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 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将“中华民族”概念正式作为一个宪法范畴确立下来,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从此次《宪法修正案》内容来看, 两处修改确立了“中华民族”的概念。第一,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值此“中华民族”作为整体民族概念载入宪法文本的重大“宪法时刻”, 本文立足于宪法与民族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分析方法, 阐发“中华民族”的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
一、概念的由来:民族与中华民族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交往过程中形成了守望相助、深度融合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这种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真实写照就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关系格局的形成。“特别是近代以后, 在外来侵略寇急祸重的严峻形势下, 我国各族人民手挽着手、肩并着肩, 英勇奋斗, 浴血奋战, 打败了一切穷凶极恶的侵略者, 捍卫了民族独立和自由, 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保卫祖国、抵御外侮的壮丽史诗。”[1]可以说,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已经积淀为我国各族人民的一笔精神财富, 得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一致认同。
在现代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法体系尚没有形成之前, 维系族群与国家认同主要依靠文明体系的力量, 中华文明体系在制度层面形成的是一种“家国天下”构成的宪制传统。国家的构成(constitution)有着现代宪法难以统摄的深层动因, 对于中国这种一个有着五千年甚至更长历史的存在, 其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衍生和构成恰恰是决定“中国宪制”无法拒绝和不能低估的强大正当性[1](P8)。这个宪制不仅仅属于过去, 它也一直影响和规定着近现代直到今天的中国, 至少像中国这样的文明国家, 其宪制是一个结构、整合和构成的事件, 是一个过程[2](P2)。这也可以很好地说明, 中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就强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不容否定的是,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却又与全球世界的深刻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当尼德兰革命与法兰西革命悄然燃起民族国家(nation state)战争从而构筑起现代政治秩序体时, 借由“民族主义”这一强大组织力量而重新组织国家叙事的做法, 爆发出前所未有的能量。“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 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3](P1)在此行动纲领下,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 而不是相反。进一步而言, 按照民族主义的逻辑, 民族必然导向国家实体。于是在这套新的国际话语体系之下, 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叙事方式, 正逐步取代那些松散的国家形态,并且试图基于历史、血缘、文化与政治、法律之间的联系而建构起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稳定边界。作为其结果, 民族主义理所当然地形成了现代国家的重要支柱。一种关于现代中国形成的流行说法将中国在近现代的各种遭遇描绘成传统文明秩序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此种说法在宪法史学界亦具有重要影响。但这一理论及其认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表面上看, 现代国家在中国的产生是革命与变革的结果, 受到了外部世界种种力量的影响, 但其本质的特性却是由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4](P1)。
这一点可从民族一词在中国的嬗变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佐证。一般认为, 民族一词舶来于日本, 但民族作为一个名词在中国古籍中比比皆是①。中国近现代民族(nation)观念的生成, 受到日译西书的深刻影响。受当时新思潮的影响, 1902年, 梁启超在《东籍月旦》一文中提出了与以往古书记载全然不同的民族概念。同年, 梁启超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他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阐述道:“齐, 海国也。上古时代, 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 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 一曰国家观; 二曰世界观。”[5](P21) 1903年, 他进一步指出:“吾中国言民族者, 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 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 组成一大民族。”[6](P75-76)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也曾表达过相同的“中华民族”观。如其于1919年在《论三民主义》中提到:“夫汉族光复, 满清倾覆, 不过只达到民族主义之一消极目的而已, 从此当努力猛进, 以达民族主义之积极目的也。即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 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 合为一炉而冶之, 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 如美利坚之合黑白数十种之人民, 而冶成一世界之冠之美利坚民族主义, 斯为积极之目的也。”[7](P187-188)
① 有学者专门从“十三经”、“二十五史”、《四库全书》、《四部丛刊》等古代文献中搜检, 考证出至少10个例证来证明中国古文中就已存在“民族”这一汉语名词。参见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J].民族研究, 2004(6)。
西方意义上的民族概念, 受限于其强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区隔而极具内在张力和排外属性。当民族概念进入中华文明体系之初, 由于其不能很好地适应本土文化的环境而难免引发关于民族在认识论上的种种争论, 这同时为彼时西方国家企图借由民族概念的歧义来分化中国制造了温床。但民族主义的先进性一面在中国仁人志士的卓越远见下却得到较好的发扬。从“种族”到“民族”(大小民族主义)进而“中华民族”观念之形成表明, 中国现代国家的转向并非对西方民族国家的亦步亦趋, 也非一个伪装成(pretending)民族国家的文明(civilization), 而更似两者的结合体。
“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不可能发展进步”。“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在当时无疑体现出历史的进步意义。其一方面通过积极动员和整合各民族促进和实现了对外的民族独立与解放, 对内方面则积极实现对大清王朝遗产的整体继受, 因而避免了一国内各民族像西方国家一样纷纷走向独立的道路。毋宁说, 民族主义之所以表现出其先进性的一面, 并且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高涨趋势, 与其同帝国主义作坚决斗争的意义是密不可分的,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二战以后民族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概念得以在国内法当中被普遍认可和接受; 另一方面, 晚近“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 不仅顺应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理念, 使中国获得与其“国格”相对应的“族格”, 同时也在促使这一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同时, 大大增强了整体国人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华民族”概念的最终形成, 为当时提出“振兴中华”这一伟大目标奠定了坚实的观念基础。
