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2, Vol. 1 Issue (1): 13-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2.01.006

引用本文 

裴仁镐. 异地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1992, 1(1): 13-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2.01.00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1-12-10
异地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
裴仁镐     
辽宁省抚顺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

近几年来,我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1-4],我市1985年开始探索异地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尚未发生过放射事故。这方面的工作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并在全省内宣传推广,得以完善和发展。

一 由来及概念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问世以来,就存在着异地放射工作的管理问题。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异地放射工作日趋増多,发生放射事故的潜在危险不断在増加,加强异地放射工作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逐渐突出。异地放射工作从广义上讲,指离开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登记范围的限定工作场所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各种工作形式。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跨行政区域出市(省)的异地放射工作。这种工作多见于跨地区的行业和科研部门。如,工业建筑按装工程部门、地质勘探部门、油(气)田测井部门、产品检验部门、运动员骨龄检查部门、军队及科研协作等部门。异地放射工作监督管理,是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中委托性(或代管注、信息性)监督管理的特殊形式,分为出市(省)和入市(省)的监督管理。

二 异地放射工作基本条件 1 出市(省)审批基本条件

① 只限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的单位;

② 申请许可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异地放射工作,不许超越审批许可范围外或借调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异地放射工作;

③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防护知识,并在放射工作许可证注册身体健康的放射工作人员;

④ 具备适合异地特定放射工作现场防护设施、用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监护设施及辅助设施的放射工作单位。

2 入市(省)许可基本条件

① 具备出市(省)基本条件“一证、一表、一报告”(放射工作许可证、申请出入市(省)异地放射工作审批表、出(入)市异地放射工作申请报告),经市、省逐级审批手续齐全的;

② 建有自主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健全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审核人员、设备、防护设施完善或出市(省)审批的基本条件尚不能满足特定放射工作场所需要而増补条件达到要求的;

③ 放射工作现场经检查或监测划定监督区、控制区并具备和设置安全监护设施。尤其工作现场的仪器操作、安全监护人员均不少于两名,有明确和严密的联络措施或配备现场通讯联络设备,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和报警仪等安全措施的;

④ 地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细则间有相互抵触时,应遵守入市(省)地方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 出入市(省)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出市(省)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① 审批:出市(省)异地放射工作的审批要严格掌握出市(省)基本条件,对尚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n的指导下达到要求后,再予审批。

② 介绍: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介绍至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出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介绍至入省卫生行政部门。

③ 收集:收集入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书、健康检查资料、个人剂量结果、工程延期审批意见、违章作业处罚及放射事故处理等资料入档存查。

2 入市(省)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① 审查许可: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査入省手续,批转至入市卫生行政部门。入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对、检查、许可。

② 日常管理:a.定期监测放射工作场所、划定区域和环境剂量;b.不定期抽查防护设施、用具、个人防护用品及其它辅助设施的使用情况,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C.有效调整放射工作现场多部门、多台辐射源同时工作,纠正违章作业,协调纠分意见,审批工程延期,调査放射事故;d.承担入市较长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等任务。

3 管理回执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回执及时抄写给出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查。

四 异地放射工作审批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异地放射工作应实行审批制度,异地放射工作的单位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动接受出入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单位出市(省)异地放射工作前,凭“一证、一表、一报告”按工作程序报批,最终经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对、检查符合标准取得临时放射工作许可证,方可入市从事放射工作。出入市(省)异地放射工作审批表一式填写六份〔甲、乙方,出入市(省)各自存档一份〕,内容包栝:工程项目、合同书编号、施工现场、工作期限、放射工作设备活度(或容量)、使用形式、工作总量、最大日操作量、放射工作者资格及健康状況、配备防护用品、个人剂量元件、安全监护设施及审批栏等(表格格式略)。甲方单位未接到逐级审批的审批表和入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临时放射工作许可证,应拒绝乙方进行放射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运输及安全防盗等由两市公安部门按照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条款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登记。产生放射性“三废”的还需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这项工作是当前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笔者希望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卫生防护界引起重视,使本工作有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学成, 李春生主编.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9.
[2]
李春生.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社会效果综合评价初探[J]. 放射卫生, 1988,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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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清. 浅谈制定地方放射卫生法规的几个问题[J]. 放射卫生, 1988, 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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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东. 浅谈农村放射卫生管理[J]. 放射卫生, 1989, 2(2):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