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发生在辖区内一起违章操作进行了执法处理, 现将执法情况及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报道如下。
1 事情经过1994年3月15日下午, 在上海市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包的上海某化工厂试验项目的设备安装现场进行X射线拍片探伤时, 将探伤机放置在半开放的车间内。在操作前未作安民告示, 仅在车间一端放置用红、白两色三角旗作警戒线, 现场无射线报警装置, 致使某厂生产准备组的六名工人受到了意外射线照射。事后, 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与此同时将六名工人送劳保医院进行检查。
2 受照人员剂量估算与医学观察接到报告后, 我们立即组织放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并根据当天工作所在位置作了模拟测试, 测定结果表明离受照人员最近处(距焦点3米处)所受剂量估算为0.1毫希沃。
受照人员医学观察结果为:
2.1六名职工所受的X照射系一次低剂量的意外照射, 不足以引起人体的损伤。
2.2为慎重起见, 建议半年或一年后复查一次, 半年后复查结果表明该6名职工均无任何异常情况。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GWF02-86)中有关事故分级标准, 放射性工作人员一次受照剂量大于50毫希沃时属一般事故。这次违章操作显然达不到一般事故, 但确是一起违章造成意外照射的事件。因此, 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处理。
3 卫生处罚我们认为该单位, 已经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最后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被处罚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限期在一个月内改进。
4 放射卫生执法中的几个问题随着《条例》贯彻的深入, 放射卫生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 但是在我们实施过程中总感到有些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4.1 执法缺少实施细则1989年国务院已颁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时至今日《条例》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针对性和处罚的严肃性, 我们不能笼统的引用《条例》的有关条、款, 因此很难把握处罚的准确性。因此在执法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条例》实施细则尽快能出台。
4.2 加强放针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仍然是当务之息。《条例》颁布五年多来, 由于各级放射卫生监督部门的努力工作, 各级领导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放射防护工作比以往有了重视。但在防护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 本地区发生的这起意外照射所反映出的问题说明, 在一些单位和部门中仍需扩大宣传普及放射防护知识, 了解《条例》的内容, 尤其是易地从事射线工作的单位, 更应加强现场防护管理, 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也应纳入管理范围, 以防出现管理上的空白点, 防止事故的发生。
4.3 把握裁量、依据行政尽管《条例》细则尚未出台, 给放射卫生执法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但依据《条例》的有关条款, 仍然可以行使执法活动,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作到把握栽量、依据行政。因为放射卫生监督中情况相当复杂, 如何准确把握处罚程度, 尤其是罚款数额, 使其既合法又合理, 可根据其违法行为, 对社会危害程度、性质、后果加以区别。我们认为应掌握以下原则:
① 服务的原则既监督又服务, “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是我们行使监督的目的, 管、帮、促仍然是符合《条例》精神的搞好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原则。
② 掌握在法律规定条款的下限栽量
对一些违章操作、影响范围小, 危害程度轻且是初次发生的并已有改正行为的, 应以教育为先, 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或条款规定的下限来栽定。当然对发生事故严重、危害社会程度大的, 可视情节掌握在法律规定的上限或中间幅度进行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