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3, Vol. 2 Issue (3): 110-1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3.007

引用本文 

王守正, 武在炎, 杨巧玲. 辐射事故致严重皮肤损伤一例报告[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3): 110-1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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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1993-08-11
辐射事故致严重皮肤损伤一例报告
王守正 , 武在炎 , 杨巧玲     
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西安临潼

在目前防护条件下, 由于职处因素而引起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可能性很小。但因缺乏放射防护知识, 管理不善, 违章使用射线装置, 仍有可能使身体局部受到较大剂量照射, 选成急性皮肤损伤。本文就一起违章使用X射线探伤机致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一例报道如下。

患者, 男性, 31岁。探伤工人。1991年7月9日因左手腕部扭伤, 擅自使用该厂一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摄片检查, 当时左前臂背侧皮肤置于X射线管头约l0cm处, 直接曝光两次, 连续开机7分钟左右, 局部受照剂量估算约为l5Gy。照射当时无明显不适感, 第三天局部皮肤出现红斑, 逐渐充血水肿, 并感灼痛, 即在当地医院涂用雪花膏治疗无效, 两周后因局部肿胀, 出现水泡, 疼痛难忍而转入本院。入院检查, 见左前臂至手背部有10×30cm的皮肤已呈深褐色, 局部明显肿胀, 中心部位有3 ×5cm的水泡区。入院三天后, 水泡范围逐渐扩大, 创面糜烂溃疡。事故三周后, 受照部位溃疡面广泛形成, 面积约8×25cm, 累及皮下组织, 并可见有坏死组织覆盖。参照国家标准[1], 临床诊断为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经局部使用消炎药物和维生素B12等外敷, 及全身支持治疗四个月后, 创面逐渐缩小, 但中心部位仍留有1 ×1cm的溃疡难以愈合。出院数月后又出现一次复发, 局部组织伴有萎缩及疤痕增殖, 目前仍在观察治疗之中。

以上事故的发生, 主要由于放射工作人员缺乏辐射卫生知识, 结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条例[2], 是避免或减少电离辐射危害的有力措施,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放射防护法规, 不断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损伤基本理论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以便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