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1, Vol. 4 Issue (1): 11-11  

引用本文 

李万熙, 丛培利, 顾晓莉. 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J]. 放射卫生, 1991, 4(1): 11-11.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0-09-10
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
李万熙 , 丛培利 , 顾晓莉     
吉林省卫生防病中兴放射卫生防护所, 长春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我省于1986年开始试点,1987年在县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中全面开展。至今已坚持了4年,现将主要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 行政管理 1 制定、推行行政法规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精神,1987年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通知》、《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范》等三个法规性文件。尤其是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之后,经过宣传贯彻,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使这项工作有了组织保证。

2 合理收费

我们把个人剂量监测收费标准纳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布的“吉林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暂行收费标准”中,适当收取元件成本费和监测费,并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从而保证了所需经费,并有利于佩带人员自觉爱护剂量计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 列入考核方案:

将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纳入《吉林省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考核方案》中,实施强制性管理。

采取上述三项措施,保证了此项工作能在全省范围内顺利开展,且每次剂量计的回收率达80%以上。

二 现场监测管理 1 三级管理

现场监测实行三级管理,即省级放射防护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的实施,包括元件的制备、发放、测量及结果的分析评价;地(市)、县(区)放射防护机构负责传递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对异常现象的现场调查等。

2 佩带剂量计与工作量登记同时并举

在放射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期间,每日记录工作量并填写在统一印制的《放射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期间工作量登记表》内。对丢失剂量计或未按要求填写工作量者,按无效处理。

上述管理办法对保证监测质量和分析评价监测结果起了重要作用。

三 对监测结果的评价与处理 1 对监测结果逐级书面通知

由省防护机构将每次测量结果书面通告各地(市)防护机构,各地(市)放射防护机构将每人的测量结果填写在统一印制的“个人剂量通知书”上,通知各放射工作单位,由各放射工作单位的领导告知被监测人员。如出现异常数据或不能肯定的情况,省放射防护机构会同当地防护机构进行讨论或到现场复查,待数据确认后再签发个人剂量通知书。

2 统一建档

为了使建档规范化,我们编制了“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档案详细记录常规监测和异常照射的剂量结果。

3 填剂量卡,建立数据库

为了使建档标准化,我们编制了“吉林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卡”。把全省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包括佩带热释光剂量计和对场所剂量监测结果的个人剂量估算),均填入此卡中,建立了个人剂量数据库。并对两种方法所得个人剂量数据进行对照观察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