二、整体民族观:“中华民族”概念的规范释义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识别出56个法定的民族, 且这些民族的合法地位业已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然而, 囿于国家建构的“未完成式”,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未能载入宪法文本, 成为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大缺憾。纵观世界各国宪法, 都在序言部分或明或暗地阐述了该国制宪权的主体。例如, 在宪法民族主义的想象之下, 美国用“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表述来构建“美利坚民族”的宪法民族观; 德国用“我德意志人民”(sich das Duetsche Volk)这类主观性较强的词汇来统合一种明确的“德意志民族”。法国、日本、俄罗斯皆如此[8]。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比较具有普遍性。尽管民族学的研究结论认为, 世界上没有由纯粹单一的民族构建起来的国家, 但宪法爱国主义的政治动员, 常常也会促使各国致力于构建国家层面的民族意识。其更深层次的动力在于实现对“政治法律共同体”与“历史文化共同体”的统合。
回顾我国制宪史, “中华民族”的概念只在为数不多的几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若隐若现。譬如说, 民国时期, 限于国家建构和革命任务的特殊性, 其几部宪法中都只出现了“各民族”的表述。1934年1月, 代表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首次提出超民族的“中国民族”概念。如其第八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中华民国“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虽然在其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份子, 一律平等。”但这部宪法草案公布以后, 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 最终未能正式生效。此后,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 我国历部宪法均没有明确“中华民族”的概念[9]。由此导致新中国成立以来, 作为56个民族之上位概念的“中华民族”, 只是通过《国歌法》等宪法性法律得以间接性的表达。
若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 实际上“中华民族”并非一个“非宪法概念”。在宪法解释学的语境中, “中华民族”概念的存在却是隐含于宪法文本当中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 我们以1982年《宪法》为文本统计得出, 民族一词在全文中出现67次,其中, 民族关系指向整体性之处达19次; 民族关系指向部分性达44次。宪法文本中的民族规范意涵十分丰富, 其具体指向不尽相同。根据宪法文本的内在脉络, 可将民族关系指向区分为指向整体性的民族关系和指向部分性的民族关系两种。具体来讲, 部分性的民族关系又指向“汉族少数民族”的二元结构, 如指向汉族的条款只出现1次, 规定在宪法第11条中。指向少数民族的条文出现44次, 分别规定在宪法第4、30、59、65、89、95、97、99、102、107、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34条当中。本文将这些并非指向整体性的民族意涵称作“小写的民族”; 此外, 宪法文本中的民族意涵同样不乏指向整体性的民族关系, 如指向整体性民族概念的条文出现19次, 规定在宪法序言第2、11段和第4、34、52、70条当中。本文将这些并非特指某一民族的民族意涵称作“大写的民族”, 即“中华民族”。如表 1所示。
① 指向整体性的民族关系的规范表达主要有:中国人民(宪法序言第2段)、中国各族人民(宪法序言第7段)、中华民族(宪法序言第7段、第10段)、全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宪法序言第11段、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第4条)、不分民族……(第3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70条)。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顺应中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趋势, 将“中华民族”概念正式载入宪法, 从而使“中华民族”概念进一步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表达出来。但这同样面临如何阐释整体民族观的释义学难题。
“中华民族”入宪主要涉及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第一,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然而, 这两处修改主要涉及对国家任务与目的的规范调整, 并没有从结构上改变原有宪法文本中的民族意涵。
从宪法序言第11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表述中可以得知, “中华民族”入宪并未也不能改变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性质, 其重要意义在于使原本间接指向整体性的民族关系得以直观和明确地呈现出来, 将原来就已经指向整体性的民族关系更加具有法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就修改后的宪法民族规范意涵而言, 其直观改变在于将整体性民族关系指向的条文次数由19次增加至21次,如表 1所示。但这一变化中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是, 如何定位“大写的民族”与“小写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如何确立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该问题的答案似乎潜藏于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当中。
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意简言赅, 只有43个字,但该表述并未割裂近现代中国与古代中国之间的历史关联性, 而是将制宪的跨度延伸至久远的历史资源当中。这一看似表述极简的内容, 却潜藏和规定着现行整体民族观如何形成的规范释义之线索。宪法序言第一段规定了“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里的“悠久”与“共同”“革命”三词汇, 实际上指涉(refer to)宪法中“大写的民族”的演化史。
首先, 中国悠久的历史在民族关系结构上表现为多元一体的格局。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中, “多元”表现为民族成分的多元, 即中华大地上曾繁衍着多种多样的民族。多元不仅仅是民族构成的多元, 而且包括各民族在文化、风俗、经济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多样性。“一体”是指这些不同的民族汇合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这是由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命运休戚与共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10]。当前, 这种趋势在全球迅速一体化的背景下朝向更加深度的交往交流交融方向来演化。
