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在实施了近30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开始市场化改革,成功孵化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体系①。孵化市场体系,关键是培育现代市场主体和建立相应的规则秩序。中国在计划经济根深蒂固的情形下和开放条件下进行市场体系孵化,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面对来自先发国家的强大市场竞争,新生的市场主体以及原有的国营企业如何存活下来并稳健成长?面对外来资本的蜂拥而入,新生的市场体系尤其是脆弱的资本市场体系如何应对其毁灭性冲击?现有的研究均认同中国通过采取渐进改革战略,有效规避了市场体系孵化过程中的重大风险(陈平,2006;张军,2008;张宇,2008;赵人伟,2008;刘鹤,2008;蔡昉,2010;王曙光,2017)。
① 本文是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市场体系一词的,指围绕有形或无形的市场所建构起来的整个系统,包括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则及制度体系。
然而,为何中国能够渐进孵化出市场体系?近年来,一些研究中俄转型策略的学者开始关注二者国家能力的差异(张军,2014:13-16)。前苏东国家试图在短时间内一步到位建成理想的市场体系,忽视了市场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且仅靠市场自身难以健康运行并维持基本的规则秩序。从国家能力的视角看,前苏东国家的激进改革以削弱国家机构能力为基本前提,国家丧失了学习能力,导致其不加鉴别地全方位引入只存在于理想中的自由市场制度,未给予政府和市场主体适应性学习的空间。这与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全方位学习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建设经验,并结合国情予以改造性利用,形成鲜明对比。同时,孵化市场体系还需要强大财政能力的支撑,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需要支付高昂的社会成本,在确保其有自生能力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的补贴;在体制外培育现代市场主体,需要给予其巨大的财政支持,确保其能够生存下来;引进外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建设园区、建立完善基础设施等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巨大的财政能力作为后盾。孵化市场体系,关键的一环是规则秩序的建立,国家有能力实施基本的产权保护和合约履行,防止市场失灵行为,发挥出市场的建设性力量;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防止“监管俘获”;需要加强法治建设,防范应对市场体系孵化中的内外部风险。因此,市场体系孵化受国家能力约束。本文认为,国家能力特别是学习能力、财政能力和法治能力是解释中国成功孵化市场体系的关键。
二、中国孵化市场体系的历史实践与渐进逻辑从以计划配置资源为核心转向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核心,意味着需要从一个国家化的“辛迪加”体制中孵化出市场体系。中国主要通过“放开搞活”和价格体制改革孵化商品市场体系,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价格决定资源配置的商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要素市场体系的孵化也一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但中国并未采取一步到位的“大爆炸”方式遽然放开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的计划管制,而是渐进赋予各类市场主体权能,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等要素市场,仍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分割和多元结构,还造成了利益分配不均、配置效率不高等诸多弊端,但这种以“双轨制”、稳中有进、风险可控、试错为特征的渐进孵化对中国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至关重要。
(一) 独特的市场主体孵化方式:先赋能再赋权产权改革是孵化市场主体的核心。中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沿着两条线路展开: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孵化出多元化农村经济主体;在城市,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进行改革,渐进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培育发展非公经济,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1.边缘的“革命”:农村市场主体的培育
农村市场主体的孵化从否定人民公社体制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但中国并未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本沿着强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具体用益物权的方向展开(蔡昉,2018:108),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先后合法化,土地市场快速发育起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 ①。随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不断深化,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村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财产权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涌现。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释放了过去被固化在农村的巨量潜在剩余劳动力。各地一些能人型乡村干部和村民洗脚上田,利用公社、大队的公积金以及社员积累、劳务积累等,迅速开办起了社队企业①。乡镇企业先后经历了自发生长、政府扶持发展和自主权扩大、产权明晰化改革等阶段,特别是经过1990年代中后期的改制以后,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发展,同时向农村进一步延伸,存在着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和合伙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大大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程度。农村市场主体的发育还加速了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农民首先从“以粮为纲”转向种植业乃至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又让农民实现了“离土不离乡”的就近就业。随着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民获得从事农产品长途贩运和自销的权利,突破了就业的地域限制。随后,又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临近城镇就业,突破了就业的城乡限制(蔡昉,2007)。
① 韩长赋, 2016, “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光明日报》,2016年1月26日。
① 1984年改称“乡镇企业”。
农村市场主体的培育遵循着先赋能、再赋权的渐进逻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发展②源自农民的自发试验,而后才逐步上升为国家的决策行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并未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着眼于改进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权等财产权利,避免发生权利“过载”;乡镇企业理论上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通常由地方乡镇政府代表所有,乡镇基层政府在增加地方收入、追求政绩等的激励下给予乡镇企业发展以各种支持,对企业家实行了有效的激励。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乡镇工业化运动和发展竞争中,企业家精神得到了充分展现(巴里·诺顿,2010:250)。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模糊化产权日益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桎梏,中国才顺势推进集体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改革。
