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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经济  2020, Vol. 39 Issue (9): 107-126     DOI: 10.19592/j.cnki.scje.3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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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徐晗叶, 徐莉萍, 彭江平, 张淑霞. “对症下药”还是“避重就轻”:环境违规企业补救行为研究[J]. 南方经济, 2020, 39(9): 107-126.
Xu Hanye, Xu Liping, Peng Jiangping, Zhang Shuxia. Solving the Problem or Avoiding the Problem: A Study on the Remedie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ors[J].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2020, 39(9): 107-126.

基金项目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慈善基金会行为机理、利益输送路径挖掘及多元治理研究"(71774050)和"基于生态环境的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转换机理与多维度量及实证研究"(71573075)资助

通讯作者

徐莉萍(通讯作者),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mail:cyxlping@163.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大学北校区工商管理学院, 邮编:410006

作者简介

徐晗叶,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mail:xxxhanye@163.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大学北校区工商管理学院, 邮编:410006;
彭江平,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mail:jppeng@hnu.edu.cn;
张淑霞,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E-mail:B1514S0378@hnu.edu.cn
“对症下药”还是“避重就轻”:环境违规企业补救行为研究
徐晗叶 , 徐莉萍 , 彭江平 , 张淑霞     
摘要: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下,研究环境违规企业补救行为对加强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采用印象管理理论将企业环境违规后用来修复组织形象的策略分为"对症下药"(积极进行绿色创新实现绿色转型)和"避重就轻"(实行其他社会责任转移公众注意力)两方面,将"避重就轻"分为外部社会责任与内部社会责任,利用2013-2017年中国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数据,实证检验环境违规的经济后果以及企业的后续补救方式,并进一步探究其补救行为地区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违规行为会降低企业价值,说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已逐渐将企业的环境表现纳入考量;但违规企业没有通过绿色创新实现绿色转型,告知公众有关公司环境表现和行为的改变,而是通过加强其他社会责任以转移公众注意力,且更偏向于加强外部社会责任,内部社会责任反而降低了。进一步研究表明环境违规企业"对症下药"行为在西中东三个地区之间并无明显差异,但"避重就轻"行为存在地区异质性,即主要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文章提供了环境违规企业重获合法性的可能途径,发现面临合法性压力,企业会选择性参与社会责任。这为深化环境管制成效提供了指引,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伪善"。
关键词环境违规    绿色创新    外部社会责任    内部社会责任    
Solving the Problem or Avoiding the Problem: A Study on the Remedie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Xu Hanye , Xu Liping , Peng Jiangping , Zhang Shuxia
Abstract: In China's past decades, extensive growth models have led to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On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e resolutely declared war against pollution, pu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n a prominent position, proposed to build a beautiful China, and made every effort to prevent and control air, water, and soil pollution. China is accelerating the reform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consumer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ve already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But in terms of an overall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ere are still many companies that have struggled with legal compliance. In this contex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remedial behavior of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 article uses impression management theory to divide the strategies, which used to repair the corporate image in the aftermath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to two categories: the direct impression management tactic (actively implementing green innovation to achieve green transformation) and the indirect impression management tactic (implementing othe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to divert public attention). The indirect impression management tactic is then divided into ex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e extracted the data of manufacturing companies listed in China's A-shares from 2013 to 2017 to test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and the subsequent remedies of firms, and to further explore the regional heterogeneity of their remedies.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1)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will reduce the value of the company, indicating that investors will gradually take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the company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making investment decisions; (2)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have not actively implemented green innovation to achieve green transformation, indicating that due to the "double externalities" of green innovation, punishing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alone does not give companies sufficient incentive to implement green innovation. (3)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have adopted a way that is easily perceived by external stakeholders (ex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divert public attention, but in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reduced, which indicates that under limited resources, enterprises will selectively tak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clusion also demonstrates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ex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hen companies respond to the reputation crisis. (4) Further research shows that there is no difference about the direct impression management tactics among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from the western, middle and eastern regions, but there are obvious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indirect impression management tactic, which mainly happened in the more developed eastern regions. After a series of reliable tests, the above results remain unchanged. There are two main contributions of the article. Firstly, the article provides a possible way for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to regain their legitimacy, and examines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on the subsequent behavior of firms. Secondly, it supplements the research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hoice preferences in the context of reputation crisis. This provides guidance for deepe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reveals the "hypocris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Green Innovation    Ex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er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一、引言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近年来环境制度出台频度之密与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环境政策改革力度大、步伐快、追责严,而大量企业仍墨守成规、不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导致环境违法违规现象频出。依据《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全国环保系统2017年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达23.3万份,环保部门有权责令环境违规企业限制生产、停产,严重者可责令其停业、关闭。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面临经营危机,环境违规企业如何“自救”?