其次, 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将建立在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之上的政治结构塑造为“大一统”的政治体制, 从而赋予“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以政治一统的含义。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和中央政权的双重认同中, 多元的政治结构紧密地统一于国家体制中——既在行政上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 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又承认和发展多元, 给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以满足少数民族的自治要求。
最后, 中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国情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传统, 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形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封建时代中央政府通过单一制下的各种措施和政策, 将中华民族牢牢地凝聚在一起。这一传统已经被视为维护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保障[11]。可见, 宪法序言用“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叙事模式, 尊重同时延续了历史中国业已形成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关系格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理解是“一体包含多元, 多元组成一体, 一体离不开多元, 多元也离不开一体, 两者辩证统一”[12](P29)。
现代以降, 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将“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确立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题中之义。现行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表明各民族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平等之权利。由上, 对于宪法当中的“大写的民族”与“小写的民族”来说, 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得到如下恰当的解释。第一, 中国各民族(现有法定民族为56个民族)共同组成了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 第二, “中华民族”的概念并不遮蔽各民族的本体性(即民族族格)①; 第三, 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可定性为中国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②。
① 也有学者将这一民族权利之上的位格表述为族格。参见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 马俊毅: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及其价值理念——基于族格的视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 马俊毅:现代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权利的理论路径——基于族格的视域,《学术界》, 2015年第1期; 朱俊:也论族格——从“天赋人权”展开,《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第3期; 朱俊:再论族格——从民族的公法人地位展开,《广西民族研究》, 2017年第1期。但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例如,姚新勇:荒谬而危险的“天赋族格”说——关于《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的质疑,《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 姚尚建:民族身份与国家发展——基于族格理论的补充解释,《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 2011年第0期。
② 也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国族, 关于这一点国内的争议比较激烈, 本文不在此处赘述。由于官方并未认可这一说法, 因此本文认为, “国家民族”的定位更为中肯。
三、宪法的新发展:“中华民族”入宪的重大意义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收新经验, 通过与时俱进, 才能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伟大成就, 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也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背景下, “中华民族”入宪的呼声存在已久, 如何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成为新时代的鲜明主题,可以说, 今天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这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努力的结果,也是在这个意义上, 中华民族的时代意识和内涵所指, 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更加明确化。根据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所作的《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 的说明》来分析, “中华民族”概念明确写入宪法, 凸显以下四个方面的深远意义。
第一, “中华民族”入宪对于实现执政党的历史使命与国家的目标任务的高度契合具有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先后颁布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都注意规定特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 一部恰到好处的宪法序言, 正是对国家任务与目标的明确表达和宣告, 以使宪法序言在整部宪法中发挥其统领作用。在原有国家任务和目标的基础之上, 2018年“中华民族”入宪首先调整和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从第一处涉及修改的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看, 其主要考虑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 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 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 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第一个一百年, 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个一百年, 是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宪法指引。具体来讲, 将党的领导及其长远目标直接写入宪法, 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 使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基础地位获得更为完整的法理解释[13]。根据新修改的宪法,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从中国实际的宪制结构来看,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政治优势, 必然体现和落实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新修改的宪法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和新近目标, 使党在新的历史方位和历史关键时期作出的决定具有了“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s)的重要含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入宪法, 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国家目标。