② 如同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8页。
2.农村包围城市: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共同发展
对城市市场主体的孵化,首先从体制外个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开始,1981年允许农民离乡从事个体工商业,在城市允许雇工,并逐步对个体经济进行扶持。中央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的方针,既不禁止也不宣传。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和经济地位,为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对外资渐进开放国内市场、扩大税收减免等方式,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三资”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入,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党的十四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锻造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是一个巨大的挑战。1993年以前,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经济责任制(1981年开始)、两步“利改税”(1983年和1984年)、承包经营责任制(1986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1年)等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直难以理顺政企关系, 解决国有企业财产关系上的基本制度性缺陷。1993年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股份制改造。1997年开始启动实施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改革攻坚战,1999年下半年全面推进“债转股”,到200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减员增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改革举措,减轻了历史负担,铁路、电力、电信、石化、民航等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相继完成集团化重组。2003-2012年,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由国资委负责监管国有企业,同时加强国际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196家减少至2012年的112家,一批特大型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后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了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截至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总企业数的52%。2013年以来,国企改革进入“分类改革”的新阶段,国资监管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城市市场主体的发育过程伴随着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的渐进发育、成长过程。1985年后,国有企业加快改革,迅速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体制内“下海”人员就业的主渠道。1993年后,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但在1996年前,劳动力市场化配置主要在增量上进行,表现为体制外市场配置劳动力份额的扩大。此后,改革开始触及存量,1997年启动实施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改革攻坚战,1998-2002年城镇部门大约有6000万人下岗失业,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为核心的劳动力市场化改革遽然加速,中国迅速构建起包括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协调机制和配套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劳动力市场制度体系。至此,虽然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但城市和农村均各自形成了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此后,中国又致力于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问题。资本市场的发育源于银行体制改革,先后分离财政与金融的职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与国有专业银行的职能,推动国有专业银行加快转变为竞争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扶持发展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1990年建立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逐步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大市场。推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从1993年底国务院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到2015年10月才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健全完善,由改革开放初期官方定价过渡到“外汇双轨制”,1994年实行了“汇率并轨”,2005年7月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企业和个人保留和使用外汇资金的自由度不断扩大。通过渐进赋能、赋权于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与创造性。
城市市场主体的培育同样遵循渐进改革逻辑:首先,推进较容易的体制外改革,允许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发展,构造出一大批产权关系明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市场主体;其次,从赋能到赋权,没有一步到位直接通过私有化“报废企业”(Barry Naughton,2000),而是在开展扩大企业自主权、承包经营等改革后,才转向更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先给予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成长空间,再赋予其比较明晰的财产权利;再次,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双轨制”的实行,不仅给体制外市场主体的成长创造了机会,还为国有企业学习、适应市场化环境提供了空间,正因此诺顿认为“计划外增长的承诺决定性地改变了企业个体层面的激励方式”(巴里·诺顿,2010:82);最后,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如1990年代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对新建部分实行股份制,对原有存量部分保持国有制性质, 增量改革带来的利益溢出效应明显,存量部分也纷纷要求改革。抓大放小、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和对国有资产的重组即属于存量改革。
