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88, Vol. 1 Issue (1): 16-18  

引用本文 

周舜元. 放射卫生标准及其管理现状[J]. 放射卫生, 1988, 1(1): 16-1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88-09-30
放射卫生标准及其管理现状
周舜元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一 标准与标准化

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标准化则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和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标准化工作都由专门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并逐步形成一门学料。

1.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基本述语,GB3935·1-83)。该定义依次表达了标准的对象和本质,制订标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标准文件的严肃性。

所谓“标准化”,系指“制订、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2.标准的分级和分类:我国的标准分为以下三级:

(1) 国家标准:系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代号是“GB”。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通常属于这一级。

(2) 部标准或专业标准:分别指必须在某部门范围内或全国某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前者的代号是该部门的汉话拼音字头,如卫生部标准代号为“WS”;后者的代号是“ZB+专业符号”,专业符号A表示综合,C表示医药、卫生和劳动保护,Z表示环保,F表示能源、核能。

从1983年起,不再制订新的部标准,原有的部标准经修改、分化为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3) 企业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此外,就世界范围而言,还有国际标准和区域性集团标准。

标准的分类可按多种标志进行。如按标准的性质,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经济标准;如按标准化的对象,可分为基础标准、工作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如按规定内容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标准、导则、规范、规程等不同形式。

3.标准的管理:作为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大法——标准化法,尚在起草中。目前,由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行政法规《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是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国家标准局(注:最近它已与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成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或各级政府都设有相应的标准化管理机构。经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可以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指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前者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组织制订、修订、审查与复审,以及标准的解释等工作;后者还直接承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但必须另行组织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审查与复审。

负责标准化科学研究和情报资料的机构有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内设标准馆,收藏有国际标准和各国国家标准等),一些部门的专业标准化研究所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一些省市的标准情报研究所。

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并有严格的要求。标准的编写也要遵守统一的规则,如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GB1.1-87)和《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GB1.2-81)等。

审查通过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属于药物和卫生防疫的国家标准可由卫生部审批发布。专业标准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局备案。按国家标准局统一的顺序号发布的上述各类标准,均在刊物《中国标准化》上公布。标准的印刷统一由国家标准出版社负责。

4.标准的法律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标准一般由民间机构或产业团体组织制订,是自愿采用的,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属于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的标准,常常在一些法律中规定或赋予这些标准具有强制性,甚至把这类标准直接制订成法律、法规。

在社会主义国家,标准一般具有强制性,属于法规范畴。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强制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也具有法的一些基本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有可能会逐步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以强制性标准为主的体系。

二 放射卫生标准管理现状

1.放射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标准化管理条例,卫生部于1981年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以加强卫生标准的研究、制订与管理。

根据标准的专业特点,标委会下设放射卫生防护和放射性疾病诊断等七个标准分委会。放射卫生防护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的挂靠单位是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2.编制标准的工作程序:编制放射卫生标准有以下几个步骤:

(1) 立题:通过广泛收集和充分酝酿,经分委会讨论,确定标准课题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通过委托招标的方式落实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由起草人填写“标准课题委托协议书”一式3份,经分委会报标准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设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内)批准下达研制任务。

(2) 编制征求意见稿: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有关的生产使用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专家范围内尽可能地广泛征求意见。

(3) 编写送审稿:根据征求来的意见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应列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以及其他有关附件,一式35份提交分委会秘书,提请分委会审查。

(4) 标准草案的审定:标准草案的审查由分委会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并提出技术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审查所需文件由起草单位提供,通常要求提前一个半月左右分发给委员和有关人员。

(5) 标准草案的报批: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其摘要(约1千字)、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如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原文与译文)一式10份,连同分委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签署单”,“审查会议纪要”等报标准处,经审核后报卫生部批准。

3.改革形势下的标准化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标准化工作及其管理也必须适应这种形势。

(1) 标准化工作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行政法规是宣传贯彻标准的法律依据,而标准则是实施行政性监督管理不可缺少的技术依据,两者相辅相成。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放射卫生领域也将出现更多更高层次的行政法规,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与之配套。

(2) 标准化工作必须与监督管理相结合:随着各方面的开放搞活,监督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一些乡镇企业中的放射防护问题,含放射性的消费品陆续增多等,亟需加强。为给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放射卫生标准。使标准课题的设立适应监督管理的需要。

(3) 标准化工作必须与服务咨询相结合:标准制订后,只有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宣传贯彻才能发挥标准的作用。为此,除了要有行政法规的支持以外,还必须做好服务咨询工作。尤其是对那些涉及众多产品的标准,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4)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标准的研制工作除提倡与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 大力争取生产使用部门的支持外,还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国家标准局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分为三种情况,给以不同的字符标志,即:等同采用(≡,Idt)、等效采用(=,Eqv)、参照采用(=,Ref)。

三 放射卫生标准简况

1.目前已经颁布的放射卫生标准:

(1) 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于1985年4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原《放射防护规定》(GB8-74)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标准部分即停止使用。本标准是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基本依据。如狭义地理解,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就是指的本标准。

(2) 专业标准《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于1985年4月1日实施。是我国关于核电站的第一个标准,为当前国家发展核能、保障核安全所急需。标准就核电站的厂址选择、正常运行和事故应急等方面提出了放射卫生防护的最基本要求。它根据我国人口分布的特征提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评价厂址周围人口分布的分级方法。

卫生部随后发布了《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和公众健康状况调查规范》。它就核电站厂址边界外最低限度环境放射卫生监测提出了推荐方案。

(3) 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5294-84):于1985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连同相应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分别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提出了个人剂量监测及其评价的原则、方法和记录要求,旨在健全个人剂量档案,提高防护管理水平。

(4) 国家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8279-87):于1988年6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卫生部原发布的国家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 2-80)作废。

(5) 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标准)(GB6566-86)和国家标准《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分别于1986年12月1日和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旨在使公众所受的一些辐射照射有所控制。

(6) 国家标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8922-88):于1988年10月1日实施。

(7) 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Y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和国家标准《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GBW4-81);这两个标准目前正在组织修订,尽可能使技术标准内容和管理规定条款分开,并统一代号。

2.相关的卫生标准:

(1) 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GBn54-77):于1987年5月1日试行。

(2) 关于大蒜、花生仁、蘑菇、马铃薯、稻谷加工大米和洋葱的辐照食品卫生专业标准:编号是ZBC53001-53006-84, 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试行的还有《辐照香肠(腊肠)暂行卫生标准(内部试行)》。

(3)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

(4) 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W1-80):已由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组织修订。补充成以下5个国家标准(从1988年7月1日起实施):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②《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③《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④《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⑤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5) 卫生部和国家计量局于1985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计量学技术标准文件《关于肿瘤放射治疗剂量学的若干规定》。

3.其他相关标准:根据收集到的材料,择要列举如下(有关核设施、测量仪器和分析方法的标准从略):

(1) 国家标准:①《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5-83);②《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4076-83);③《核科学技术术语》(GB4960-85);④《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85);⑤《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识别和证书》(GB7161-87);⑥《高活度钴一60密封放射源》(GB7465-87)。

(2) 专业或部标准:①《热释光个人剂量计性能标准》(EJ191-82);②《辐射防护术语》(EJ193-82);③《x、γ射线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定》(EJ-26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