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所在,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的共识(Romer,1986;1990;Easterly et al., 2001;周济,2014)。当前我国经济正进入三期叠加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过度依赖于“人口红利”以及“资源红利”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亟需转型。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选择恰当的政策工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转换为“创新驱动”。
而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中,企业面临着沉重的成本负担,这极大地扭曲了企业的创新动力,根据2012年-2017年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长期以来,超过半成的企业家认为,税费负担是当前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困难。李炜光等(2017)也提出我国企业目前整体税负偏重。因此,如何运用税收工具调动企业的创新活力,以达到稳增长、调结构和促改革的目标,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而定量地评估税费负担对于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学界针对税收负担对企业创新影响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国外的研究中,大部分文献认为降低税收负担降低了研发成本,增加了可利用盈余,促进了研发投入,带来了更多的创新产出(Hal et al.,2000;Bloom et al., 2002;Czarnitzki et al., 2011),若税负增加,则会抑制企业创新(Howell,2016;Mukherjee et al., 2016)。但另一派观点则认为税收工具对企业研发的影响不具有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成长阶段企业的创新行为并无显著影响(Chiang et al., 2012;Tassey et al., 2007;Ernst et al., 2014)。针对中国的大部分研究也表明税收负担降低,将会有利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林洲钰等,2013;李林木、郭存芝,2014;杨洋等,2015;李林木、汪冲,2017)。这部分文献直接评估了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创新投入的影响,但企业虚假计提研发开支导致的“研发操纵”问题(Hall et al., 2000),会使得上述评估存在偏误(杨国超等,2017;Chen et al., 2017)。
为了更准确地评估税收负担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本文以“金税工程三期”作为一项外生的政策实验,研究了税收负担增加是否会阻碍企业的创新。概括来讲,“金税工程三期”对税收部门进行全国联网,通过“大数据”的方法,对应缴税款进行对比分析和交叉稽核,严格了企业缴税的流程,减少了逃漏税的可能,本质上增加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该政策外生性特征明显,为准确地评估税收负担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提供了一项“自然实验”。并且“金税三期”全面地加重了全税种的税收负担率,有效避免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研发操纵”问题,可以真实地获得关于企业创新投入对于税收的反应。
本文以2006-2016年间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利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比较了“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前后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的变化,从全样本来看,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数量显著下降,并且主要是由发明专利的下降驱动的。在探讨“金税工程三期”影响创新的内在机制时,发现“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所得税费用负担率显著上升;此外,“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之后,相较于国有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冲击更大,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下降更多,并且企业现金流越不充裕,受到的影响也越大。
本文的主要贡献包括:第一,使用“金税工程三期”作为政策冲击,冲击的外生性缓解了评估税收负担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第二,“金税工程三期”使得所有税种在征缴力度上增强,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在税收上可能存在的操纵问题。第三,本文区别于此前使用工企数据为样本的研究,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保证了数据的即时性和结论的有效性。第四,本文基于企业特征的异质性,揭示了税收负担影响企业创新的传导机制,增进了对税收负担作用机制的理解。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文的政策背景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本文的实证结果;第五部分是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是异质性分析,第七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和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政策背景和理论分析 (一) 政策背景“金税工程”的提出和建立始于1994年以增值税为主的新一轮工商税制改革,改革的之后的税种以增值税为主,但是由于当时以手写发票为主,且防伪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20世纪90年代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行为十分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决定引入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加强对增值税的监管,并定名为“金税工程”。金税工程一共分为三期,第一期是于1994年启动,但是由于开发的系统不完备导致了增值税发票数据的重复录入,造成大量的人为错误,从而导致稽查结果错误,故于1996年结束一期工程。金税二期工程于2001年左右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涉嫌违规专用发票占比从2001年的0.227%下降到0.002%,增值税的征收率从2001年的59.8%到2003年的66.7%,有效缓解了“假票”、“大头小尾发票”、“真票虚开”等问题(全国金税工程工作会议,2003)。但是由于金税二期覆盖范围有限,且只能采集和稽核专用发票信息,在其它环节的管理上仍旧存在问题,偷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① (王春雷,2003;刘威威,2013)。
① 虽然金税二期工程上线,但对于下游的企业和商家,由于终端客户不需要发票,因此会导致企业以各种形式拖延或不开具发票,并且将这些发票以折价的方式卖给其他企业,以使得这些企业抵扣增值税。特别是金税二期并没有充分覆盖完税凭证、运输费用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而这些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从而存在稽查漏洞。(Liu and Zhao, 2017 )