社会心理学领域的印象管理是指塑造他人对自己形象感知的行为或信息控制过程(Schlenker and Weigold, 1992),近年来已被一些学者应用于企业负面报道后的补救措施研究。Mohamed et al.(1999)提出企业声誉受损后的两种印象管理方式:直接印象管理策略(道歉和改正等直接回应负面行为的策略)与间接印象管理策略(通过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等策略转移公众视线)。政治学家Lindblom(1994)指出当公司认识到其不良表现已导致“合法性差距”时,在合法化过程中可能采用以下战略:(1)试图告知公众有关公司表现和行为的改变;(2)诱导公众将视线从其关注的问题转向其它方面等。以上两种战略都需要借助社会责任来实现(沈洪涛,2010)。已有研究表明一些公司会在困难时期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使公众注意力从负面事件中转移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上来,从而降低这些“意外事故”的负面影响、抵御负面信息对信誉的损害并获取经营所在地社区的信任(Sitnikov and Bocean, 2017)。

国外学者对存在环境违规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后续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些企业面临声誉危机时可能采取诸如增加环境信息披露内容(Patten,1992)、选择性地报告有利的环境信息(Deegan and Rankin, 1996)以及执行更多的环保项目等活动(Lee and Xiao, 2018);也可能采取更多的慈善捐赠等外部沟通策略,以提高他们的形象或避免和转移责任(Chen et al., 2008)。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表明:在西方国家,以上两种合法化战略均有可能在企业环境负面行为后发生。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当企业被环保部门查处后,面对“合法性差距”企业将如何抉择?

本文将解决以下问题:环境违规会造成怎样的经济后果?环境违规企业是否会“对症下药”,通过绿色创新进行直接补救以实现环保技术升级?是否会“避重就轻”,通过除环境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以转移公众注意力?此外,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通常也面临多项选择。Brunsson(1993)提出企业是虚伪的,他们可以保持内外部不同的两种意识形态。Brammer et al.(2007)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外部社会责任和内部社会责任。其中,外部社会责任是指外部利益相关者受益的社会与环境事业,良好的外部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外部形象和企业声誉;内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与组织的内部运作有关。Scheidler et al.(2019)在此基础上对内外部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细化,将慈善、环境、产品表现和社区归纳为外部社会责任,员工方面归纳为内部社会责任。本文还将检验企业通过其他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时内外部表现是否存在差异?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第一,检验了环境违规对企业后续行为的影响。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规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威慑力,引起企业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并积极进行绿色转型,实现绿色生产。本文从“对症下药”和“避重就轻”两个维度对环境违规企业合法化策略进行归集,并对企业战略选择动机进行了分析,藉此为中国环境管制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二,对声誉危机情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选择偏好研究进行了补充。已有文献大多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指标进行研究,或单独讨论某一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鲜有文章关注企业面对不同社会责任是否存在不同的行为逻辑。本文将除环境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分为内部社会责任和外部社会责任两大类,发现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会一味地增加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来重新博得公众的好感,而是会选择更容易被公众感知到的外部社会责任转移公众注意力、挽回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伪善”。

二、研究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 环境违规的经济后果

本文主要从经营途径和财务途径两个方面来论述环境违规事件如何影响企业价值:

