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5, Vol. 4 Issue (1): 19-21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1.008

引用本文 

周舜元, 郭芙蓉.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J]. 中国辐射卫生, 1995, 4(1): 19-21.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1.00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4-12-12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
周舜元 , 郭芙蓉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自1981年成立以来,至今已是第三届。它下属的放射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负责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组织制订和审查等标准化工作,到目前为止,除了1989年以前编号发布的现行标准14项外,还有已经审查通过和报批的标准共43项,但由于某种行政方面的原因,一直末能编号发布。否则,它们连同现行标准将初步形成系列。本文就这些标准分类简介如下,供放射卫生工作者了解、参考。

1 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

众所周知,《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4792-84)是最重要的基础标准,发布已有十年,正拟组织修订。除此以外,在外照射方面,类似于现行国家标准《用于X,γ线外照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GB11712- 89),有标准专用于中子防护,为运用量,中子注量和基本限值之间的换算推荐剂量换算因子; 在内照射方面, 有标准分别推荐了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场合和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ALI)。

2 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对于核电站,现行标准《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既包括了职业照射又包括了公众照射的防护要求。

此外,对于密封型放射源,有标准就密封源及其防护容器以及密封源的操作、运输和贮存中的防护作了规定,适用于3.7×104 ~1012Bq(lμCi~100Ci)量级的密封源,但不适用于中子源、医用源、仪器校正源和玻璃容器封装之类的放射源;专用于含密封放射源的强度型检测仪表的防护标准,强调了使用这类检测仪表时的放射防护要求,包括对产品防护性能的要求及其检验,核心是表 1所示各类检测仪表的漏射线控制量及其允许使用场所相匹配。

表 1 核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和漏针线控制量

对于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有适用于生产和使用3H、147pm发光涂料的防护标准,具体地规定了发光涂料操作和贮存的防护、监测要求,强调了个人防护和场所通风的重要性;另有关于汽灯纱罩生产的防护标准,明确了这类生产厂(多数为乡镇企业)及其含钍操作、贮存场所应按第三类放射工作单位和乙级放射工作场所要求,主要防护措施包括:浸化钍操作的(半)机械化,纱罩加工应遵循分批、少量、勤周转的原则并严禁厂外加工,采用带抽风的简易封闭操作装置,防止个人体表污染等。

在X射线装置方面,有工业X线探伤的防护标准,对探伤装置和现场探伤作业有所规定。在探伤作业现场,按每周实际开机7.5小时考虑,要求在比释动能率为40和4nGy/h处设置控制区的边界,以保证控制区外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不会超过年限值50mSv的3/10,而管理区外的公众成员个人剂量不超过上述数值的1/10;对于X射线放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另有标准规定了放射防护与屏蔽要求,适用于它们的生产、使用、维修和监测。

对油(气)田测井,由于有关部门的支持,现已有国家标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8922-88〉和专用于非密封源放射性示踪测井的防护标准。

在防护器材方面,有X射线防护材料屏蔽性能和检验方法的标准;以及关于密封γ源容器的放射防护标准。

3 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

居室中的氡照射所致剂量高于许多其它辐射源,受到普遍关注。除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566¬86)外,有标准就室内平衡当量氡浓度C°Rn (Bq/m3)推茬了居住用房(不包括非居住地面建筑)的控制值和规定了地下建筑(无人停留者除外)的控制水平,详见表 2;对于天然石材,也有标准要求石材产品按其中镭浓度CRa和镭当量浓度C°Ra = CRa+ l, 35CTh +0.088Ck (Bq/kg)的高低进行以放射防护为目标的分类使用,详见表 3;另外还就生活、生产和浴疗用地热水制定了有关氡-222的控制标准,用于地热水开发。