通过总结前期的实施经验,国务院于2005年9月批准金税三期立项。2013年,金税三期工程在重庆、山东、山西等国、地税系统单轨上线;2015年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先后在广东、内蒙古、河南的国、地税系统上线②,此后全国各省份陆续上线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并于2016年年底全国所有省份上线完毕,正是由于各地区实施时间的不同,为本文的识别提供了条件。与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相比,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覆盖了企业的所有税种、税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并且使得相关部门的数据得以共享,方便对纳税人应缴税款进行对比分析和交叉稽核,从而降低了个人偷税漏税的动机。总体而言,金税三期工程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税收征收率,但也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
② 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与金税三期新建系统设计理念差异不大。优化版系统是广东国税结合本地软件,对金税三期新建系统增加了辅助软件,从而使得税务工作人员操作更加便捷,具体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因此本文主回归分析,并没有区分金税三期系统和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但在稳健性检验部分进行了检验。
(二) 理论分析企业创新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即创新具有非竞用性,同时也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如果创新投入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私人的创新投入的正外部性将会导致企业创新投入不足,且低于社会最优投资水平(Pigou,1920;Griliches, 1979, 1998)。Arrow(1962)和Kristiansen(1998)也认为,企业一旦进行创新,就要承担被抄袭的风险,所以创新激励往往不足。因此,各国政府以不同的形式鼓励私人部门的创新投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激励手段(Greenwald et al., 1986)。
创新活动具有长周期、高风险、高成本的特点,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税收减免的激励,分担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政府给予的税收激励越大,企业承担的研发风险越低,就会更愿意创新(Domar,1994)。并且税收激励在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之后,增加了企业的自由盈余,进而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入(Hall et al., 2000;Bloom et al., 2002;Czarnitzki et al., 2011)。我国实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研发产出,扩大了高新产业的规模(黎文婧等,2014;李林木等,2014)。反之,如果企业面临的税率过高,受融资约束的企业可支配的盈余较少,可投入到产业升级的资源减少,进而创新成果变少(Carroll et al., 1998;李林木等,2017)。此外如果税负过高,新企业将不会进入,使得市场的整体活力和创新水平无法得到提高(Gordon et al., 2000)。
税收政策是实现税收激励的重要工具,刘伟江等(2018)提出“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改革,减轻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而“金税工程”作为一项旨在减少企业偷税漏税的政策,改进了税收征收的效率,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方面导致企业创新的成本变高,另一方面导致企业的自由盈余变少,这二者均会减少企业的创新投入和产出(Liu et al., 2017 )。据此,可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H1:“金税工程三期”之后,与非“金三”企业相比,“金三”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均显著下降。
现有研究认为,相比国有企业,我国民营企业面临更紧的融资约束(陆峰等,2004;方军雄等,2007;陆正飞等,2009)。在税收负担变重的情况下,对于融资约束相对宽松,研发意愿稍弱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受到的影响更小。由此可推出第二个研究假说:
H2:“金三”企业中,与民企相比,国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的下降幅度更小。
此外,现金流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流通资源,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会显著影响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进而影响企业的研发产出(付文林等,2014),因此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受到“金税工程三期”的影响应当更小。由此,可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说:
H3:“金三”企业中,现金流越充裕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下降的幅度越小。
三、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与变量设计考虑到“金税工程三期”最早的上线时间是在2013年,而上市企业的数据由于监管要求,更新较为及时,有充足的数据考察“金税工程三期”对于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因此本文以沪深两市主板上市企业2006-2016年的年报数据作为样本,而不是如已有的大部分研究以我国工企业数据作为样本。该样本选取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上市公司数据相比工企业数据更新更加及时,更能反映出当前税负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二是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一般都经过了严格的审计,与工企业数据相比更加准确。
在变量设计上,本文采用了研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占比来衡量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并且采用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以及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企业研发产出的衡量指标,此外本文还采用了所得税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所得税费用占税前利润比作为企业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研发投入、研发产出以及税收负担均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金税工程”上线前后与“金税工程”是否上线这两项虚拟变量的交乘项,若企业i所在省份在t时间上线了“金税工程三期”,则交乘项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它衡量了样本企业是否受到了由“金税工程三期”带来的税收冲击。此外,本文还参照李林木等(2017),杜金岷等(2017)设计了企业层面和董事长个人特征的控制变量,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董事长是否曾在政府任职等(见表 1)。