(二) 建立规则秩序:逐步走向全面规范在计划经济的起点和开放条件下孵化市场体系,需要高度防范由放权让利或监管经验缺失所引发的市场失范、外部资本进入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巨大冲击以及由政府失灵所导致的“监管俘获”。在改革开放早期,建立市场规则秩序的重点放在监管市场主体及其行为上。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与管理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如从1978年的“四管一打”到1982年的“六管一打” ①。同时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使商事行为逐渐实现“有法可依”。1979年以来相继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一批基础性法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先后组建了技术监督局(1988年)、证监会(1992年)等一系列市场监管机构。1992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市场监管的范围从工商行政管理扩展到证券、保险、国债、期货等金融领域。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等一大批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组建了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管局等一批新的监管机构。与此同时,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权威和效率,工商、质监、国土、药监等系统开始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1992-2001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价格法》《证券法》等相继出台,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开展了密集的监管体制改革,2001年将原国家工商局升格为国家工商总局,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总局,增强其行政独立性。此外,还先后组建了国家电监会、银监会、国家食药监局、国家安监总局等一批新的监管机构。2007年8月《反垄断法》出台,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转到垄断行业监管、准入监管及大部制改革上。2008年食药监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为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与问责体系建设。同时,成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2013年以来,市场监管体系改革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为基本方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改革,试行多项合一的综合市场监管模式,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调在放松事前审批式监管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①“四管一打”即管理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和打击投机倒把,“六管一打”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广告管理和个体经济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则秩序和监管体系,从最初对集市贸易和个体经济的驻场式管理发展到对所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全面大一统监管,从适应转型需求自主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到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市场监管体系。但中国走的并不是一条线性的去监管之路,始终注重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通过简政放权、监管机构改革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简新华,2019)。注重渐进推进监管法治建设,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②。
② 如2014年为确保商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先行对上位法《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国务院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废止了2部行政法规,为改革依法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市场体系孵化:全球经验与理论思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备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健全、灵敏。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机制能够更有效地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分散决策、激励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生产和创新、在经济体系中快速传递信息,更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及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林兆木,2013;洪银兴,2014)。这也是二战以来几乎所有实现赶超的国家在经历较高强度的国家干预阶段之后,均转向市场主导资源配置阶段的根本原因所在。后发国家的市场体系孵化,充满了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世界经济史提供了大量国家市场体系孵化的经验与教训。
(一) 培育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要有效运行,需要有大量具备自生能力的市场主体。后发国家往往缺乏市场或市场极不完善,普遍缺乏合格的市场主体。英国、美国等原生型市场经济国家花费数百年时间才自发演化①出现代公司制度,形成了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群。二战以来后发国家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主要走了三条截然不同的路径:第一,日本、韩国的发展型国家②道路。在其发展初期,工业基础薄弱,具有强烈赶超意志的政府通过积极的产业、技术和贸易等政策,扶植财团企业发展,助推其成功切入全球产业链;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开启市场主体培育之路。前苏东国家、中国、越南、印度等国走的就是这条道路。前苏东国家实施了一步到位的“休克疗法”,大规模、快速彻底的私有化导致少数寡头垄断企业把持国家命脉。相反,中国、越南、印度等国家通过渐进赋予市场主体权能,逐步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有序开放引进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市场主体鼎立的格局,则不同程度取得了成功;第三,拉美国家的“结构调整”之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拉美国家为摆脱债务危机,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实施了以产权私有化、放松外资限制和放松金融管制为标志的全方位经济改革,导致外国资本大量涌入,对竞争力不强的本土企业产生了巨大冲击(江时学,2003)。可见,后发国家在培育市场主体时面临着巨大风险,采取渐进孵化策略,能有效避免孵化过程中的波折和动荡。
① 此处说的“自发演化”主要是指缺乏外力压迫下的市场经济先行者的市场进化之路,显然这些先行国家均曾有意运用特许权、开拓殖民地等手段直接协助企业发展壮大,而后发国家在外力压迫下的市场经济建设之路就显得艰难、曲折得多,面临来自先行者施加的更多约束和壁垒。
② 发展型国家的经典文献主要有:Johnson, C., 1982, 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s: The Growth of Industrial Policy, 1925-1975. Palo Alto,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msden, A.H. 1989. Asia’s Next Giant: South Korea and Late Industrial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ade, R. 1990. Gover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ast Asian Industrialis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Weiss, Linda, and Hobson, John M.1995. 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London: Polity Press.