第一,经营途径。从最直接的后果来说,环境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高额的监管罚款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要求停业整顿或者刑事拘留涉案人员,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此外,鉴于世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承担环境责任被认为是企业声誉最重要的方面之一(Melo and Garrido, 2012)。声誉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证明企业具有卓越的能力,其构建需要较长的时间,无法购买且易被破坏(Hall,1993)。因此,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被环保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后,导致其声誉的降低对企业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员工积极性的降低(Zou et al., 2015)、股市的负面反应、利益相关者的不信任与客户忠诚度的降低,尤其是那些环保主义的消费者甚至会抵制企业的产品导致其销售收入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降低其市场份额。

第二,财务途径。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规定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严格的信贷控制,要求各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面临更高的融资约束与资本成本,进而加大其财务风险,降低企业价值。综上所述,提出研究假设:

H1:环境违规行为会降低企业价值。

(二) 环境违规与环境社会责任

“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行为必须与社会规范一致,并符合政府对它的期望,这种社会规范包括“不应对人类健康造成伤害”、“不应伤害环境”等(Flannery and May, 2000)。社会赋予公司法律地位、使用自然资源以及雇佣劳动力等权利,公司吸收社会资源,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向外部环境排放废弃物(肖华、张国清,2008),一旦企业污染排放超过了环境标准,监管机构将会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关闭、停产等强制措施,企业拥有的资源和权利将遭到威胁,甚至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因此环境违规不仅意味着环保处罚, 企业积累的合法性往往也会消失的更快(杨学儒等,2018)。Walden and Bill(1997)提出了三种公共压力:政府的干预、法律规章制度的压力以及来自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公众压力,环境违规的企业在面对以上几种压力时会试图采取一些符合社会期望的行动来缩小“合法性差距”、获得并保持利益相关者的认可(Lin et al., 2013)。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能够减少利益相关者对有争议公司的负面评价,从而更好地促进这些公司的长期合法性和企业绩效(Palazzo and Richter, 2005)。

在ISO 26000中,社会责任被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对其行为的社会和环境影响承担责任,且应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取决于企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了怎样的影响(李伟阳、肖红军,2011)。因此,面对监管者的处罚与来自各利益相关者的市场压力,环境违规企业首先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即采取直接印象管理策略——道歉和改正等补救措施,以表达不再犯错的诚意。环境管制使企业认识到无限掠夺环境资源、产生环境负效应所需付出的代价,促使企业改善环境绩效以达到许可证要求,进而激励企业积极寻找以低成本改进效率、减少污染的方法。波特假说指出,从长期来看,积极的绿色创新活动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并能同时因其绿色发展理念而获得长期竞争优势,达到绿色与盈利双赢的目的。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积极推动绿色创新的企业给予贴息贷款,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绿色技术创新的总成本和风险,从而驱动企业进行更多的绿色创新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合法性理论及公共压力理论,因环境违规而面临“合法性”危机的企业可能采取的战略之一是提高环境社会责任,积极进行绿色创新以化解危机,持续其生存和生产。综上所述,提出研究假设:

H2:存在企业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对症下药”,通过绿色创新实现绿色转型。

(三) 环境违规与其他社会责任

对一家公司而言,大幅改善其环境绩效是相当昂贵的。一方面,与其他技术相比,企业积累的绿色技术知识相对缺乏,其信息的获取性也相对有限,因此增加了绿色创新的资金投入和风险。另一方面,绿色技术必须与已有技术相耦合,又增加了绿色创新的成本与难度(赵细康,2004)。行为经济学认为人都是短视的,相比于发展前景较好但短期收益不确定的绿色创新活动,管理者将偏向于其熟悉的、收益程度适中但见效较快的决策,这可能导致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实施绿色创新。此外绿色创新不仅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期持续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双重外部性特征(Rennings,2000):第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正外部性,即某一绿色技术的应用在减少生态污染、为社会带来效益的同时,该绿色技术的研发成本却都由企业承担;第二,与知识溢出相关的正外部性,即包括竞争者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体或许可以轻易地获取企业的创新知识,并对其进行模仿和复制,导致企业难以独占其收益。因此企业环境违规后,除了积极地进行绿色转型升级,实行更多地环境社会责任,企业还可能会选择间接印象管理策略——通过除环境外的其他社会责任转移公众视线,即强调企业“做好了什么”,而淡化“没做好什么”(Holder-Webb,2009)。

