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89, Vol. 2 Issue (4): 148-148  

引用本文 

林治宁. 烟台市办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J]. 放射卫生, 1989, 2(4): 148-148.
烟台市办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林治宁

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烟台市卫生局、公安局、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标准等,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于1989年3月1日颁发了《烟台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使烟合市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办法》规定,在所辖区内实行放射性工作许可证制度,并明确了开展放射性工作的条件、监督检测、放射事故及医学处理和奖惩等。从此,烟台市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