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0, Vol. 3 Issue (1): 9-13  

引用本文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J]. 放射卫生, 1990, 3(1): 9-13.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总体要求、剂量、限值、运输事故应急处理原则、放射卫生监督及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卫生管理。

2 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TB203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管理规程

CWF0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GWF02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名词术语 3.1 放射性包装件Radioactive Package

提交运输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

3.2 豁免型包装件Excepted package

只装少量放射性物质,外表面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04mSv/h(0.4mrem/ h、0.1uR/s),且不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包装件。

3.3 工业型包装件Industrial type package

装运低比活度物质或装运表面污染物体,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2mSv/h的包装件。

3.4 A型包装件Type A package

装运特殊形式或其它形式的放射性物质,最大活度分别低于A1值和A2值,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超过2mSv/h的包装件。

注:AI值是允许装入A型包装件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Aa值是允许装入A型包装件的其它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3.5 B型[B(U)型和B(M)型]包装件Type B(U and M)package

按批准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装运大活度放射性物质,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2mSv/ h的包装件。

3.6 包装Package

全部包住放射性内容物,使其达到安全运输要求所必须的各种部件的总合体。

3.7 放射性内容物Radioactive contents

包装内的放射性物质连同被污染了的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

3.8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 material

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质。

3.9 比活度Spacific activity

某种核素单位质量中所具有的活度。当放射性核素均匀分布在某种材料内时,其比活度就是单位质量该材料具有的活度。

3.10 低比活度物质Low spacific activity material

本身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或对物质本身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低于有关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1 裂变物质Fissile material

系指铀-233、铀-235、钚-238、钚-239、钚-241、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

3.12 表面放射性污染Surfac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货包表面存在着超过规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3 表面污染物体Surface contamination object

本身没有放射性,但受到表面放射性污染的固体。

3.14 辐射水平Radiation level

以mSv/h(旧用mrem/h)为单位的辐射照射量率。

3.15 包装件运输指数Transport index for package

距包装件外表面1m处任何一点的最大辐射水平。

3.16 特殊安排Special arrangement

为使不完全符合卫生防护规定的包装件得到安全运输,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作出的一些规定。

4 总则 4.1

运输放射性物质全过程(包括托运、承运、运输、装卸、保管等)的卫生防护应符合本标准。

4.2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装载、作业方式、允许工时等具体防护事宜,应符合铁路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3

运输作业人员应尽量避免受照射,在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的前提下,按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把所受照射控制在最低水平。

4.4

对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人员的管理应符合TB2036的规定。未经安全防护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工作。

4.5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废渣,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废渣不得任意排放。

5 运输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5.1

与放射性物质非直接接触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应控制在5mSv(0.5rem)以下,直接接触人员应控制在15mSv(1.5rem)以下。

5.2

运输事故中,事故处理人员一次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25rem)。

6 放射性物质运输场所附近公众的剂量限 6.1

放射性物质运输、装卸、贮存场所必须与公众有充分的防护距离,该距离必须以公众的剂量限值为依据。

6.2

公众中成人个人受照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得超过1mSv(100mrem);儿童剂量限值应根据年龄及代谢等差异予以减少。

7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7.1

运输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及放射性包装件外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 1所列限值以下。

7.1.1

手、皮肤、内衣和工作袜受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其它表面污染,也应按铁体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尽快处理,并应符合表 1规定。对于固定污染,控制水平司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表 1诸限值的5倍。

7.1.2

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体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水平可为表 1限值的5倍。

7.1.3

根据GB4792的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凡低、中毒组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

7.2

受放射性污染的车辆和运输设备,经除污处理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表 1规定的五十分之一时,方准在普通运输中使用。

7.3

经行李车运输的I级包装件和豁免型包装件,其表面不准有放射性污染。

8 放射性物质分类运输的规定

放射性物质应按其物理、化学状态和运输安全的要求,分为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物体、裂变物质、特殊形式和其它形式的放射性物质予以分类运输。

9 放射性包装件类型和运输等级的辐射水平限值 9.1

运输中放射性包装件应分为豁免型、工业型、A型和B型[包括B(U)型和B(M)型],其名词解释应符合附录A规定。

9.2

放射性包装件可按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大小分为Ⅰ级(白色)、Ⅰ级(黄色)、Ⅱ级(黄色)三个级别。

9.3

各种等级的放射性包装件,其外表面的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应符合表 2规定。

10 放射性包装件标志 10.1

放射性包装件标志应符合GB190要求。

10.2

放射性包装件必须按其运输等级在外表表面两对侧上各贴一个放射性标志。

11 托运和承运的卫生防护 11.1

放射性包装件在承运前应进行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的安全检验,同时应对包装件的各种证明文件、包装设计、屏蔽效能、有无泄漏或掉失,以及运输指数进行核查。

11.2

经上述安全检验及核查,凡不符合本标准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包装件一律不予承运。

11.3

承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设置放射性包装件专用仓库或专用货位,并应设置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

11.4

放射性污染车辆洗刷所及运量大的车站,应设置专用污水处理设施,放射性废水应排入沉淀衰变池内。

11.5

存放在货场的放射性包装件应按下列原则堆放在专用货位上。

a.Ⅰ级(白色)包装件堆放件数不限;

b.Ⅱ级(黄色)和Ⅱ级(黄色)包装件,每个包装件组的运输指数总合不得大于50;

c.I级和Ⅱ级包装件组之间应保持不少于6m的距离;

d.放射性包装件距人员经常停留处和感光材料置放处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附录B规定。