Hannah et al.(2017)指出罪恶企业防御风险的两种途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并加大对其社会责任行为的广告宣传。对于违规企业来说,其负面报道会影响公众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所感知到的组织形象(杨洁、郭立宏,2017),通过宣传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让利益相关者了解他们的善行,改善公司的负面形象。由于慈善捐赠有较强的社会公众效应,易被利益相关者感知到(李四海等,2016),因此环境违规的企业被查处后将通过增加慈善捐赠额来达到以下的目的:第一,转移公众对企业环境违规的注意力,尤其是慈善捐赠的行为被媒体大肆宣扬后,利益相关者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善举而忽视企业之前的恶行。高勇强等(2012)对中国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动机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对环境影响越大的企业慈善捐赠水平越高,即慈善捐赠已经成为用来掩盖和转移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关注的“遮羞布”。第二,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受到曝光后会受到公众的质疑,污染严重者甚至可能受到消费者的唾弃,从而影响品牌形象和业绩,而慈善捐赠使得企业拿出部分利润回馈社区,弥补环境污染行为给公众带来的伤害,有助于重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好感,恢复品牌形象(Lee,2009)。第三,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被环保部门发现后,为避免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其产生“厌恶”,可能会通过招待、送礼的方式以修复与他们的关系。特别是那些想担任“人大代表”等职位的高管,较差的环境绩效必然影响其政治晋升,所以他们将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以重获政府的认可。然而2012年“八项规定”的出台严格限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消费活动,通过公款款待对政府官员开展游说、谋取私利的行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同时,由于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体制下,可观的慈善捐赠规模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竞争力、减少地方官员个人晋升阻力(狄灵瑜、步丹璐,2019);另一方面捐赠能减轻政府社会救助的财政压力,政府希望企业参与到慈善救助事业中来(张敏等,2013)。因此与贿赂官员行为相比,慈善捐赠作为一种更隐蔽、更安全的“寻租”方式可被用来与政府建立政治联系(李维安等,2015)、博取政府的好感,从而进一步获取更多的政府支持。

此外企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可以提升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声誉和情感声誉(李海芹、张子刚,2010),从而增加客户满意度并吸引更多新客户,颉茂华等(2014)指出环境规制能促使企业试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进而抵消环境规制给企业经营绩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税收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再分配,企业提高实际税负水平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李增福等,2016)并博得政府的好感。因此本文认为:环境违规企业提高其产品表现和实际税负水平能达到与慈善类似的广告效应,且相比于绿色创新,履行慈善责任和税负责任在提升企业声誉方面具有以下两点优势:一是见效快,企业在环境违规的当期即可进行捐赠和提高其税负表现。相反,由于绿色创新的长期投入性,即便企业在违规当年迅速做出调整,企业也难以在短期享受其收益;二是风险低,绿色创新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捐赠和提高税负表现往往不存在这一特点。而提高产品表现与企业自身的长期经营紧密相关,且不存在绿色创新因其环境内部化带来的正溢出效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参与上述外部社会责任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快速地获得回报(Barnett and Salomon, 2006)。但内部社会责任则不易被外界公众感知到,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也较为有限,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内外不一致的社会责任战略,并使企业出于提升形象的动机投资于象征性的企业社会责任(Scheidler et al., 2018)。综上所述,提出研究假设:

H3: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避重就轻”,通过其他社会责任以转移公众注意力,且相比于内部社会责任,他们会更倾向于提高外部社会责任。

H3a: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进行更多的慈善捐赠。

H3b: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提高产品责任表现。

H3c: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提高税负责任表现。

三、研究设计与变量定义 (一) 研究数据

2012年末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生态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此后国家加强了环境违规惩罚力度,故本文选取2013至2017年深沪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在样本筛选过程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1)剔除ST的公司样本;(2)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3)对所有连续变量的上下1%分位进行了Winsorize处理。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环境违规的数据来自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慈善捐赠和研发支出的数据来自同花顺数据库,企业当年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手工整理得到。

