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1, Vol. 4 Issue (2): 49-50  

引用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J]. 放射卫生, 1991, 4(2): 49-50.
Standard of linmit on radioactive substance for Droducts contained industrial waste slags i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J].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Health, 1991, 4(2): 49-5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8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Standard of linmit on radioactive substance for Droducts contained industrial waste slags i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限值和产品堆垛允许的表面γ照射量率。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

2 术语、符号 2.1 天然放射性核素(natural ridionuclide)

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2.1.1 放射性(radioaotivity)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获发生自发裂变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2.1.2 核素(nuclide)

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种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2.2 反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符号C

某物质的活度A除以该物质的质量m而得的商。

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

其中dN实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

2.3 照射量率(exposure rate),符号

其中dx是时间间隔dt内照射量的增量。

照射量率单位,

照射量  X=dQ/dm

其中dQ是光子在质量为dm的空气中释放出来的全部电子(正电子和电子)完全被空气所组织时,空气中产生的人一种符号离子总电荷的绝对值。

2.4 宇宙射线(cosmic radiation)

由地球外面来的能量很高的初级粒子,以及由这些粒子与大气层相互作用产生的次级粒子组成的辐射。

2.5 致电离辐射(bring ionizing radiation)

当与物质相互作用时,直接或间接产生电离的电磁辐射或微粒辐射。

2.6 刻度(calibration)

确定测量装置对某些已知辐射量(如照射量、吸收量或活度)的响应。

2.7 能量响应(energy response)

辐射探测器的灵敏度与辐射能量的关系。

3 放射性比活度限值 3.1

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1)和式(2):

(1)
(2)

式中:CRa、CTh、CK-为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是Bq/kg。

注:常数350、260、4000分别表示外照射剂量限值考虑,镭-226、钍-232、钾-40单独存在时比活度的最大限制;常数200表示从内照射剂量限值考虑时镭-226、放射性比活度的最大限制。

3.2

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3)和式(4):

(3)
(4)

式中:CRa、CTh、CK和常数的含义以及单位同3、1条。

4 检测方法 4.1 放射性比活度的监测 4.1.1 取样 4.1.1.1

水泥:在水泥磨尾随机取样1kg。

4.1.1.2

除水泥以外的建筑材料产品,随机取样8kg,破碎(或磨细)至粒径不超过3mm,充分混匀后,缩分至1kg。

4.1.2 制样 4.1.2.1

在实验室用机器粉磨样品。

4.1.2.2

用于物理方法检测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16mm。

4.1.2.3

用于放射化学方法测量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08mm。

4.1.3 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方法 4.1.3.1

物理方法:γ能谱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此法作为比活度检测的仲裁方法。

4.1.3.2

放射化学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4.2 γ照射量率的检测方法 4.2.1

被测产品的堆场应平整,面积大于4m×4m,质量厚度大于150g/cm2

4.2.2

探测器放在堆场上方的中心线上,离堆表面0.5m处。

4.2.3

γ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2.58×10-4μC/(kg·h)﹝1μR/h﹞。对于能量在50~2000keV范围内的γ射线,能量响应不确定度应小于±15%, 一期应每年用标准镭源刻度并和标准仪器进行比对。

5 检测规则 5.1

各企业对产品的γ照射量率或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例行监测,填写检测报告单。当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检测。

5.2

建筑材料产品表面的γ照射量率(扣除宇宙射线致电离辐射)不超过4.2×10-3μC/(kg·h)﹝17μR/h﹞时,不必作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测,其产销不受限制。

5.3

若建筑材料产品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γ照射量率均超过本标准规定,但均响应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水平时,其产品可用于本地区,不受本标准限制。

5.4

产品放射性比过度超过本标准的规定时,应停止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5.5

对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提交国家仲裁机构进行复验。

5.6

新建生产掺渣建筑材料产品的企业,建厂前必须对厂址、原料进行放射性环境评价。

附加说明:

本标注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钦元、贾明英、张喜福。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88-04-14批准                                                                                                                                1989-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