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1, Vol. 4 Issue (4): 145-146  

引用本文 

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检测规定[J]. 放射卫生, 1991, 4(4): 145-146.
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检测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总体要求、质量保证,监测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监测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29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TB 2089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

3 总则 3.1

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监测应满足一下需要:

3.1.1

检查判断放射性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有无泄漏或溢出,防治事故的发生与扩大;

3.1.2

检查包装件外表面及运输工具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是否超过容许限值;

3.1.3

为估算铁路职工和有关公众所受的辐射剂量当量提供数据;

3.1.4

为分析事故原因及后果提供现场污染情况、人员受照剂量、逸出放射性物质的类型、总量及其理化性质方面的资料。

3.2

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必须按照预先编制的监测计划进行。编制该计划应符合TB2089及铁路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

3.3

各种放射性包装件装卸、贮存场所及周围环境、车辆和其它运输工具、劳动保护用品都应列入监测范围。

3.4

放射性包装件的主要装卸场所及周围环境,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监测,一般装卸场所可根据卫生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监测。

3.5

经常办理取射性物质运输业务的车站,应按TB2089要求,在承运前对包装件进行抽查监测及辐射水平检测。

4 监测的质量保证 4.1

必须对监测采样、测量仪器、计量刻度、数据读取、仪器操作及分析比对进行质量控制,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4.2

检测程序、样品的处理和测量分析均应有统一要求,记录亦应准确详细。

4.3

数据处理应用标准方法,其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核。

4.4

监测报告所用单位、符号名词术语均应符合国家标准。

4.5

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技术熟练的人员承担监测工作。

4.6

测量仪器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认可,并能满足铁路运输放射性污染监测的需要。

5 工作场所放射性污染的监测 5.1

应包括以下监测范围:

a.放射性包装件运送、装卸场所、仓库或专用货位;

b.放射性包装件、运输工具、车辆及用过的劳保用品;

c.放射性洗刷污水、固体废弃物;

d.运输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及运输事故处理人员。

5.2

应包括以下监测项目:

5.2.1

运输人员工作场所(包括包装件周围工作人员经常停留处)的γ外照射剂量当量率;

5.2.2

放射性运输车辆、工具、装卸场所、专用货位或仓库及使用过的劳保用品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程度(Bq/cm2);

5.2.3

发尘操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总α比活度,Bq/m3);

5.2.4

监测5.1.d所列人员的受照剂量。

5.3

监测工作场所γ外照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5.3.1

工作场所应包括装卸作业场所(徒手或机械化)、押运值班场所及仓库。

5.3.1.1

徒手作业应测包装件表面,机械化作业应测操纵台表面或操纵设备表面。

5.3.1.2

押运值班场所应在运输途中测押运员或行李员办公桌或操作台表面;仓库应测放射线包装件专用货位围壁及周围1m距地面1m高处,以及仓库保管员或值班员办公桌及操作台表面。

5.3.2

监测中应同时进行本底测量。装卸场所本底测量点应选在距装卸场所10m远建筑物条件相同处;押运值班场所本底测量点应选在距取射性物质两节以上的一般车厢相似位置;仓库本底测量点应选在距仓库10m远站台中的其他建筑物内。

5.4

表面放射性污染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5.4.1

表面松散放射性污染和凹凸不平的不规则表面污染宜使用擦拭法。

5.4.1.1

擦拭法擦拭面积不应小于300cm2,如小于上述要求,则应进行全表面擦拭。

5.4.1.2

擦拭材料应统一,可选用5×4×1cm的脱脂棉块、纱布块或吸水纸块,使用前应用1.5N硝酸或5%柠檬酸或草酸浸湿挤干(以不流出溶液为限),并抽查本底计数。

5.4.1.3

具体擦拭步骤、样品处理、测量、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方法要求。

5.4.2

监测表面松散和固定放射性污染的总活度宜用仪器法。

5.4.2.1

监测面积应符合5.4.1.1条要求。测量时,污染仪探头不得与污染表面直接接触。

5.4.2.2

污染仪探头必需经法定计量部门用标准放射源刻度,计算出探头4π方向的探测效率和刻度系数,探头刻度时的几何条件应与实验条件一致。

5.4.2.3

监测方法、计算步骤应符合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方法要求。

5.5

发尘操作场所空气中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监测,应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标准方法要求。

5.6

个人受照剂量的监测应符合GB5294要求。

6 运输场所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6.1

应包括以下监测范围:

a.散装天然放射性矿石、矿砂的列车所经沿线,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区域路段;

b.有放射性废水排入的露天水源及环境;

c.用放射性污水、污泥灌溉施肥过的土壤;

d.监测区内的主要粮食作物、蔬菜及有关农产品。

6.2

划定监测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6.2.1

铁路沿线,除对污染的线路本身外,还应包括线路两旁20m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累积情况;

6.2.2

装卸场所周围环境包括外周30m范围。

6.3

具体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标准要求,尚无标准方法时,应采用全国公认的常规方法。

7 公众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 7.1

应选择人员活动频繁的监测区,用巡测仪测读距地面1m高处的外照射剂量当量率。

7.2

应选择监测区内不同类型建筑物(包括楼房的不同层次),以卧室为主要测量点,测读距地面1m高处的外照射剂量当量率。

8 记录和报告 8.1

日常监测的记录和报告内容:

a.监测地点名称(车站、货场、仓库和环境等);

b.监测对象类别(车辆、包装件、运输工具等);

c.监测项目;

d.监测采样时间和采样者姓名;

e.监测结果(必须标明总误差);

f.监测报告时间和报告者姓名。

8.2

运输事故监测的记录和报告除应包括8.1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现场污染水平和污染范围;

b.包装件和车辆的污染程度;

c.人员受照射程度、受伤及处理情况;

d.事故类别及原因分析。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铁道医学院、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学成、韩开春、胡宝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0-08-20批准              1990-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