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2, Vol. 1 Issue (2): 79-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2.02.017

引用本文 

常世琴. 对外照射放射性疾病病人医治后劳动力鉴定的初步探讨[J]. 中国辐射卫生, 1992, 1(2): 79-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2.02.017.
对外照射放射性疾病病人医治后劳动力鉴定的初步探讨
常世琴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1]。劳动力鉴定是指对病人医治后的劳动能力和从事射线等职业性危害工作的适应性的正确判断。

放射性疾病早在1957年就己列入卫生郃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2];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的规定》[3]中又明确地把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和放射性皮肤疾病列为职业病,此外,还确定了职业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在此规定中规定了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而职业病患者的待遇,除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外,还需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来确定。因此,医务人员有责任为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规定中还提到应根据病人医治后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安置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目前,国内尚无有关放射性疾病患者医治后劳动力鉴定和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未查到国外有关材料。故本文参照其他职也病的有关规定[4],结合放射性疾病的特点,对外照射所引起的放射性疾病病人医治后的劳动力鉴定和安置提出初步看法,供有关部门在没有正式规定前处理具体病人时参考,也为今后制定有关规定打下一定基础。

一 劳动力鉴定和工作安置的参考条件

1.原放射性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机体的恢复情;2.复合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恢复情况,有无残疾及其程度;3.年龄及体力情况;4.职业和劳动条件,如工作性质,工龄长短,劳动强度和接触射线、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5.本人对专业转向的看法。

二 劳动能力的分级及其判定标准

1.正常范围:原有疾病己全愈,无明显症状,血象检查正常,体力恢复较好。

2.轻度减退:原有疾病基本治愈,但仍有某些症状,血象基本正常,体力较差。

3.显著减退:原有疾病明显好转,但症状较多,血象偏低,体力恢复差或原有疾病虽己基本治愈,但有明显影响劳动能力的残疾存在。

4.丧失:原疾病虽有好转,但难以治愈或虽基本治愈,但体力很差或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残疾存在。

三 对职业性放射损伤病人医治后安置的建议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者,可在防护条件良好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放射工作,但不宜参加应急照射。

2.劳动能力轻度减退者,可暂时脱离放射工作(一般3~6个月)或调离放射工作,从事其他工作。

3.劳动能力明显减退者,调离放射工作,安排力所能及的其他无职业性危害的工作。

劳动力丧失者,不安排任何工作,可考虑提前退休,不做退职处理。

四 在劳动力鉴定和安置中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劳动能力的判断应根据临床和化验检查结果和体力恢复情况全面联合分析,不能单纯根据原有放射性疾病的严重程度而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三里庵事故中“海”为重度急性放射病,而“乐”为轻度急性放射病,但“海”的体力明显好于“乐”,照后20个月出院后就逐步参加打蓝球、长跑等体育活动、连队锻炼以及钳工等体力劳动,表现出较好的适应和耐受能力;而“乐”全身平均受照剂量虽小,:但因局部受照射剂量大,创面反复感染,发烧,疼痛以致影响了全身体力时恢复,照后5年右下肢高位截肢继而装上假肢,直至照后7年才回乡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5]。此外,值得提出的是辐射诱发的染色体畸变,可在受照者的骨髓和外周血淋巴细胞中持续存在,尽管其中非稳定性畸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但未见其与整个病情的恢复有平行关系,因此,在劳动能力判断中尚不能以它的变化为依据。

2.尽管病人医治后恢复较好,具有完好的劳动能力,但不宜安排重体力劳动;无论病人原属放射性或非放射性工作人员,一般都不宜安排射线、毒物或其他具有职业性危害时工作,这是因为放射性疾病(除单纯局部损伤外)是以造血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一般对其他职业危害的抵抗能力也较低。

3.对从事放射工作多年,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本人又不愿改换专业的,可酌情准其继续从事原专亚工作,但应尽量减少或不接触射线,如从事本专业的教学或指导性工作等。

4.病人经过疗养或从事一段工作后,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观察,发现病人的健康情况有变化时,应重新作劳动力鉴定。

5.为了劳动力鉴定和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落实,医务人员应向有关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宣传放射性疾病方面的知识,以便得到他们的合作与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  上册, 经济 日报出版社, 1988: 748。
[2]
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57-2.28)劳动保护文件选编  1973: 271~274。
[3]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
[4]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砂肺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63)卫防字164号(63)中劳护字83号(63)会通字31号劳动保护文件选编1973、P.241,
[5]
叶根耀, 等.二四例急性放射病人17年远期效应的医学观察, 见赵相主编, 23例急性放射病人临床研究论文集, 北京: 原子出版社, 1985: 23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