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89, Vol. 2 Issue (4): 147-148  

引用本文 

查永如. 对放射工作人员常规医学监督的实施意见[J]. 放射卫生, 1989, 2(4): 147-14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89-07-10
对放射工作人员常规医学监督的实施意见
查永如     
广东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广州

对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常规医学监督,其目的在于评价职工就业前后的健康状况,使之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并在发生事故或职业性放射损伤时提供原始健康状况资料作比较。常规医学监督包括就业前体格检查与就业后定期体格检查。

本文根据卫生部于1988年4月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有关精神[1],结合笔者实践经验及文献资料,从易于掌握、利于实际应用出发,试就放射工作人员常规医学监督的内容与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就业前体格检查内容与结果处理的设想

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一般来说,就业前体格检查的目的,一是发现及确定就业禁忌症患者,防止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参加该种工作,以预防放射损伤的发生;二是提供个人原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拟诊放射病时作为比较的依据。显然,上述目的是我们确定放射工作人员体格检查内容与结果处理的基本依据。

1.就业前体格检查内容:卫生部印发的、供放射工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健康档案,除首页外,其第一部分就是“就业前体格检查”,内容包括9类约140余项。但在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规定”时,似应突出重点,可将其中属流行病学调查部分的内容与就业前体格检查项目分开。据此原则,笔者建议简化为三类(禁忌症,基础材料及其他)、三步(主诉与问诊、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二十六项,详见附表

附表 放射工作者就业前体检项目一览表

2.不宜参加放射工作的指征:就业前体格检查后,要对受检者的健康情况是否适宜从事放射工作作出鉴定。对此,“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了七项,即:①血红蛋白:< 120g/L或>160g/L(男),< 110 g/L或>150g/L(女);②红细胞数:< 4 ×1012/L或>5.5×1012L(男),< 3.5×1012/L或>5.0×1012/L(女);③白细胞总数:< 4.5×109/L或>10×109/L;④血小板:< 110×109/L;⑤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⑥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⑦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痛、疮病等。笔者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放射专业职业活动特点,以及实际可能性考虑,提几项补充内容即:①妊娠与哺乳(暂不宜参加放射工作);②曾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而残留症状者,③任何部位皮肤癌或癌前病变;④既往颅脑损伤伴有严重后遗症;⑤出血性疾病或其他血液病,③慢性呼吸系统疾患(不宜从事射气、气溶胶或放射性粉尘的工作);⑦慢性肝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肝脏的开放型放射工作);③慢性肾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肾脏的开放型放射工作)。

二 就业后定期体格检查内容与方式

职业性体检是日常卫生防护工作之一,初看似觉简单,但实际上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它不仅对医学专业知识与技术有较高要求,而且存在着多部门、多层次交叉协作等宏观管理学问题。从临床角度看,对于慢性放射标,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需对多分面的检查测量(包括辐射剂量)结果作综个分析,并在排除其他疾病后方能作出诊断。从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的职能机构看,存在着分级管理的趋势。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就业后放射工作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方式易于进行,亦容易被受检者接受。我们设想的三阶段制如下:

1.第一阶段:初查。其目的是通过普查方式,从众多受检者中筛选出少数可能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相关症候的人员。据多年的实践,初查中约有10%受检者可存在某一相关症候。此阶段检查内容要点为:①从事放射工作的种类、数量及专业工龄;②是否受过事故照射或应急照射,若有;应描述事件经过,③自上次体检后患过何种疾病;④自觉症状;⑤内科常规检查,包括血压、视力、束臂试验等;⑥皮肤科检查,特别是手部皮肤检查;⑦血常规,包括白细胞分类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数、血小板数;⑧对从事开放型放射工作者,作有关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相应靶器官功能检查。

2.第二阶段:复查。其目的是对初查中观察到的相关症候人员,就其症候作出确答,并对其发生原因进行鉴别。此阶段检查内容要点为:①收集受检查者职业照射剂量资料及作业环境辐射监测数据;②对血常规复查,观察血片中有无幼稚粒细胞、异性淋巴细胞等;③对疑为内照射所致异常者,作相应靶器官功能复查;④对慢性皮肤炎症者做皮肤科复查;⑤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⑥裂隙灯检查眼晶状体;⑦造血系统异常者,应与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的假性白细胞减少症、慢性或隐匿性病毒肝炎相鉴别;对临床主诉症状,应与神经衰弱、更年期综合征、脑震荡后遗症相鉴别等。

3.第三阶段:放射病诊查。其目的是对复查鉴别出的拟诊职业性放射病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委任的放射病诊断组作出确诊及处理。据我省近10年统计,约5~10%复查者需进行此阶段的诊查。此阶段检查内容要点为:①累积剂量当量估算;②对疑是内照射损伤者,做尿、粪或呼出气中放射性核素分析测量,必要时做全身计数;③小结此前体检资料,包括症状消长与脱离或接触射线关系,外周血细胞变动规律,靶器官功能改变动态过程等;④内分泌功能:包括甲状腺、性腺、肾上腺皮质功能等;⑤免疫功能;⑥骨髓像,⑦对晶体混浊者或皮肤炎症者,作进一步复查;⑧进一步排除其他疾病,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