12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的处理 12.1

处理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符合GWF02的要求。

12.2

运输中一旦发生包装失去屏蔽效能、放射性物质撒漏情况时,事故地点的管理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铁路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公安部门,并迅速逐级向上一级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属重大、特大事故时,卫生防疫和公安部门要立即逐级向铁路和地方卫生、公安最高部门报告。

12.3

事故地点的管理单位在报告同时应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通知当地放射防护监测机构和收发货单位。

12.4

铁路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现场外照射剂量率,划出危险区进行隔离,控制无关人员出入,并示以明显标志。

12.5

事故地点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辐射源放射活度、受照人群和剂量情况,确定事故级别、处理措施,备好防护器材、用品等。

12.6

要根据现场的外照射剂量率,按4.3条要求确定处理人员在事故现场的最大允许操作时间。

12.7

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累积剂量计安全操作。

12.8

事故处理中,应首先将辐射源迅速有效地屏蔽起来,并安全转移至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中去。对于溢出的放射性内容物,应按附录C要求迅速采取阻止扩散的有效措施。

12.9

基层运输管理部门,平时应根据放射性包装件的运量和类型,按附录D要求备好事故应急器材。

13 放射性卫生监督 13.1

应根据GB4792及附录F要求,对放射性物质装卸场所、放射性包装件专用库房、行李房、行李车及专用车辆检修场所,进行放射性工作场所确认和分级。

13.2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对已确认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及作业人员,按GB4792要求进行分级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及健康监护。

13.3

未经确认的13.1条所列场所,经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照丙种工作条件管理,要根据运量大小及卫生管理需要进行定期现场监测。

14 健康监护 14.1

铁路放射物质运输从业人员所属单位,应定期组织该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凡有禁忌症或出现放射性损害效应者均不能从事此项工作。

14.2

健康监护中,每2-3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体格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检查结果要记录在健康档案里长期保存。

14.3

对运输事故或事故处理中可能受到超过限值照射的人员应按GWF02要求及时进行体格检查和医学动态观察,并做相应处置。观察结果和受照剂量当量要记入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

附录A 放射性包装件距人员经常停留处和感光材料放置地点的最小容许距离(补充件) 附录B 放射性内容物外溢的应急办法(补充件) B1 粉末状放射性内容物外溢

B1.1立即用浸透清水(以不流出水为好)的纱布或吸水纸将外溢物复盖起来,以湿润外溢粉末阻止飞扬。

B1.2如果容器没有破损,且其中仍有残留放射性粉末,则应先将容器转移到完好的外容器中去。

B1.3用镊子将蘸有放射性物质的湿纱布等复盖物揭下来,放入塑料袋内。

B1.4用脱脂棉沾上清水(不流出来!),将残留在被污染物体上的放射性粉末由外向里蘸取干净。

B1.5用湿润的脱脂棉花在被污染表面反复擦拭,并用放射性表面污染测定仪监测,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去污染措施。

B1.6若被污染表面是质地疏松的物质(如泥士等)不宜采取擦拭方法或擦拭不下时,奇以将其表层除掉,直至符合放射卫生标准为止。

B1.7事故处理过程中,一切沾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都必须妥善地包在塑料袋内,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处理。

B2 液状放射性内容物外溢

B2.1立即将倒翻的内容器扶正盖好,并转入到完好的外容器中去。

B2.2用镜子将沾有放射性液体的纱布、吸水纸夹入塑料袋内,或用小铁铲将蘸有放射性液体的木屑铲入塑料袋内。

B2.3用脱脂棉将残留的外溢放射性液体,由外向里蘸取直至干净。

B2.4再用脱脂棉在被污染的表面反复擦拭,并用放射性表面污染测定仪监测,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

B2.5若被污染表面是质地疏松物质(如泥土等)应按C1.6条要求处理。

B2.6事故处理中产生的沾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按C1.7条要求处理。

附录C 常备应急器材(补充件) C1 常备应急器材应包括:

a.长统胶鞋两双;

b.应急包两只;

c.热释光剂量计12只。

C2 应急包内应装如下器材:

a.专用工作服一套;

b.工作帽一顶,口罩(12层以上的纱留布)1只;

c.乳胶手套两付;

d.吸水性能良好的吸水纸,或脱脂棉花等250g;

e.质地牢靠的塑料袋两只;1.50cm以上的长柄镊子两把。

C3

热释光剂量计必须存放在5cm以上厚的铅室里,用时一定要有两只作对照用。

附录D 电高辐射新旧剂量单位名称符号对照(补充件)
附录E 铁路承运放射性物质工作单位划分放射性工作场所技术原则(补充件) E1

铁路装卸、保管、运输未包装或包装不严密的放射性矿石、矿砂作业场所,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大于7×104Bq·kg-1(2 ×10-8Ci·kg-1);且“日最大操作量”按毒性分组大于GB4792表 3所列限值,按操作性质乘以相应修正系数的办法,来确定是否为放射性工作场所。

E2

装卸、保管、运输同位素源、射线源等包装产品的工作场所,可按中毒组核素封闭性放射源计算“日最大操作量”,修正系数按“在工作场所贮存”的情况取100。当运输、装卸、保管放射性包装件“日最大操作量”大于4×106×100Bq(100×100uCi)时,该场所可确定为放射性工作场所。

E3

按照GB4792第2.7条规定,对铁路放射性工作条件进行分类、根据承运放射性包装件工作条件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年接触景可能超过0.5rem的,按乙种工作条件管理,很少超过0.5rem的,按丙种工作条件管理。

E4

根据放射性包装件“剂量核查证明书”的记录和统计,确定承运放射性包装件“日最大操作量”。对各工作场所还应根据年承运放射性物质总活度的不同,分别提出卫生管理和监测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铁道医学院、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学成、韩开春、胡宝泉。

本标准由铁道部委托南京铁道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