本文关于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税费负担和企业特征的数据来源为万得数据库(WIND),关于董事长特征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
表 2列示了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中结果可知样本企业研发费用占比均值为4.47%,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均值分别为6.11、3.21、4.47、2.11,所得税费用负担率的均值为0.02。在全样本中,约有10%的观测值受到了“金税工程三期”上线的处理效应。
为了捕捉“金税工程三期”实施前后上市公司创新行为的变化,本文采用了双重差分的方法,利用回归式(1)进行估计。
$ {y_{i, t}} = {\alpha _i} + {\beta _1}Afte{r_{i, t}}*g\_ta{x_{i, t}} + {\beta _2}Afte{r_{i, t}} + {\beta _3}g\_ta{x_{i, t}} + {\delta _t} + {\mu _i} + \gamma O{C_{i, t}} + {\varepsilon _{i, t}} $ | (1) |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i公司t年创新行为的各种衡量指标,包括研发支出占比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等。关键的解释变量为“上市公司所在是否实施金税工程三期” (g_tax)以及“实施前后”(After)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乘项。在回归方程(1)中,本文控制了其它影响创新行为的公司特征变量(OC),此外,本文还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和企业的固定效应。
四、实证结果 (一) “金税工程三期”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表 3报告了“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对于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的影响。模型中控制了企业特征、企业家特征、企业自身的固定效应、企业所在行业固定效应、企业所在省份的固定效应以及年份固定效应,为了捕捉不同规模的企业受到的税收冲击差异,本文还控制了“金税工程三期”实施的虚拟变量和企业规模变量的交乘项,即金税工程三期*总资产对数。
由表 3的第一列的回归结果可知,倘若不考虑企业规模的影响,“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使得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下降了0.679,该系数在5%的显著度下显著;若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该系数会随着企业规模的上升而下降,总资产对数每上升一单位,“金税工程三期”上线的影响减小0.030,该系数在10%的显著度下显著;而样本中企业规模的均值约为9.90,因此综合这两项系数来看,金税工程对于企业经费投入比例的影响大约为-0.382。从研发产出来看,倘若不考虑企业规模的影响,“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使得企业的专利申请平均下降1.961,且该影响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而若考虑到企业规模,则企业规模每上升1单位,该影响以1%的显著度下降0.091单位;综合两项系数来看,金税工程三期对于专利申请的影响约为-1.060,其中,发明的专利申请下降了1.539,。另一方面,若不考虑企业规模,“金税工程三期”的上线使得专利授权下降1.583个单位;若考虑企业规模,总资产对数每上升一个单位,该影响下降0.071个单位;综合这两项系数来看,金税工程对于企业专利授权的影响约为-0.880,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约下降了1.742个单位,且上述系数均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
(二) “金税工程三期”对于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我们利用“金税工程三期”的上线作为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外生冲击,以研究税收对于企业创新的关系,这就要求“金税工程三期”的上线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率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以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所得税费用负担率)进行回归,表 4为回归结果,由表 4可以看到“金税工程三期”的上线使得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负担率显著上升,在“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之后,倘若不考虑企业规模的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负担率上升了0.036个单位;而企业的规模与该影响成负相关关系,即企业规模每上升一单位,“金税工程三期”带来的税负影响下降0.002个单位;若综合考虑两项系数,以9.9的企业规模均值进行计算,金税工程对于所得税费用负担率的影响约为0.016,且上述系数10%的显著度下显著。这说明,金税工程三期加重了上市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使用了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的比值作为表征企业税收负担的指标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 4的第三列所示,可以看到,倘若不考虑企业规模的影响,所得税与税前利润之比上升了0.103个单位;而企业的总资产对数每上升一个单位,该影响会下降0.007个单位;综合这两项系数以及均值为9.90的企业规模来计算,金税工程三期对于所得税与税前利润之比的影响约为0.034,再结合均值为0.23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来看,金税工程使得所得税/税前利润这一比例上升了约14.8%。
(三)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双重差分模型的基本假设之一为平行趋势假设,即要求控制组和处理组的差异只能发生在金税工程三期实施之后,在此之前,未实施金税工程三期的公司应与已实施金税工程三期的公司在税费负担、创新投入以及创新产出这三类指标上有一致变化趋势。
为了对样本的平行趋势假设进行检验,本文定义了5个年份虚拟变量,Year-2、Year-1、Year0、Year1、Year2,它们分别代表了金税工程实施前两年到金税工程实施后三年。然后我们将式(1)中的After*g_tax换成上述5个时间虚拟变量与g_tax的乘积进行回归。结果如表 5所示,首先,Year-2*g_tax和Year-1*g_tax的系数均不显著,符合平行趋势假设。由Year0*g_tax系数的大小和显著度可以得知,金税工程实施当年,所得税费用率、所得税与税前利润之比均显著上升,这说明金税工程三期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并且研发经费的投入比例也显著下降,这说明金税工程在加重企业负担之后,压缩了企业的研发预算。此外,在研发产出上我们看到,金税工程实施当年,专利申请数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显著下降,专利授权数量、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有所下降,但不显著。而由Year1×g_tax和Year2*g_tax的系数可知,金税工程三期实施后一年和实施后两年,税收负担、研发经费投入比、专利申请数量、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受到的影响幅度和显著度都逐渐提升。专利授权数量和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在金税工程实施一年之后开始显著下降,并且在第二年后,下降幅度逐渐扩大。
