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88, Vol. 1 Issue (1): 7-9  

引用本文 

王作元.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研究中的一些新看法[J]. 放射卫生, 1988, 1(1): 7-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88-11-02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研究中的一些新看法
王作元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1977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公布了第26号报告书。其中的基本概念和限值构成了现行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体系的基础。自那时以来, 放射卫生标准研究又取得了很大进展。美国辐射防护和测量委员会(NCRP)主席Sinclair博士介绍过用危险度限值体系代替剂量限值体系的设想[1]。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对线质系数Q值的修改也提出了建议[2]。特别是1987年日本放射线影响研究所(RERF)公布了日本原子弹受害者所受辐射剂量的重新估算结果--DS86剂量体系[3], 引起了各国放射防护工作者的极大关注。根据DS86剂量体系,日本原子弹受害者接受的辐射剂量要低于以前的T65D剂量估算结果。这样,就使辐射效应比原来预想的要高。ICRP认为,由于有了新的剂量估算体系,以及对广岛和长崎原子弹受害者有了更长的观察时间(截止到1985年),对受照人群的危险度估计可能要提高两倍。有两个因素可能导致对辐射诱发癌症的危险度估计值作出较大修改:一个是危险度估算模式的形式,另一个是由大剂量照射时的观察结果外推到小剂量时所用的剂量效应曲线的形状。ICRP将于1990年拿出新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建议书,以代替目前的26号报告。本文将非常简要地介绍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研究中的-些新动态。

现行剂量限值的基础

现行剂量限值的基础之一是线性无阈假设。尽管目前关于小剂量照射刺激作用的假设有许多人赞同,但从辐射防护的角度来看,还不能应用到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中去。线性无阈假设认为,在辐射防护实践中,所受照射剂量和危险度呈线性关系,并且没有阈值。任何照射都可带来成比例的危险度。小剂量和低剂量率照射的危险度被认为是实际存在的。所以,关于限制个人剂量的讨论可以变为限制危险度的讨论,并考虑什么样的危险度是可以接受的。

制定现行剂量限制的另一个基础是比较原则,即职业受照的危险度要这样来确定,使辐射造成的致死危险度要能够与工业死亡事故发生率相比较。同样,制定一般公众受照的危险度限值要考虑到辐射造成的致死危险度能够与公众可接受的危险度水平相比较。当然,目前情况下,什么是公众可接受的危险度水平,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但一般认为,公众可接受的危险度水平不是单一的数值,而是一个范围。根据一般概念,可以认为对于具有平均期望寿命的人,个体的年死亡危险度持续在10-2水平是不可接受的;年死亡危险度在10-3水平,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可明显带来相当的利益(放射治疗),为降低危险度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等,才是可以接受的。在10-5~10-7范围内的年危险度水平,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或可忽略的危险度水平。

包括制定剂量限值在内的风险处理的决策过程,不能只考虑单位剂量的危险度,因为这是一个包括对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在内的众多因素作出判断的复杂过程。

辐射危险度估计的现状

现在制定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重要依据,主要是在大剂量和高剂量率照射情况下人的数据,而且大部分是低LET照射的数据,但是也有一些α粒子长期照射引起肺癌和骨癌的数据(对矿工与涂表盘工人的调查结果)。至于人体受中子照射的效应数据,就很少。有条件的话,在这方面作些研究,其数据必定是十分宝贵的。

来自广岛和长崎的新资料提供了人类受高剂量率低LET照射的危险度数据,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由于使用了新的剂量估算体系DS86以及对原子弹受害者有了更长的观察时间,所以与原危险度估计相比,新的危险度数据有所升高。随之将引起剂量限值的降低。Preston和Pierce博士在他们的文章[4]中提供了辐射危险度的初步估算结果。考虑到剂量效应曲线的形状,他们引入了一个减弱因子。尽管如此,还是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 比如:与时间有关的附加危险度的确切形式,急性低LET照射与慢性低LET照射的效应差别等等。如果不考虑这些不确定因素,他们认为危险度系数可能比ICRP26号出版物的估计高出5~10倍。ICRP在其声明[5]中指出,由于对广岛和长崎幸存者的初步重新评价,可把人群中辐射引起致死癌症死亡危险度的估计提高一倍。英国国家辐射防护局(NRPB)认为,新的日本数据提高了用于辐射防护目的的危险度估计,可能提高1~2倍。

