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5, Vol. 4 Issue (4): 243-24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4.030

引用本文 

吴生财, 郭剑英, 邵宪章. 核事故与医学应急[J]. 中国辐射卫生, 1995, 4(4): 243-24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4.03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5-06-14
核事故与医学应急
吴生财 , 郭剑英 , 邵宪章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100088

核能的发现和利用是人类利用能源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核能的和平利用对人类生活和文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它极大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 随着核能在各个领域利用的深入, 公众对核设施和辐射源的安全性以及审管控制措施的关注也随之增加。特别是1979年的三里岛核事故和1986年造成空前超越国界核污染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对公众理解来自辐射照射的潜在危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医学与工业用辐射源方面的严重事故也引起广大公众对辐射源安全性的注意。人们从发生的事故中逐渐认识到应付这类事故的必要性。

1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

在核安全和放射防护范围内, 凡能够直接或间接对生命、健康或财产产生辐射危害的放射源失控或意外情况下引起的事件或状态均称为事故。事故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核事故, 一类是放射事故(或称辐射事故)。核事故指的是核动力堆和重大核设施发生的能对场内职工造成辐射危害并具有潜在场外辐射后果、需要采取场外防护行动的事故, 即相当于IAEA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 4级以上事故, 如1979年三里岛核事故和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放射事故指的是在工业、医学、农业、教育和科研等部门使用的辐射源或同位素由于失控或意外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如1975年意大利、1982年挪威、1987年巴西、1989年萨尔瓦多、1990年以色列和1992年中国沂州事故都是由于辐射源失控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

核事故的发生几率比放射事故低得多, 但其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涉及范围广、有时后果相当严重, 可造成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学影响。因此核动力堆的运行必须制定技事故应急计划弁做好相应的准备, 以便核事故一旦发生时, 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护措施, 减少或避免核事故可能给公众带来的辐射危害。

2 核事故分期

核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发展迅速, 在时间上难于明确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但是, 为了便于在核事故前制定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 在核事故时计对不同特点的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 一般将核事故进程划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 即核事故早期、中期和晚期。事故阶段不同, 其特点不同, 照射途径不同, 因而采取防护措施的决策依据也不同。早期决策主要是根据对工厂运行工况数据的分析和对核事故后果的预估》中期和晚期决策主要是根据获得的各种环境辐射监测结果, 同时充分注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和公众的可接受性。

3 照射途径

核事故时对公众引起的照射可来自多种途径, 但主要途径的确定将有利于公众应急防护措施的确定。当核事故引起大气释放时, 人员受照射的主要途径和来源如附表。因此当核事故发生时, 可以根据不同的事故阶段和不同的照射途径来选择合适、有效的应急防护措施。

附表 核事故时主要照射途径和来源
4 医学应急

众所周知, 发生具有场外辐射后果的严重核事故的几率是很低的, 但这种几率又不是等于零, 因此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而且这种事故一旦发生, 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确保核安全, 核动力堆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均采用纵深防御的原则, 从设备和措施上提供多层次的重迭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五道防线。核事故应急响应计划是最后一道防线, 也称补救措施, 它确保一旦核事故发生时, 启动此计划, 以便减轻核事故对公众的影响。核事故医学应急是核事故应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它是此道防线的一个重要环节。

已发生的核事故表明, 保护公众和救治伤员是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一切工作均围绕着此基本任务。保护公众既包括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广大居民和应急人员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护措施, 也包括撤离过程和撤离后对居民采取适当的医学保障, 对辐射的后果进行医学调查与评价; 救治伤员既包括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放射损伤及其它损伤进行救治, 也包括对受照人员的受照稈度进行评定和医学观察。公众的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影响的消除也是医学应急的重要任务之一。

5 医学应急准备

前面提到, 保护公众和救治伤员是核事故医学应急的基本任务, 它贯穿于核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后期恢复措施的全过程。因此, 为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 在进行核事故应急准备中, 必须根据我国国情, 恰如其份地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 以保证核事故一旦发生时, 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医学应急措施, 尽可能减轻核事故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危害。

5.1 编制并建立核事故医学应急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关于核应急工作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 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编制和完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管理规章和标准, 这是进行医学应急准备的具体法规依据和实施应急救援的法规保障。

5.2 制订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计划以及医学应急的职责和任务制订相应的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明确职责和任务, 这是进行医学应急准备的总纲。

5.3 落实医学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

按照确立的医学应急管理体系, 根据制订的医学应急计划并贯彻积极兼容的原则, 建立一个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的医学应急组织, 这是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保证。

5.4 建立核事故医学应急相关的数据资料库

核事故医学应急数据资料库是核电厂周围地区、人群及其生活环境的基本信息库, 全部资料和数据均与人及其健康相关。

5.5 建立实用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技术程序和方法

根据医学应急所涉及的范围和任务, 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建立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程序, 这是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5.6 装备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医学应急准备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有足够的医学应急能力, 因此应按大部兼容, 少量专用的原则, 建立起与医学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与设施。

5.7 医学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