(二) 变量定义

1.环境违规

用哑变量衡量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规行为,若企业该年度发生过环境违规行为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2.企业价值

使用托宾Q值(TobinQ)作为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该指标数值越大代表企业在股票市场中的表现越好、企业价值增长情况越好。

3.绿色创新

首先,参考黎文靖、郑曼妮(2016)的研究,使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企业的绿色创新程度,这是因为专利授予量容易受到审批、政策制度的影响,存在较大的滞后性与不确定性,而专利申请数据比专利授予量更可靠、更及时。对于如何从企业当年申请的专利中识别出绿色专利,采用与齐绍洲等(2018)一致的方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0列出了“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该清单将绿色专利分为了交通运输、废弃物管理、能源节约、替代能源生产、行政监管与设计、农林和核电七大类,并列出了每一大类中的若干小类及其国际专利分类(IPC),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按照技术主题设立类目,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本文利用“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列出的IPC分类对企业申请的专利进行判断,若某专利的IPC分类被列于该绿色清单中,就认定其为绿色专利。

此外,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三部分,由于发明专利更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开发能力,故还单独列出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加以考察。

4.除环境外的其他社会责任

参考Scheidler et al.(2019)的研究将除环境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分为外部社会责任和内部社会责任两方面:外部社会责任包括慈善捐赠、产品责任表现和税负责任表现,其中产品表现借鉴高勇强等(2012)的研究用当年的研发投入资金取自然对数衡量,产品表现水平越高,代表对消费者负责程度越高;税负责任表现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税前利润来衡量,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该法以“费”改“税”作为指导思想,在企业排污费改环境税之前,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需向环保局缴纳排污费,后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本文的样本区间为2013-2017年,因此在本文的样本期间内环境违规企业不考虑环境税问题;内部社会责任主要指员工福利水平,工资是劳动经济学领域最常考察的方面,本文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的福利水平,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福利费用等。

(三) 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环境违规是否会降低企业价值,即H1是否成立,建立了模型(1)。该模型中,i表示企业个体,t表示年度标识,βi代表控制变量的系数,ηIndγt分别表示企业的行业固定效应和年度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TobinQ表示企业价值,Violation表示公司当年是否发生违规,Xit代表控制变量。

$ Tobin{Q_{it}} =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I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1)
表 1 变量定义

根据Aghion et al.(2013)的研究,专利分布可能服从泊松分布模型,也可能负二项分布模型,为了检验环境违规的企业是否会通过绿色创新进行直接补救,即H2是否成立,本文以泊松模型为例,建立模型(2)和模型(3)。随着离散性增加,通过增加一个随机乘数,可以将泊松分布拓展为负二项分布。其中,Grepats表示企业当年绿色发明专利、绿色外观设计以及绿色实用新型的总申请量,Grepat_1表示企业当年绿色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其他变量与上述模型中的定义一致。

$E\left( {Grepat{s_{it}}|{X_{it}},{\eta _i},{\gamma _t}} \right) = exp\left(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no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I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right) $ (2)
$ E\left({Grepa{t_ - }{1_{it}}|{X_{it}}, {\eta _i}, {\gamma _t}} \right) = exp\left({{\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no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I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right) $ (3)

为了研究环境违规的企业除直接补救外是否会通过其他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是更倾向于外部社会责任还是内部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建立了模型(4)、模型(5)、模型(6)和模型(7)。其中,Donate表示企业当年的慈善捐赠数额,Product表示产品责任表现,ETR表示税负责任表现,Wage表示员工福利,其他变量与上述模型中的定义一致。

$ Donat{e_{it}} =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l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4)
$ Produc{t_{it}} =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l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5)
$ ET{R_{it}} =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l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6)
$ Wag{e_{it}} = {\beta _0} + {\beta _1}Violat{e_{it}} + \sum\limits_{i = 2}^k {{\beta _i}{X_{it}} + {\eta _{lnd}} + {\gamma _t} + {\varepsilon _{it}}} $ (7)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分析

