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1, Vol. 4 Issue (3): 145-145  

引用本文 

王尚柏. 安徽省颁发《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J]. 放射卫生, 1991, 4(3): 145-145.
安徽省颁发《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王尚柏

为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加强放射工作许可登记的管理,安徽省卫生厅会同公安厅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1991年5月2日印发了《安徽省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许可登记管理的范围、申请许可登记证的条件、办理许可登记证的程序、许可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二十条。《办法》是针对全省放射工作许可登记管理混乱,为认真执行《条例》而制定的配套性性文,

长期以来全省放射防护工作权力下放过多,造成宏观管理失控。本省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一直由各地、市负责办理,绝大部分地、市是由放射防护专业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发放。尤其是《条例》颁发以后,仍有不少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未能实现观念上的转变,仍然认为卫生监督是卫生防疫专业机构的事,致使一些放射防护机构难以继续开展此项工作,而大部分地、市依然是由放射防护专业机构独家或会同公安部门办理发证。全省至今尚有极少数地、市未对放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登记制度。为维护《条例》的尊严,从根本上杜绝全省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工作的混乱状况,改变许可登记管理工作宏观失控状况。《办法》重申了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明确了省、地(市)两级管理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许可证登记管理的范围和条件,制定了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程序。这对于强化许可登记制度,保障放射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省卫生行政部门已会同公安部门制订了与《办法》有关的申请表及其它附表,可望近期下发,以保证今年换发新证的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