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3, Vol. 2 Issue (4): 148-148  

引用本文 

济南铁路局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实施细则[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4): 148-148.
济南铁路局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铁卫保[1992]3号文件《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局管内各车站托运的放射性货物。

第三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是本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货物核查机构, 依照《办法》组织实施管内放射性货物核查工作。

第四条  核查内容包括放射性货物的辐射水平、表面污染、及包装情况。

第二章 核查程序

第五条  凡在铁路托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在托运前须持物质剂量证明书, 向管辖承运车站范围的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核查。

第六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按《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进行实物检测核查, 并依照核查结果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 (证明书一式四份:一份铁路卫生防疫站留档, 一份报局卫生处, 一份留承运站存查, 一份随货物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第七条  局管内各承运车站必须凭铁路卫生防疫站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办理托运手续, 并接受核查机构的监督。

各车站及运输部门有责任对铁路卫生防疫站提出的未经核查的类似放射性物品的普通货包、车辆予以扣发、停发。

第三章 核查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设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 具体负责核查工作。

济南中心卫生防疫站对分局卫生防疫站负有业务技术指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须每半年向路局卫生处报送有关放射性货物核查资料。

第十条  职业危险(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必须从政治思想好, 遵纪守法, 工作负责, 作风正派, 身体健康, 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中选荐, 并符合《办法》第八条要求, 报路局卫生处批准后, 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者, 须及时交回证件, 并报局卫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监察员职责

1.承担放射性货物核查工作, 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

2.编写放射性货物核查工作简报, 向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抽查中转及到达的放射性货包剂量, 发现违反规定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4.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严重违反规定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核查费比照当地规定标准收取, 按有偿服务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局卫生处负责解释。

(济铁卫发[1992]207号 济南铁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