第二, “中华民族”入宪对于形成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民族意涵表明, “中华民族”概念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 其既不能直接等同于某一个民族, 也并非一个抽象和空洞的概念。从宪法第二处修改即序言第十自然段的修改内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来看, 其主要考虑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这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 社会主义事业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①。关于这一处修改, 还需结合《宪法修正案》在有关民族关系规范方面的修改内容来加以体系性的理解。如《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此处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 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具体来说, 中华民族不同于中国民族的是, 后者主要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的共同体, 其受制于一定的国家和领土以及法律权利上的规定。但“中华民族”概念基于历史、文化以及血缘纽带等联系而在概念外延上超出中国民族的范围。据国家侨办统计, 截至2017年底, 居住海外的华人人口大约在6 700万人左右。在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 如此规模庞大的群体所发挥的潜在力量是不容小觑的。“中华民族”入宪, 有助于积极构筑普遍的、广泛的爱国心理和统一战线。
① 早在2004年, 宪法修正案第19条就将“爱国统一战线”扩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这一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在于缓和了那种区分敌我斗争性的阶级话语, 与此同时, 充实和扩大了宪法关于“人民”的内涵与外延。无疑, 这也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构建“中华民族”的宪法观念创造了历史条件与规范前提。
第三, “中华民族”入宪对于推进“一国两制”和祖国完全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 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坚持九二共识,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往来, 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14]港澳台地区是中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入宪立足长远目标, 拉近了祖国大陆同港澳台之间的宪法联系。具体来讲, 其一, “一国两制”作为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 “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 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 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15](P434)。但是也不应忽略的是, “一国两制”事业的推进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内在联系。“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牢牢把握港澳繁荣发展同祖国紧密相连的命运前程, 加深港澳同胞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怀, 增强港澳人民投身“一国两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5](P426-427); 其二,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衣带水、同气连枝。透过历史风云变幻, 我们可以深切体会到, “两岸是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强盛, 是两岸同胞之福; 民族弱乱, 是两岸同胞之祸。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两岸同胞前途命运息息相关”[15](P432)。“中华民族”入宪, 有助于积极促进两岸同胞在厚植共同利益、弘扬中华文化的过程中, 增进对两岸命运共同体的认知, 增强民族自豪感, 坚定振兴中华的共同信念[16]; 有助于两岸同胞以心相交、尊重差异、增进理解, 不断增强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17]; 有助于两岸双方坚定信心、增进互信, 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 携手建设两岸命运共同体[17]。
第四, “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互相指涉, 甚至能够实现在同一层次上的重叠, 这是其最为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民族概念具有层次性, 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维度的理解。如何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既是民族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也是中华民族的宪法观念建构所不应回避的问题。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 良好的爱国主义既奠基于公民民族主义的开放性, 即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意义上的宪法爱国主义; 同时也深植于族裔民族主义的归属感, 即基于原生性的族群形态而形成的朴素的自然情感。如果处理得当, 这两种民族主义之间可以并育不悖、相得益彰。“中华民族”入宪及时回应了我国民族与国家议题中的诸多难题, 内在地克服了长期以来由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造成的现实对立, 同时也消解了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之间的可能张力, 从而推动国家深度建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来讲, “中华民族”概念作为中国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 首先将共同的爱国心理与情感诉诸于公民机制的宪法表达, 明确了国家公民的身份认同是基于宪法共识而产生的, 且此种身份认同在宪法规范上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 其次, 中华民族“命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意识又超越了基于个体主义的身份意识, 并顺应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现状, 在把握“各民族”的同时, 着力于加强“共同”的心理基础, 引领“共同”的发展趋势。可以说, “中华民族”入宪开辟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新境界, 必将在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及增强国人身份认同等方面提供宪法根本法的保障。
总之,2018年“中华民族”入宪, 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宪法民族观的发展, 对于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执政党的历史使命与国家的目标任务的高度契合,形成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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