表 2 建筑物内的C°Rn(Bq/m3)控制值

表 3 天然石材分类用限制浓度标准,Bq/kg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造成又一类公众照射。由于商品一旦售出之后就无法管理,只能把产品除生产以外的各个坏节包括销售、分配、使用、维修和处置等作为一项完整的实践,依据放射防护基本原则进行卫生评价,在此基础上实行生产和销售的许可制度,并要求产格遵守有关的技术标准。为此制订了广泛适用于各类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标准,要求产品所致公众成员(主要是用户)的个人年剂量符合表 4所列限值;还有专用于烟雾探测器的标准,要求每个探测器中的镅-241密封源浓度不超过37kBq (家庭用)和370kBq(其它场所使用),强调了必须用特殊工具才能触及其中的密封源,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应自行拆卸、更换、清洗和弃置。此外,还为牙瓷和日用陶瓷的天然铀等含量规定豁免的标准。

表 4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所致公众中个人的年剂量限值,mSv/a

关于食品中的放射性,最近发布了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l4882-94)和《食品放射卫生检验》 (GB14883.1~10-94)。前者.是对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n54- 81)的修改,除了涉及的食品种类和核素有所变动外,主要考虑了年龄相关因素;后者包括总则,减钾总β, H-3,Sr-89和Sr- 90,1-131和Cs-137,Pm-147,Po-210,Ra-226和Ra-228,天然铀钍,Pu-239和Pu- 240十个部分;此外,为了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现^国家标准《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 (GBS921-S8),要求磷肥和用于生产磷肥的磷矿石中镭-226含量不超过500Bq/kg。

4 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卫生部门曾于1978~1981年以GBW代号先后发布了关于医用治疗X线,远距治疗Y线,高能X线和电子束的三个防护标准,以及关于医用诊断X线的防护规定。其内容包括生产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使用设备时的防护设施,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除了诊断X线防护规定已琴修改成国家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8279-87)发布外,其余GBW标准已经或正在修订。

在医用X线诊断方面,制订了关于受检者或患者,特别是育龄妇女、孕妇和儿童的防护标准,一般措施包括:掌握适应症,搞好质量保证,避免重复照射和其他不必要的照射;控制照射野,注意体位选择和准确对位,加强非投照部位的防护;尽量采用摄影代替透视,严格控制群体检查等。对于妇女,特别是妊娠8-15周的孕妇,更应严格控制胸、腹部照射,儿童X线检查必须注意其辐射敏感性,躯体小且不易控制体位等特点。针对适应症问题,还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就合理使用X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原则制定了推荐性标准;关于X线诊断受检者器官剂量估算的标准,推荐了特定照射条件下的估算方法与参数,适用于X线诊断但不包括牙科、乳腺和CT检查;还有标准推荐了X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重点给出了质量控制检测的类型、项目和周期以及检测结果的评价、处理和记录。

在放射治疗方面,患者防护标准强调了放疗操作和剂量测量的要求,适用于医用电子加速器、远距γ和X射线治疗的场合;关于后装放疗的防护标准突出了后装机中放射源的控制和传输部分的防护;还制订了关于γ远距离治疗机的防护标准和γ远距离治疗室的总体布局与防护设计要求。

在核医学方面,制订了临床核医学的防护标准和患者防护标准,后者强调了对育龄妇女、孕妇、哺乳妇女和儿童等将特殊患者以及治疗患者的防护;前者给出了放射性药物贮存、操作的一般要求和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时的特殊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依据ICRP57号出版物,给出了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Kt如表 5, 并采用了与过去不完全相同的操作性质修正系数Kc,由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Ao, 计算得,然后以权重活度AK等于5×l010Bq和5×l07Bq为界线,将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级,据此规定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不同要求。这样的场所分级和基本标准中原有的甲、乙、丙级划分相比要严。

表 5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Kt和表面污染导出限值

除此以外,还就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等制定了相应标准。

5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5294-85)正拟修订。

在γ能谱测量方面,除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用半导体Y谱仪分析低比活度Y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11713-89)和《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Y能谱分析方法》 (GB11743-S9)以外,还制订有水中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Y能谱分析方法标准和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标准。

在氡的测量方面,制订了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和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两个标准。

一般来说,限量标准和监测规范中所附的测量方法是强制性的,而上述独立的测量方法标准则是推荐性的。

除了本文介绍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外,与此相关的标准还有:关于辐照食品、饮用水、饮用矿泉水等卫生标准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关于安全防护,放射源、核仪器仪表之类的核能标准;医用射线设备和电子加速器等的医疗器械标准;有关放射性的环境保护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