表 2为缩尾后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绿色专利总申请量(Grepats)的中位数为0,说明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未申请绿色专利;它们的标准差为15.64,表明不同企业及年度间的绿色专利申请水平差异较大,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Grepat_1)的分析结果基本与其相同。捐赠水平(Donate)的均值为0.02,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2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捐赠水平差异较大,不同企业对捐赠的认知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实际税负水平(ETR)的中位数为14%,说明有接近一半的制造业上市公司能保持14%以下的低税率。制造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的均值为34%,股权相对集中;此外,样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Indedir)均值为38%,表明样本中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符合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占比应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

表 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 回归结果检验

1.环境违规的经济后果

表 3汇报了环境违规与企业价值的回归结果,研究发现,环境违规(Violate)与企业价值(TobinQ)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将环境违规滞后一年后结果依然显著。即环境违规会引起企业价值的降低,这与我们的H1一致,说明环境违规会降低企业的形象、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说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逐渐将企业的环境表现纳入考量。

表 3 环境违规与企业价值的实证证据

2.环境违规与环境社会责任

表 4的报告了H2的回归结果,其中(1)列为企业环境违规对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影响效应的检验结果,(2)列为企业环境违规对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影响效应的检验结果。考虑到专利量为计数变量,首先,进行了拟合优度偏差检验以判断绿色专利总量与绿色发明专利属于泊松分布还是负二项分布,结果显示企业绿色总专利变量和绿色发明专利均属于负二项分布,因此采用负二项分布(NBREG)计量回归模型是合适的。

表 4 环境违规与环境社会责任的实证证据

此外,考虑到使用专利产出这一指标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Wang and Hagedoorn, 2014),本文采取将解释变量和所有的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做法,由于滞后的解释变量已经发生,被解释变量不能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内生性得到纠正。从回归结果来看,无论采用哪一种绿色创新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无论是企业发生环境违规的当年、第二年还是第三年,环境违规对绿色创新均无显著影响。H2未得到验证,说明环境违规没能有效激励企业开展更多的绿色创新活动或作用不明显。可能原因是:绿色创新兼具了环境效益与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特征,绿色技术可以内部化组织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使社会其他主体受益,企业却不能获得来自其他主体的经济补偿;创新知识的溢出效应导致竞争者可能很快就能分享其创新成果,并对其进行学习和模仿。因此企业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努力实施绿色创新项目,却不能独享其收益。若政府仅仅对环境违规企业进行惩罚而不给予相当力度的资金扶持和其他政策支持,违规企业仍然缺少足够的动力进行绿色创新。

在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Size)与绿色创新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这可能是因为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感就越强,且他们往往面临更低的融资约束,因此规模大的企业可能更愿意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成立年限(Age)与企业绿色创新呈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相较于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 成立时间长的企业已在前期进行了较多的绿色创新,因此在后期不再积极进行更多的绿色创新活动。

3.环境违规与其他社会责任

本文检验了环境违规的企业是否会通过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转移公众注意力。本文将除环境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分为外部社会责任(慈善捐赠、产品责任表现和税负责任表现)和内部社会责任(员工福利),检验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内外部社会责任表现是否有所不同。表 5列示了H3、H3a、H3b和H3c的检验结果。

表 5 环境违规其他社会责任的实证证据

首先,观察环境违规与慈善捐赠的关系。从表 5的(1)列可以看出,环境违规与慈善捐赠水平正相关,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进行更多的慈善捐赠,通过媒体舆论的力量挽回企业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与我们的H3a一致。在控制变量方面,产权性质(Soe)与慈善捐赠水平(Donate)呈显著负相关,说明非国有企业会进行更多的慈善捐赠,这可能是因为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政治压力,因此他们会进行更多的慈善捐赠获取政治资源。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基本与已有研究一致,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接下来,关注环境违规对企业产品责任表现的影响。从表 5的(2)列可以看出,环境违规与产品表现正相关,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存在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这与我们的H3b一致。在控制变量方面,董事会规模(Mag)与产品表现(Product)呈显著正相关,说明董事会规模越大的企业产品表现越好,这可能是因为董事会规模越大,其成员的专业背景异质性程度越高、可利用的外部资源也越多,研发决策的质量相对更高。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基本与已有研究一致,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然后关注环境违规对企业税负责任履行情况的影响。从表 5的(3)列可以看出,环境违规与实际税负水平显著正相关,说明环境违规企业会通过提高税负责任表现以重获政府好感,这与我们的H3c一致。在控制变量方面,盈利能力(ROA)与实际税负水平(ETR)呈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从税收规避中获取的收益也更多,因此其税收规避的动机也越强。此外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基本与已有研究一致。