因此,从表 5中,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数量受到金税工程三期的影响时间,要比专利授权数量受到金税工程三期的影响时间早一年,这也是十分符合企业的创新周期的:企业的研发预算在受到税收负担带来的约束之后,企业减少了对于专利的申请,自然使得随后的年份中获得的专利授权数量减少。
为了排除企业在金税工程三期实施之后只是减少了此前虚列的研发开支,而非真正减少研发投入的可能性,我们对企业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以及扣除研发费用之后的管理费在金税工程三期实施前后的变化进行了研究。若企业为了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后的税收优惠,而将大量其他方面的开支计入研发费用中,则监管趋严之后,则这些虚列项目会回到本来的费用项目下,进而导致除了研发费用以外的费用占比增加;否则,其他费用占比不会增加。
在衡量除了研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占比方面,本文使用了两种指标,一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扣除研发费用后的管理费用与营业总收入之比;二是上述费用与税前利润之比。本文以上述两种指标为因变量,进行了如式(1)的双重差分回归,以观察这些指标在金税工程三期前后发生的变化。
回归结果如表 6所示,可以看到,无论是考虑企业的规模,还是不考虑企业规模的情况下,金税工程三期对于财务费用占比、销售费用占比、扣除研发后的管理费用占比的影响均显著为负,并且在两种指标下,系数的符号都一致为负。倘若企业此前虚列开支为研发费用的话,系数应当显著为正,所以表 6的回归结果可以排除这种担心。因此,本文认为金税工程三期确实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企业不仅仅减少了研发支出,也减少了其他方面的费用开支。
为了进一步证实金税工程引发的税收负担确实对企业的创新产出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我们进一步研究了金税工程三期实施之后,发明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型专利的变化趋势。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定义,专利一共有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价值最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型专利主要是对产品构造、形状这类表象特征做出的改善。
若企业只是缩减虚列的研发支出,减少低质量的研发成果,则首先受到影响的应当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型的专利。而从表 7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到,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的减少是由发明型专利带动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型的专利的数量在金税工程三期前后并没有显著减少。
因此,本文认为金税工程三期之后,最先受到影响且影响最大的,是最需要进行研发投入的发明型专利,这恰恰说明了金税工程带来的税收负担加重,使得企业缩减了真实的研发投入开支。
(三) 缩小样本时间范围后金税工程三期的影响为了减少对于样本时间过长,可能会存在其他干扰的担心,本文将样本时间从2006-2016缩短为2010-2016进行了同样的分析。表 8为分析的回归结果,可知,即使在缩小样本的时间范围之后,金税工程仍然显著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负担率,显著减少了企业研发经费的投入比例,进而显著减少了企业的研发产出。
具体来看,在不考虑企业规模的情况下,金税工程实施后,所得税负担率上升了0.034个单位,倘若考虑到2010-2016年企业规模的均值为7.63,则所得税负担率上升了约0.003,再对比到2010-2016年企业所得税负担率0.03的均值,金税工程三期使得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上升了约10%。同理,可以看到,金税工程三期之后,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比下降约12.5%,专利申请数量下降约为16.4%,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下降约23.1%,专利授权数量下降约18.4%,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下降约32.3%。
六、异质性分析 (一) 所有制的异质性分析现有研究认为,相比国有企业,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更难,成本更高(陆峰等,2004;方军雄等,2007;陆正飞等,2009)。此外,现有国有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行政性垄断行业,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面临者更加市场化的经营环境,因此民营企业的创新意愿和能力都更强(杨治等,2007;潘红波等,2011;李彬等,2017)。在税收负担加强的情况下,对于融资约束相对宽松,研发意愿稍弱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受到的影响应当更小。为了验证该假说,我们将样本企业分为国企和民企,具体而言,在回归式(1)中加入了三重差分交乘项,即g_tax*soe,其中g_tax为代表“金税工程三期”在企业所在省份是否上线的虚拟变量,soe是代表企业是否为国企的虚拟变量,若为国企,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该交乘项的系数即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金税工程三期”上线的反应差异。
表 9的回归结果表明,“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之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均显著下降,但国企受到的影响更小。具体而言,“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对国企研发投入的影响在1%的显著度下比民企小了0.035个单位;对于国企专利申请的影响在10%的显著度下比民营企业小了0.139个单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小了0.169个单位。并且从专利授权的数量上来看,国有企业专利授权下降的幅度也小于民营企业,该差异为0.126且在5%的显著度下显著,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的差异为0.114个单位。
为了进一步分析税收对于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本文将样本企业分为创新型行业和非创新型行业两种类型。具体来说,将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总量均占所有企业加总量90%以上的六个行业划分为创新型行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余行业则被划分为非创新型行业。一方面,创新型行业对于研发投入的占比大,因此受到税负冲击之后,创新型企业的研发资金将受到更强的挤压,创新行为更会被负面的“财富效应”所影响;但另一方面,非创新型企业对技术创新的依赖性较小,因此其创新行为对税收负担的弹性更大,一旦受到税负的冲击,非创新企业更会被负面的“替代效应”所影响。因此创新型企业与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影响差异将取决于“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孰大孰小。
