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3, Vol. 2 Issue (1): 3-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1.003

引用本文 

孟强, 成君方. 浅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1): 3-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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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1991-09-05
浅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
孟强 , 成君方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防疫站

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 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其应履行的一项职责。而且, 《条例》第21条规定, 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法规教育, 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为在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我站受市卫生局委托,现已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法规教育培训班10期,培训放射工作人员400余名。现就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谈几点体会。

1.法规教育对象的确定与分类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哪些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和如何分类管理?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在《条例》发布施行前,已有80%以上的参加了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班。鉴于这—实际情况,我们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管理时,将其分为二类:一类是已接受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对这一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所掌握的防护知识进行考核认可,但必须接受系统的法规教育,参加放射防护法规教育培训班。另一类是从未参加过放射防护知识培钏的人员,这一部分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培训班。

2.法规教育应纳入发证管理  要使所有己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接受法规教育,除靠各放射工作单位自觉地按排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外,还必须有得力的措施来保障。我市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规教育,是将其纳入了发证管理,即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法规教育,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是其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或许可登记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3.法规教育的行式  法规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促进放射卫生防护法制的健全,使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守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教育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既可以组织会议、培训班、知识竞赛,也可以结合处理违犯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的案例进行。但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规教育,组织培训班的形式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因为放射工作人员要符合《条例》第21条的要求,就必须系统、完整地学习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知识。因而,我市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规教育,采用了脱产培训3天的形式。

4.法规教育的内容  确定对放射工作人员法规教育的内容,首先应明确进行法规教育的目的,并了解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的持点。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统一的放射卫生防护法典,若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就是没有狭义的放射卫生防护法,但作为广义的放射卫生防护法,在我国应当说是具备的,因为它不仅包括统一的放射卫生防护法典,而且还泛指诸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关于放射卫生防护的一切法律规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是要让其掌握我国法律文件中关于放射卫生防护的一切法律规范。因此,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时,应把放射卫生防护法规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来对待,即把这个整本和系统看作是广义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而不应是零散地、支离破碎地对一个一个的放射卫生防护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进行讲解。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卫生防护法中各个制度、各个规龙之间的相互联系,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立法、守法、执法、司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为此,我们尝试性的编写了《简明放射卫生防护法教程》一书,作为进行法规教育的培训教材。

5.法规教育有利于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放射卫生防护系统化和理论化了的思想、观点和理论。这一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自发形成的只能是人们对放射卫生防护法的感觉、情绪、习性,是不系统的。要形成和提高人们的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就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加强和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法制,是培养和提高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因为,若放射卫生防护法制的现实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就必然会造成人们不重视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的心理。因而,积极开展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教育,是培养和提高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因为培养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意识,就是要把人们在放射卫生防护中分散的、不典型的、不全面的、自发的法律感、法律观,提高到共同的典型的、全面的、自觉的、有科学根据的水平。从而使广大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认识到放射卫生防护法的本质和作用,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促进放射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避免或减少因从事放射工作而给人类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