表 5的(1)、(2)和(3)列综合来看,环境违规企业会通过实行更多的外部社会责任来转移公众对自身环境违规行为的注意力,并通过外部社会责任较强的广告作用宣传自身的善行,以实现自身的“合法化”。而表 5的(4)列显示环境违规与员工福利水平负相关,且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环境违规的企业反而降低了员工福利。这可能是因为环境违规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等外部社会责任活动可以更好地响应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号召,获得资源持有者的信任和公众的认可,以提升企业组织合法性,获得其所需的资源。而目前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都较为狭隘,很多人仅把慈善、环境等方面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履行往往缺少监督(朱斌,2015),导致员工福利作为一种内部社会责任可能不易被外界感知与关注到。因此在既有资源约束的条件下,企业可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其的期待,与此同时尽可能减少员工投入成本(罗正英等,2016)。这支持了西方的一些研究结论,即为了实现更高的销售额、更大的市场份额或享有更高的威望,管理者很可能会削减员工的工资和培训支出等福利支出,从而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物质资本上,或者是投入到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营销和广告上(钟宁桦,2012)。以上结论验证了我们的H3,即环境违规的企业不会一味地增加所有的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而是更倾向于增加外部社会责任转移公众注意力,从而表现出内外不一致的社会责任行为,这说明企业是“虚伪”的,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他们掩盖负面行为的工具。

(三) 稳健性检验

1.替换变量

为对研究结论稳健性进行验证,采取变量换用不同衡量指标的方式进行稳健性分析:(1)将企业捐赠额度用营业收入标准化后进行回归;(2)将衡量产品表现的研发投入指标替换成相对量进行回归,即研发投入与资产总额的比值;(3)将税负责任表现用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营业外收入净额)衡量;(4)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高管薪酬总额)/(企业在岗职工人数-高管人数)的对数替代员工福利指标。其中控制变量的选取与表 5一致。从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来看,慈善捐赠(Donate)、产品表现(Product)与税负水平(ETR)三个外部社会责任指标均与环境违规呈显著正相关,而员工福利(Wage)这一内部企业社会责任指标则与环境违规呈显著负相关,以上结果与前文一致,说明我们前面的研究结论得到了较好的支持。

表 6 稳健性检验(替换变量)

2.滞后变量

企业在发生环境违规行为后如果存在提升社会责任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会在当期发生,在滞后期同样也可能发生,因此本文通过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考察了企业环境违规的下一年,管理层是否还会存在“避重就轻”补救行为,其控制变量的选取与表 5一致。回归结果与前文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表 7 稳健性检验(滞后变量)

3.倾向分值匹配法

在讨论企业环境违规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关系时,考虑到可能存在自选择问题,因此本文进一步采用倾向分值匹配法(PSM)对环境违规组和未发生环境违规组企业进行匹配,以消除自选择偏差的影响。

(1) 以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企业成长性(Growth)、产权性质(Soe)、企业价值(TobinQ)、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股权集中度(Herfindahl_5)和有形资产比(Tang)作为企业特征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以预测值作为得分。然后采用最近邻匹配的方法进行一对一匹配。最后按照模型(4)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保持不变。

(2) 以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企业成长性(Growth)、产权性质(Soe)、企业价值(TobinQ)、总资产净利润率(ROA)、两权分离率(Sep)、董事会规模(Mag)、独董比例(Indedir)和两职合一(Dual)作为企业特征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以预测值作为得分。然后采用最近邻匹配的方法进行一对一匹配。最后按照模型(5)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保持不变。

(3) 以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企业成长性(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资本密集度(CI)、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和总资产周转率(Turn)作为企业特征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以预测值作为得分。然后采用最近邻匹配的方法进行一对一匹配。最后按照模型(6)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保持不变。

