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1, Vol. 4 Issue (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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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芳, 范葆盛, 杜治琴.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说明[J]. 放射卫生, 1991, 4(1): 3-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1-02-06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说明
宋玉芳 , 范葆盛 , 杜治琴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卫生部长陈敏章1991年1月10日签署的卫生部第9号令发布了《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政府强化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非医用加速器,不仅是国防和近代物理学研究不可缺少的高技术手段,也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工具。它的分布,已从科研机构、高等学府、现代工业大企业发展到江南水乡的乡镇企业。

我国现有的近300台非医用加速器,大部分用于辐照加工、无损探伤、活化分析等生产实践。由于个别非医用加速器本身的放射防护性能还不够完善,少数非医用加速器设施的放射防护构筑和措施还不够理想,有些运行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加上管理不善等因素,因而发生非医用加速器放射事故十多起,其中一起对人员造成局部放射损伤。据了解,目前仍有不少单位缺乏必需的条件,特别是安全联锁装置系统不够健全,存在相当程度的事故隐患。这部规章的发布施行,必将有助于保障非医用加速器生产、运行的安全和公众的健康,促进加速器事业的发展。

这部规章共有5章30条,其要点为:

一、实施日期,自1991年1月10日起实施。

二、制定依据,主要依据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三、适用对象,本规章适用于非医用加速器的生产、使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操作中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基本要求,非医用加速器的生产、使用,其基本要求是:

(一)具备卫生防护措施;

(二)采取必要的卫生预防措施,保证安全;

(三)严格执行个人剂量限制规定。

五、主要监督制度,本规章明确建立三项许可制度:

(一)非医用加速器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许可制度;

规定投建单位必须申领并取得该工程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并规定签发该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该工程竣工后对验收合格的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和射线装置试运行许可证。

(二)非医用加速器生产、使用中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制度;

(三)放射工作人员许可制度。

六、执法机关,本规章规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非医用加速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