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公众防护是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ICRP早在1984年就以第49号报告的形式提出了核事故时对公众的防护原则。特别是ICRP第60号出版物发表后, 在国际辐射防护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本文就60号出版物提出的原则, 结合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 提出对核事故应急时公众的防护措施、干预水平以及对食品控制的看法。
一 与干预有关的概念和量为了更好地理解ICRP第60号出版物中提出的干预原则, 首先介绍几个与核事故应急有关的概念和量。
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表示单位组织吸收的能量。这是对一个组织或器官的平均值。专用单位为戈瑞(Gy), 以表示J·kg-1。
当量剂量(equivalent dose)-表示对射线权重因子加权的吸收剂量。过去称之为剂量连量。
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表示对组织权重因子加权, 并对所有组织求和的当量剂量。过去称之为有效剂量当量。
待积有效剂量(committed effective dose)-表示摄入放射性核素后, 有效剂量率的时间积分。
当量剂量, 有效剂量的专用单位都为希沃特(Sv), 其随机健康效应的危险度约为5%·Sv-1。
集体有效剂量(collective effective dose)-这是在进行正当化和最优化分析时用到的辅助量。它表示群体中所有个体受到的有效剂量之和。它表示群体中所有个体受到的有效剂量之和, 或群体受到的平均有效剂量与该群体人数的乘积。
与核事故应急干预行动有关的特定概念有:
设想剂量(projected Dose, PD)-在发生核事故时, 首先要估算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时, 来自各种途径照射对受威胁人群产生的剂量。这种剂量被称之为设想剂量。
避免剂量(Averted Dose, AD)-对每种照射途径而言, 由于采取防护措施所避免的照射剂量。这是对干预行动进行正当化、最优化分析时的一个关键概念。严格地说, 描述干预水平应用避免剂量, 但一般还是用设想剂量比较合适。如果干预行动百分之百有效, 则设想剂量就等于避免剂量。
剩余剂量(Residual Dose, RD)-干预行动不可能完全有效。原因是干预之前已经接受了一部分剂量; 或干预木身只是部分地降低了设想剂量。每种照射途径剩下的剂量(设想剂量减去避免剂量)被称为剩余剂量。在采取防护措施之后, 应该评估来自所有途径的剩余剂量之和, 以避免其超过严重健康效应的阈剂量值。
二 甩于干预行动的基本原则ICRP 60号报告把人类涉及电离辐射的活动分为二类:一类称之为"实践"(Practice)-使个体受到电离辐射照射量增加的活动。照射量可以预测。一般的职业照射、医学照射、公众受照都属于比类。另一类称为"干预"(Intervention〉指的是使个体受到电离辐射照射量减少的活动。如核事故应急中, 所采取的各项防护行动即属此类。根据ICRP的最新建议, "干预"要遵循下述一般原则:[2]
a) 拟议中的干预必须要好处大于坏处。即由于剂量降低带来的好处要足以抵消干预本身的危害和代价(包括社会代价)而有余。
b) 干预的形式、范围和持续时间必须进行最优化处理, 以使剂量降低带来的纯利益(降低辐射危害的利益减去干预本身的危害)最大。
个人剂量限值不能适用于干预情况。根据a)、b)两项原则, 可以导出剂量干预水平。一般来说, 当设想剂量, 高于严重肯定效应的阈值时, 干预总是正当的。通常, 在事故情况下是不能对源相进行干预的, 只能而且必须对环境和人员的活动进行干预。
很显然, 在核事故应急中对干预行动不是不需要进行正当化、最优化分析。恰恰相反, 要对涉及干预行动的所有危害和利益进行平衡。这些方面包括:
利益方面:避免的个人剂量; 避免的集体剂量; 降低了压力和紧张情绪, 树立了信心; 土地的重新利用。
危害方面:会带来个人危险; 会增加集体危险; 执行防护行动工作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会增加; 执行防护行动时, 会使集体剂量增加; 经济代价; 个人不便; 社会混乱; 心情紧张。
这些方面有些可以定量描述, 有些做定量处理存在着困难。因此要对干预防护行动分析进行深入研究, 以给出实际可用的方法[3]。
三 核事故应急中的干预水平核事故应急中, 必定要涉及紧急防护行动, 而采取任何防护行动都会打乱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要十分小心。在核事故中要有预定的剂量干预水平, 以启动不同的防护行动。剂量干预水平不是剂量限值。各有关的国际组织对不同的防护行动都给出了各自的建议值。
最近ICRP第四委员会详细讨论了ICRP准备提出的干预水平建议值。其内容可见表 1[4]。
所有国际组织都同意剂量干预水平以下限值和上限值的形式给出。下限值的意义是, 低于此值不必采取相应的干预行动; 上限值的意义是, 高于此值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干预行动。在设想剂量介于下限值和上限值之间时, 是否采取干预行动,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EC), 关于确定剂量干预水平原则的考虑列于表 2[5]。
根据表 2列出的原则, 可推算出有关国际组织给出的剂量干预水平参考值(见表 3)。
核事故应急时, 我国的剤量干预水平与ICRP建议值一样。
四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的导出干预水平及国际贸易指导值在核事故应急中, 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和饮水的控制占有重要位置。可根据5mSV/年的剂量干预水平以及甲状腺最大年待积当量剂量为50mSv的限值来确定食品和饮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的导出干预水平。结果见表 4。
因为婴儿对某些放射性核素比成年人更为敏感, 所以在给出剂量的导出干预水平时, 应给予特殊的考虑WHO的意见可见表 5。
为了避免核事故泄漏的放射性核素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粮农组织的营养法规委员会(CAC)给出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导值[7]。如果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低于这些指导值, 则在国际贸易中, 这类食品不应受到限制。但要注意CAC指导值并不是干预水平。
通常, 在核事故应急中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撤离、食品控制是最重要的干预行动。一般都不能只采取单独的一项, 而是几种防护措施结合进行, 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1] |
ICRP Pub.49(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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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CRP Pub.6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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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RePort of Committee 4, ICRP to the main commission.Annex B.C.D.E.(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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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Report of C4.ICRP to the main commission(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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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O.Ilari et al."Review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reeommendcotions on intervention levels of dose".(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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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HO.Derived Intervention levels for radionuclids in food, Geneva,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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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WH0/FA0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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