(4) 以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产权性质(Soe)、托宾Q值(TobinQ)、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和所在省份及直辖市的年度人均GDP(GDP)作为企业特征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以预测值作为得分。然后采用最近邻匹配的方法进行一对一匹配。最后按照模型(7)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依然保持不变。

以上检验均与前文基本一致,反映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表 8 稳健性检验(倾向分值匹配法)

4.遗漏变量

在讨论企业环境违规的经济后果时,考虑可能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本文进一步控制了企业所在省份及直辖市的年度人均GDP,回归结果基本与前文一致。

在讨论环境违规对员工福利的影响时,由于技术水平和员工学历水平较低的低端制造业发生环境违规的概率大,且这类企业往往员工福利较低,因此本文进一步控制了企业研发人员占比和员工教育水平,其中员工教育水平参考邹洁、武常岐(2015)的研究,将企业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分为0~20%、20%~40%、40%~60%与60%以上四个级别,分别从1~4进行赋值。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不变。

表 9 稳健性检验(遗漏变量)

5.反向因果

对于绿色专利与环境违规之间可能存在的逆向因果关系,由于企业当期的绿色创新水平不可能影响到上期的环境违规情况,因此本文将绿色创新滞后一期与滞后两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问题。此外,由于过去绿色创新水平比较差的企业可能更容易出现环境违规的情况,为进一步消除该类反向因果关系对本文结论的影响,参考袁建国等(2015)的研究,估计了企业当年较低的绿色创新水平是否会导致公司下一年环境违规的Probit概率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对于那些绿色专利水平较低的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低于行业均值),绿色专利总量对下一年度公司发生环境违规的概率影响系数并不显著(t值为-0.10)。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潜在的反向因果关系带来的内生性担忧并不存在。

五、进一步研究

本文进一步研究了环境违规企业的补救行为在不同地区是否存在差异。我们根据企业所属地区进一步将研究样本分为西、中、东部地区三个子样本,表 10表 11表 12的结果显示,环境违规企业的“对症下药”补救行为在三个地区之间并无差异,但“避重就轻”补救行为存在明显的地域特征,即主要发生在东部地区。这可能是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更注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其社会责任意识也更强,因此在环境违规企业面临“合法性差距”时,就更有动机履行慈善等外部社会责任以重获“合法性”。

表 10 区分地区的分组回归(西部地区)
表 11 区分地区的分组回归(中部地区)
表 12 区分地区的分组回归(东部地区)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3—2017年A股制造业公司为样本,探讨环境违规的经济后果以及企业的补救行为,进一步按照企业所在地区进行分组回归,探究其补救行为是否存在地区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违规行为会降低企业价值;但环境违规企业并没有“对症下药”,积极进行绿色创新以实现绿色转型,而是选择加强外部社会责任以转移公众注意力,内部社会责任反而降低了,以上结论体现了企业应对声誉危机时的“避重就轻”与“表里不一”。此外,环境违规企业的“对症下药”补救行为在西中东三个地区之间并不存在地区异质性,但“避重就轻”行为主要发生在东部地区。

根据上述研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大对环境违规企业的处罚。环保监督部门一旦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应立刻停止对其的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行为,并使用负面问题清单、加大媒体曝光与宣传,从源头上制止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第二,采取以绿色创新抵减违规罚款的策略,环保部门应鼓励违规企业采用环境直接补救措施、积极完成绿色转型升级并证明技术的先进性。第三,将地方环保绩效与执法监管情况直接与政府与环保部门领导的政绩考核挂钩,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切实负责。并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断绝环境执法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瓜葛。第四,企业在采取其他社会责任的补救措施时,应保持内外一致。如果企业一方面大肆进行慈善捐赠、迎合消费者、讨好政府,另一方面又克扣员工福利、虐待员工,这种不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偏向外部利益相关者)会触发员工对企业虚伪的看法,影响员工情绪和人员流动。由于员工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高度可靠来源,他们会将自身对公司态度传达给周围的客户和更多公众,导致企业所做的外部社会责任努力的无效,甚至会达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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