(二) 建立市场规则秩序为防止欺诈、不当竞争或垄断等市场失灵行为以及管理具有天生不稳定性的市场(迈克尔·佩罗曼,2003),发挥出市场的建设性力量,需要相当复杂的国家监管机制(文一、乔治·佛梯尔,2017)。成熟市场经济均存在规范商品、劳动力、资产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的健全监管制度(丹尼·罗德里克,2016:143)。后发国家在市场孵化阶段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面临着巨大挑战,采取渐进策略更容易取得成功。前苏东国家把削弱国家能力作为改革前提,在实行政府全面放权、推进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同时,未能建立新的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体系被垄断寡头所把持,经济迅速衰退,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保加利亚、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塔吉克斯坦等5国的转型萧条持续了16年以上,从整体上看转型萧条的破坏程度远大于大萧条(陈平,2006)。拉美国家实施的“结构调整”改革,通过贸易自由化、国有企业私有化、金融自由化、经济体制市场化等举措拆除了各种保护主义的“壁垒”和“扭曲”,对利率市场化、国有银行私有化、资本市场过早过快开放的负面效应估计不足,在改革顺序的安排上把金融自由化放在监管立法之前,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导致19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相反,二战后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采取渐进策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并在各项条件成熟这些条件包括:市场主体适应国际竞争的能力显著增强、市场体系具备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条件、资本积累达到一定水平并基本完成工业化,等等。后,才开始推进市场监管体系的自由化进程。如日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形成了独特的“战略性加强”型规制改革模式,在某些特殊市场选择性地引入竞争,同时保证国内企业得以生存和繁荣(肖兴志,2000)。
四、中国市场体系孵化与国家能力建设的动态匹配中国的渐进性市场体系孵化离不开强大国家能力的支撑。学习能力、财政能力和法治能力不仅确保了市场体系的有序孵化,还在市场体系孵化过程中得到强化和提升。随着中国发展阶段的变化,中国的市场体系孵化与国家能力建设之间形成了动态的良性匹配关系(万陆、赵细康,2019)。
(一) 适应性学习:自主借鉴吸收国际市场体系建设经验由于与西方世界长期保持隔绝和对立状态,中国对西方世界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设情况缺乏了解。“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开始眼睛“向外”看,加强对国际市场体系建设经验的借鉴,从试办经济特区开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开放举措,开展学习西方市场经济的试验。但中国的学习不是盲目照搬国外经验,而是有选择地予以吸收借鉴。
首先是能够有效排除教条主义的干扰。20世纪80年代,中国深受“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等传统意识形态的困扰,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以及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使领导层充分认识到了教条主义的危害。经济特区试验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使党内反对意见消散并逐步形成改革共识。正因为中国深受教条主义之害,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又有着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才能独立自主地推进改革开放,有选择地学习、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体系孵化道路。
其次,与时俱进促进知识更新。中国存在强烈的历史意识和追赶动机,客观上要求加快学习速度、不断更新知识系统。1978-1992年,中国在对外开放上重点学习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外资、创办经济特区、制订各种缺失的法律等,学习对象主要是东亚四小龙。南斯拉夫、匈牙利等东欧国家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指导性计划调节体系,启发中国杜绝了完善计划经济的想法。1992年后,学习的重点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苏东国家改革失败的惨痛教训让中国认识到孵化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认识到在开放条件下孵化资本市场体系的巨大风险,转而稳健推进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2001年后中国开始学习国际经济一般通行规则,全面改革经济体制,培育发展出大量具备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体系与国际惯例加快接轨,推动市场体系不断走向完备。
最后,渐进改革策略的形成本质上体现了国家构建学习机制的能力。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避免局部性的改革失误演变成为全局性、系统性、颠覆性的重大错误,中国采取渐进改革策略孵化市场体系。渐进改革策略为市场主体学习和适应新的市场规则、新的做事方法提供了空间,为政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容错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渐进改革是一种“发现”和路径创造的机制①。
① 罗德里克认为渐进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与发现”的过程,参见:丹尼·罗德里克:《一种经济学,多种药方:全球化、制度建设和经济增长》,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30页。
(二) 财政能力:创造性动员社会资源市场体系孵化与国家的财政能力形成了互促共进关系。在孵化市场体系过程中,对非国有企业的扶持、国有企业“甩包袱”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劳动力的转移安置、应对市场体系孵化的内外部风险等均需要国家财政能力的支撑保障,中国的国家财政能力也是在保障渐进市场体系孵化顺利推进的同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