对职业受照个体的剂量控制

在现行剂量限值体系中,对职业受照个体的年有效剂量当量定为50mSv(5rem);对任何单一器官和组织的年剂量限值定为500mSv(50rem),对眼晶体定为150mSv (15rem)。上述剂量都指的是外照射剂量与在本年内摄入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待积剂量之和。

辐射危险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致死癌症危险度、非致死癌症危险度和遗传危害危险度。遗传效应危险度很少,暂不考虑。非致死癌症危险度目前也不好考虑,因为无法确定辐射引起的非致死癌症与致死癌症的比例,无法区别放射性引起的非致死癌症与其它非放射性因素引起的非致死癌症。ICRP26号出版物中提出的致死癌症危险度系数为10-2Sv-1。如果预期致死癌症危险度系数要改变的话,可能为3×10-2Sv-1。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在50年的工作时间内,连续受到接近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则终生致死癌症的危险度为: 3×10-2Sv-1×0.05Sv·y-1×50y=7.5×10-2。这已超出了一般致死癌症的终生危险度,是不可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年致死癌症危险度为1.5×10-3,这已超过了10-3y-1。所以,以现有的剂量限值水平,在工作年限内连续受照,所达到的致死癌症危险度是不可接受的。在保持目前剂量限值水平的情况下,慎重的做法是适当限制职业受照的时间。

一些权威的国际组织正在考虑提供新的剂量限值數据。NRPB认为把职业受照个人剂量限值定为15mSv·y-1较为合适,但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现实情况。在新设计建造的核设施中, 把工作人员的受照控制在30mSv·y-1水平是没问题的。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可达到20mSv·y-1, 但要达到10mSv·y-1是不可能的。在10年以前建造的核设施中,工作人员受照,目前可降低到40mSv·y-1, 如管理工作做得好, 可达30mSv·y-1, 但再降低就不可能了。对医源照射,一般可降低到20~30mSv·y-1。但对一些新的诊断、治疗技术,如近距离放射疗法(Brachy-therapy), 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可达50mSv·y-1[6]所以,若把剂量限值定得大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也是不现实的。

对公众成员的个人剂量控制

在ICRP1985年巴黎会议声明[7]中指出,对公众成员的基本剂量限值定在1 mSv·y-1水平较为合适。若危险度系数为3×10-2Sv-1, 则相应危险度为3×10-5·y-1, 这是任何公众都可接受的。

但是要注意,有许多因素影响着公众成员剂量限值的判定。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有必要考虑天然本底辐射及其变化。对天然辐射的最大贡献来自吸入氡子体, 而且这种照射剂量变化范围很大。一般情况下,由于吸入氡子体使人体受到的年剂量约为0.8mSv·y-1。其它非氡天然辐射对剂量的贡献为1.0mSv·y-1。应该认为,把公众成员个人剂量限值定在1mSv·y-1, 不应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天然本底辐射对剂量的贡献。异常情况下的天然辐射, 可以作为职业照射来考虑。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研究是目前辐射防护界的一个非常活跃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对今后核能事业的发展,射线技术的应用将起到重要作用。以上介绍的一些情况是根据一些国际机构的资料并结合本人看法写成的。希望能引起同道的注意,以加强我国的放射防护标准研究。

参考文献
[1]
Sinclair WK. Risk as a Basi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IRPA 6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Proce edings.vol.1.1984: 9,
[2]
ICRU Report. The Quality Factor in Radiation Protection, 1986.
[3]
Preston, DL Pierce, DA. The Effect of Changes in Dosimetry on Cancer Mortality Risk Estimates in the Atomic Bomb Survivors. RERF TR9 -87 1987. http://med.wanfangdata.com.cn/Paper/Detail/PeriodicalPaper_PM3375435
[4]
ditto
[5]
ICRP Statcment from 1987 Como Meeting. Radiol. Prot. Bull, No.85 Supplement.1987.
[6]
Webb. GAM, Possible Revisions to Annual Dose Limits, 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pt. 19, 1988.
[7]
IcRP, Statement from the 1985 Paris Mecting. Ann. IcRP. 15 No.3.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