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5, Vol. 4 Issue (1): 15-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1.006

引用本文 

宋玉芳, 杜治琴. 卫生部发布《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J]. 中国辐射卫生, 1995, 4(1): 15-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5.01.006.
卫生部发布《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宋玉芳 , 杜治琴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1993年10月,陈敏章部长签署了第38号卫生部令,发布实施《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总体发展规划,核电将作为下个世纪能源供应的主要途径之一。尽管核电站建设从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直至退役,都采用非常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工作中发生超设计基准事故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前苏联于1986年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曾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危害。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第124号总理令,颁布施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提出了“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总体方针,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精神,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出了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由于我国核电站的数量、种类、功率都在逐步増加,其安全防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不仅适用于核电厂,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共五章、42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准备和响应、培训和演习、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