首先,通过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能力。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以“放权让利”为突破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79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的改革,使政企、央地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85年开始中国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8年又对不同省份分别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但财政管理体制的繁杂、地方面对中央的讨价还价,暴露了“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持续下降,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1994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初步理顺了政企、央地间的分配关系。此后,多次对税种、税收分成、转移支付等进行改革调整,分税制作为一项基本财政制度已经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把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在支撑市场体系孵化过程中,财政能力得到发展和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15.5%上升至1994年的55.7%,到2017年达47%,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和加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30.8%下降至1994年的10.7%,到2017年达20.9%,强大的财政汲取能力确保了市场体系孵化的持续推进。
其次,创造性地将土地资本化、信用化,扩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改革开放后,依靠从农业部门提取积累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率先尝试出让城市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创了以土地为信用基础的城市化道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为“土地财政”奠定了制度基础,地方政府由依赖企业税转向依赖营业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1999年土地储备制度的广泛推行、2003年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出台等迅速推动地方政府走上“土地财政”之路。土地出让、银行贷款、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等之间形成了一个不断滚动增长的循环(孙秀林、周飞舟,2013)。2000-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从595亿元上升至17180亿元,上涨约28倍;土地财政收入①从1432亿元增长到2.46万亿元,上涨17倍(田传浩,2018:291-321)。“土地财政”虽然带来了房价畸高、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过度扩张、土地资源配置扭曲等突出问题,但成功解决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本形成约束问题,为城市迅速崛起、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
① 此处土地财政收入的口径为: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所得税(建筑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之和。
最后,在市场体系孵化过程中,中国没有对国有企业实行全盘私有化的“报废”或完全退出,而是着力提升国有企业的自生能力,国有企业在巩固和保障国家财政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78-199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利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基本维持70%以上②。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对国有企业进行“抓大放小”的战略性改组,2003年进一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国有企业摆脱亏损、盈利面逐步扩大,带动财政收入稳步提升。2008-2013年,国有企业缴纳税金占税收收入比重基本维持在32%以上,2013年15.5万户独立核算国有法人企业上缴税费3.8万亿元,占税收总额的34.4%,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9.4%(张新,2015)。国有企业为保障中国经济增长、确立中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胡鞍钢等,2016)。在中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阶段,国有企业仍将在保障国家财政能力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② 仅1991年为67%,其他年份均在70%以上。
(三) 法治能力:为市场体系渐进孵化提供良法善治国家的法治能力不仅体现在政府有能力维护市场规则秩序上,还体现在政府对自身权力边界及使用方式的规范,不滥用权力,不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或决定性作用,在孵化市场体系过程中不被强大的市场主体或利益集团所俘获。中国的法治能力建设为孵化市场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首先,法制和法治建设使市场体系孵化有法可依。在1978-1997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阶段,相继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一批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1993年以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一批法律密集出台,成为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在1997-2011年的依法治国阶段,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快向纵深推进,相继出台《价格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安全生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安全底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012年进入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后,《电子商务法》《中医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市场监管法治趋于成熟和完备。40余年来,中国在市场准入、交易、竞争、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基本建立起健全的法治体系,实现了从法制和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为市场体系孵化提供了法治支撑。
