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88, Vol. 1 Issue (1): 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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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芳. 卫生部发布《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J]. 放射卫生, 1988, 1(1): 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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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1988-11-15
卫生部发布《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宋玉芳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保障射线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用户的利益,促进射线防护器材的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卫生部于1988年11月以(88)卫防字第94号文发布了国家卫生法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GWF02-88)。该《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和使用单位,并规定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认可的市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监测、监督管理。该《规定》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议后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