为了明确创新型企业与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影响差异,本文将创新型企业赋值为1,非创新型企业赋值为0,生成代表企业创新类型的虚拟变量high_tech,同时在回归式中加入high_tech与g_tax的交乘项,该项的系数即为创新型企业与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影响差异。表 10为回归结果,由表 10可知,“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非创新型企业的创新行为均有负面影响,且创新型企业收到的负面影响显著小于非创新型企业,即税收负担对创新型企业的“财富效应”小于税收负担对非创新型企业的“替代效应”。具体而言,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对创新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的负面影响小于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影响0.859个单位,且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从研发产出的回归结果来看,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若一个企业为创新型企业,“金税工程三期”上线造成的专利申请下降数量比非创新型少0.350,且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对应的系数为0.342,也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此外,从专利授权的数量上来看,“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影响也更小,在5%的显著度下比非创新型企业小了0.358;其中发明专利的授权对应系数为0.644,在1%的显著度下显著。
现金流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流通资源,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会显著影响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进而影响企业的研发产出(付文林等,2014),所以我们研究了企业的现金流是否会对“金税工程三期”的影响造成差异。研究结果如表 11所示,“金税工程三期”对所得税费用负担率与所得税与税前利润比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金税工程三期对于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并没有因为现金流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是金税工程三期*现金流这一项对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了公司的现金流越多,越不受资金约束,金税工程三期对于企业研发投入以及研发产出的负面影响就会越小。这也表明了,金税工程三期在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之后,使得企业研发支出的预算受到压缩,使得企业降低了对于研发的投入,进而导致企业专利申请、授权数量的下降。
“金税工程三期”上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3年“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在重庆、山东等地区进行试点;第二阶段是2015年、2016年两年间根据试点地区的反馈进行进一步升级的“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陆续在全国范围内逐步上线。根据“金税工程三期”上线的特点,与2013年上先的试点版本相比,“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对于各类偷税漏税行为的侦察力度更大,因此对于企业的税负冲击更强,进而对企业的创新行为造成更大的影响。
为了检验上述观点,我们在回归式中加入了“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项。由表 12的结果可知,优化版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影响更大。具体而言,优化版对研发投入的影响比试点版显著大了0.007个单位;研发产出方面,优化版对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分别显著大了0.051、0.026、0.050、0.018个单位。
本文利用“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上线作为政策冲击,构建双重差分识别策略,分析了税收负担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之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负担率显著增加;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显著下降;企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数量均显著下降,主要是由发明专利的下降驱动的,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型专利没有显著变化。并且,“金税工程三期”对于专利授权作用时间要比专利申请滞后一年,符合企业的创新周期。此外,金税工程三期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非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影响具有异质性,民营企业和非创新型企业受到的负向冲击更大。最后,现金流越充沛的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越小。
本文的结论从税收增加的角度,证实了企业的创新投入以及创新绩效对税费负担较为敏感,一旦税费负担增加,创新投入和产出均显著下滑。因此在我国经济有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必须坚持“放水养鱼”的减税降费政策,为财政征收提供源头活水。同时,通过减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入,提升经济活力,宏观层面配合“三去一降一补”,引导资源向合理的产业流动,从而可以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总体而言,本文认为在经济下行有较大压力的背景下,必须要坚持减赋降税,简政放权,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只有微观企业盘活,宏观经济才能具有更强劲的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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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岷、吕寒、张仁寿、吴非, 2017, “企业R & D投入的创新产出、约束条件与校正路径”, 《南方经济》, 第 11 期, 第 18-3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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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林、赵永辉, 2014, “税收激励、现金流与企业投资结构偏向”, 《经济研究》, 第 49 期, 第 19-3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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