其次,法治能力还体现在中国实现了从关系型合约治理向法治的转变。改革开放初期,在市场不完备的情形下,中国通过“矫正激励”实现了对市场主体的有效治理。中国对乡镇企业的治理就是“矫正激励”的重要范例。乡镇企业大多由乡、镇政府创办,产权是虚置的,但地方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增长的动机与企业家追求利润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二者之间形成基于重复博弈的自我实施的关系型合约,缓解了市场缺失和正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张军、王永钦,2019)。从早期产权模糊不清的乡镇企业到后来的各种政企纽带,都是这种关系型合约的表现①。随着市场规则日益取得主导地位以及政企关系的“脱钩”,关系型合约治理日益让位于正式的规则和制度治理,特别是进入依法治国阶段以后,中国在完善监管法治的同时,不断改革完善治理机构,推进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再造,着力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培育市场和维持市场需要不同的治理机制,中国的实践表明在市场发育早期阶段正式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及法律规则远不如主流经济学理论所宣称的那么重要。
① 这种关系型合约在赶超经济体中较为常见,如日本和韩国财团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主流经济学把异质性发展模式均视为是对主流发展模式的偏离,试图以“裙带资本主义”解构东亚模式,忽视了财团企业在推动日韩崛起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最后,政府有能力将基层创新经验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国的市场体系孵化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融合的特征,特别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在孵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处于神经末梢和一线的农村、城镇基层单位及主体不单纯是改革方案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在“违规”“违法”或得到默认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发的改革探索,而后将成功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经验向上传递,被上层接受后转化为推进改革的意志,并以国家法律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合法化。这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但不符合宪法或法律的“良性违法”(郝铁川,1996),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动态法治化的能力②。
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日益注重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并通过“暂停法律条款实施,允许地方依法试点来推动改革”的方式把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2015年3月,新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将这种新的解决方案制度化。
五、结语虽然中国在市场发育阶段实施的渐进孵化有其自身特有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渐进孵化无疑是中国取得成功的最重要经验。有必要从更一般意义上提炼中国渐进孵化市场体系的经验及规律。
首先,改革或孵化必须从实际出发,“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摒弃教条主义和空想主义。中国搁置了姓“资”还是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把“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改革甚至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正因此中国没有遵循新自由主义的教导③,通过“摸着石头过河”涉过无数的险滩,成功实现转型发展。中国之所以能够摒弃各种教条,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经历有关,教条主义曾屡次重创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
③ 例如,中国所实施的“双轨制”、混合所有制等就不符合主流经济理论的预设。
其次,改革或孵化与国家能力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保持国家能力有效性不仅是一般的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条件,更是转型国家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④。实施渐进改革或孵化,需要国家具备较强的学习、财政和法治能力。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时期积累的合法性资源和组织动员能力以及勇于改正错误的精神,在改革开放期间延续下来,保障了改革开放所必需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以及自主性(马德普,2005)。中国在坚持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渐进寻求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体方式,此间虽然进行多轮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改革,但国家能力并未被弱化,甚至还通过政治、行政、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得到强化。正是在国家能力的支持保障下,中国的渐进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避免了前苏东国家急于摧毁旧制度和国家能力、试图一夜之间孵化出市场体系的激进式做法及惨烈结局。
④ 张凤林, 2015, “国家能力有效性与体制转轨:中国经验解读”,《光明日报》,2015年7月30日。
最后,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孵化)、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改革是手段,服务于发展这个根本目的,只有经济不断发展,才能解决渐进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才能让更多的人拥护改革、自觉推进改革。与前苏东国家、拉美国家的改革相对比,只有中国成功打破了改革的初始阶段必须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障碍,实现了改革与发展同步进行并互相促进(赵人伟,2008)。改革必须兼顾稳定,改革的烈度、范围不能超过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基础保障,社会不稳定,改革将难以深入,最终会影响到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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