 环保部门负责检查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在各项检测、检查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前提下, 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生效。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后, 才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卫生工作。

几年来, 内江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在预防性监督管理工作中体会到, 要实现“预防为主”、“防护先行”的卫生工作方针, 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各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负责的履行《条例》规定职责, 才能把好预防性监督审查关, 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