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7, Vol. 6 Issue (1): 13-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1.007

引用本文 

范深根. 亚太地区的放射防护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1997, 6(1): 13-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1.007.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6-05-22
亚太地区的放射防护管理
范深根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100088

去年笔者有幸参加了IAEA和印度尼西亚国家原子能机构(BATAN)联合在雅加达举办的关于辐射源与装置的通知、登记、发证和控制体系的亚洲太平洋地区(RCA)讨论会。除IAEA的两名官员外, 还有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等10个发展中国家的RCA成员国的22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现把从会议上得到的有关国家的放射防护管理作些介绍。

1 规章和管理机构

各国都很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在原子能法的基础上将核能安全与核技术应用的放射防护规章分成两部分, 而其他国家大部分是集合在一个规章中的。这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 象蒙古国现在还没有核能与研究堆方面的计划。

各国规章虽有不同, 但其基础均是ICRP历年来的建议和IAEA出版的各种安全丛书。特别是ICRP1990年60号出版物的建议, 把管理在放射防护中的地位提到一个新高度, 提出管理对防止潜在照射具有特殊意义。随后, IAEA牵头联合其他五个国际组织于1994年9月推出了“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在经过IAEA理事会批准后正式颁布, 简称“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它的内容不仅包括辐射防护, 还包括辐射源安全, 并且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 在潜在照射、医疗照射、废物管理、豁免值、事故应急、慢性照射和医学监护方面均提出了新的具体建议。印度等国高度重视这些建议, 在放射防护管理中已开始应用, 并表示在修改本国规章时要结合进去.孟加拉国在1993年7月制订的“孟加拉国核安全和辐射控制法”中已反映了这些精神。

各国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名称有不同, 但很类似原子能委员会的体系, 如孟加拉、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孟加拉国在原子能委员会下面设辐射控制部、核安全部和教育与资料部。巴基斯坦在原子能委员会下面设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理事会, 分别履行国家政府职能。总的感觉是, 作为国家一级防护管理机构具有“唯一”和“独立”的特点, 即只有一个管理机构具有资格, 具有权威性, 且核机构独立于产业部门。

2 登记和许可

对放射实践的管理, 根据该项工作的危险程度(一般依赖于放射性活度、操作性质或辐射水平), 国际上提出了通知、登记和许可的三个不同管理方式。但没有见到定量的表述, 而更多的是理解为一个管理程序中的三个不同阶段。

巴基斯坦在被通知开展放射性工作时也要求提交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资料。管理资料包括设施场址和有关放射源和运输程序的资料。技术资料包括辐射防护事务的资格和经验、剂量监测和设施能提供的其他辐射安全措施。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包括屏蔽在内的辐射设备设计计划, 给出框图; (2)可行性初步评价报告。发给许可证是在对辐射工作进行了彻底考察以后认为符合安全要求而作出的。同时, 在许可证授予之前, 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委员会一般要作一些进一步的调查、检查或测试工作。

在印度尼西亚, 授予许可证之前, 要谨慎地评价辐射设备符合防护标准的要求, 还包括有好的个人防护培训和适当的安全设备。作为一个合法的工作人员, 必须经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控制局(AECB)定期主持的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证只发给考试通过的人员。对工业射线照相人员像辐射安全官员一样严格要求。菲律宾的许可证有效期只有一年。

3 安全检查

运行中安全检查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放射防护机构所认识。在印度尼西亚将检查分直接和间接检查两种方式。直接检查由原子能控制局派遣辐射安全检查员定期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间进行, 后者即所谓“未通报的检查或使用者要求的检查”。间接检查根据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服务规定由标准与辐射安全研究中心执行。巴基斯坦强调安全检查全部由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委员会任命的检查员实施, 并且检查后的建议书通知到放射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菲律宾的检查每年一次,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或特殊许可的条件。检查后要重新登记。检查结果以书面正式报告给执照持有者。泰国的常规检查也是每年一次, 但在关键人员更换时要去作附加检查。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运行和其他文件、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外照射和污染测量、向环境排放流出物的测量。对运行文件检查特别重视。另外还通过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对话(考试)作视察性检查。

4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素养的主要手段。对此项工作, 近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重视。孟加拉国在原子委员会下面设立的三个部中专门有一个教育和资料部, 负责岗前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菲律宾的核研究所下设四个部, 把核安全服务与教育部设成同核管理发许可证的实体保卫部相平行的机构, 并特别强调对工业探伤的人员要进行特殊安排的教育。斯里兰卡列为教育对象的有放射工作人员和辐射防护官员。不论是工业还是医学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 都要由国家原子能机构每年提供教育与培训服务。教材是国家级培训课程, 必要时从IAEA获得援助。他们再三强调今后的辐射防护工作计划中, 将把辐射安全培训列为重点。

5 辐照装置安全

凡具有辐照装置的国家都把辐照装置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泰国将辐照装置像反应堆一样重视, 包括运行都归原子能和平利用局直接管理。

印度有12台辐照装置。对每个装置分选址、设计、安装、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五个阶段直接由原子能管理委员会(AERB)进行管理。在场址获得批准后, 设计图纸必须经AERB审批后才能动工。申请者把为实现固有安全性而设计的具有安全多重性、多样性和冗余性的安全联锁系统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交给有设计审批资格的机构, 由该机构做出安全评价。该评价得到AERB的专家组通过后才算该设计得到批准。AERB专家组成员是从各行业中抽出来的权威人士。在安装时建设单位要明确辐射安全官员(RSO), 并得到AERB的批准。试运行时, 先由RSO提出报告, 然后每个安全系统(每项安全措施)都要由AERB试验通过。正式运行时, 由RSO提出安全状况报告, AERB批准后发给许可证书。RSO在辐照装置安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印度尼西亚有7台辐照装置, 在审批程序和职能权限方面采取与印度类似的方式。操作人员和装置的运行许可证均由原子能管理局授予。许可证书分“短期”和“长期”两种, 持“短期”证书者只有被认为已具有实际运行经验后才能获得“长期”证书。

6 IAEA的动向

二位IAEA官员分别在会上作了专门报告和讲话。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方面IAEA的动向是:

6.1

重视放射工作许可的管理, 要求放射工作一直处在监督部门的有效管理下营运。这是此次会议的宗旨。

6.2

重视管理机构的授权与合法化, 管理机构要从产业部门中脱离出来, 重叠管理减到最小。

6.3

重视辐射设备的固有安全性, 强调应达到只有对操作人员稍加培训就能实现安全运行。

6.4

重视辐照装置与工业探伤两个领域的安全, 这是容易发生严重事故的实践。应设立安全防护顾问。

6.5

重视事故材料的收集, 并把经验和教训向各国传递, 以在世界范围内减少事故发生。

6.6

强调在政府机构和主要用户之间要适时地交换安全方面的信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