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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经济  2018, Vol. 37 Issue (1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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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黄凯南, 程臻宇.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与前沿理论展望[J]. 南方经济, 2018, 37(11): 15-26.
Huang Kainan, Cheng Zhenyu. The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Its Looking Ahead[J].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8, 37(11): 15-26.

基金项目

本项研究受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和"泰山学者工程专项经费"支持(负责人:黄凯南)

作者简介

黄凯南,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大学商学院、山东大学县域发展研究院教授, E-mail:kennen@126.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程臻宇,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与前沿理论展望
黄凯南 , 程臻宇     
摘要:自从沃尔顿·汉密尔顿1918年在美国经济学年会提出的"经济理论的制度分析方法"以来,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已经历经百年。文章尝试对制度经济学主要理论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剖析,着重阐述制度均衡分析从完全合同理论到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发展,以及制度演化分析从演化到共同演化理论的发展,并基于均衡分析和演化分析的范式融合与超越,展望前沿理论的发展方向。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发展需要将制度的激励功能和认知功能、将个体的选择行为和被环境选择行为、将均衡的产生和内生演变等纳入统一分析中。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均衡分析    演化分析    
The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Its Looking Ahead
Huang Kainan , Cheng Zhenyu
Abstract: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as developed over one century, since Walton H. Hamilton's introduction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economics, presented at a special session of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meetings in 1918. The paper attempts to survey the main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focuses on the equilibrium-oriented analysis which develops from complete contract theory to 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 and on the evolutionary analysis which develops from evolutionary theory to the theory of co-evolution. Based on the interaction on these two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e paper looks ahead the futur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Keywords: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Equilibrium-oriented analysis    Evolutionary Analysis    

制度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独立的研究分支已经延续一百年了。回顾百年的理论发展历程,自从沃尔顿·汉密尔顿1918年在美国经济学学会第31届年会上提出“经济理论的制度分析方法”以来(Hamilton,1919),在不同时期里,经济学家对制度研究的热情以及分析方法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由于本体论(例如,对制度、理性、知识和信息等本质的理解)和方法论(例如,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多层级互动主义等)的差异,迄今为止,制度经济学阵营里依旧包含各种学术流派,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研究范式,一些学派之间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甚至存在冲突。

面对纷繁复杂的制度理论体系,本文不打算进行全面综述,而是尝试描述制度经济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脉络,剖析不同时期一些制度理论兴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近30多年的主要理论发展,着重阐述制度均衡分析和制度演化分析的发展,并基于这两种范式的融合与超越,进一步探索更高阶、能够调和这两种范式的理论逻辑,尝试对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理论进行展望。

一、引言: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脉络概述 (一) 旧制度经济学的盛行与衰弱

在上个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制度经济学一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一种学派,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定义,许多制度主义者的观点和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它更多是一场倡导在经济学中引入制度分析的运动(例如,Rutherford, 2001, 2011)。例如,这个时期的制度学派的三个重要代表人物凡勃仑、康芒斯和米契尔,他们研究方法和学术观点也存在差异,凡勃仑被视为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心理学派代表人物,后两位分别被视为社会法律学派和经验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个时期的“制度经济学”主要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一是将制度作为分析的重点,强调制度分析在理解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关注制度变迁过程,考察影响制度变迁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制度不仅被视为个体行为的约束,还被认为能够塑造和影响个体的习惯和偏好等。因此,个体偏好不是给定的,而是被制度重构;二是跨学科的研究视角。广泛吸收当时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成果,摒弃新古典经济学抽象的假设,将制度分析基础置于多学科交叉的现实背景中;三是运用当时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受到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影响,制度主义者拒绝任何不合乎现实的假设和推导,强调必须采用能够进行观察、度量和验证的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他们大多强调面向真实世界,运用统计、调查等经济方法来研究现实问题;五是研究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问题,着重研究那些能够促使团体或组织影响和塑造个体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运用制度或社会规范对其社会成员实施行为约束、管制和塑造的过程。各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各类劳动立法、有关私有产权、合同、破产和竞争等法律)、社会权力、社会保障、公共事业规制、反周期经济政策、外部性等,以及诸如道德、习俗和规范等都是这个时期制度主义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许多研究都强调国家干预或控制以纠正自发状态的偏差。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因此,制度经济学十分重视对法律的研究。由于直面、分析和解决社会重要问题,采用经验或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并且将这种研究方法视为解决社会控制问题的手段,制度经济学当时被视为更能解决现实的问题的经济学,而且是比新古典经济学更加先进的理论,并成为主流经济学阵营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例如,Rutherford,2011)。

① 例如,在这段时间里,大量有关制度研究的文章发表在顶尖学术期刊上,许多研究获得诸如NBER、Brookings和SSRC等机构的科研资助,许多制度主义者在美国一流大学获得教席并担任美国经济学协会主席等。

但是,二战后,经济学家们对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热情急速下降,制度研究也一度遭遇寒流,成为非正统经济学。造成此戏剧性变化的原因可以被简单概括为:一是凯恩斯经济学所倡导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政府干预手段迅速取代了制度主义者所提倡的“社会控制”手段,而且凯恩斯主义在支持政府宏观干预的同时并不破坏微观个体的自由选择,因此,凯恩斯主义并不完全否定市场的配置功能,相反,“社会控制”更具有社会主义的计划特征。而且,宏观计量模型的运用使得凯恩斯经济学能够从事比制度经济学更为严谨的经验研究(例如,Rutherford and Tyler, 2008);二是新古典经济学自身的发展弥补了原先的缺陷,许多诸如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外部性等原先制度主义讨论的问题都能够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得到较好的解释;三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科学哲学观发生了变化,制度主义者所坚持的实用主义科学哲学观变的落伍。在实证主义的推动下,心理学也从原先本能心理学转向行为主义和操作主义,这促使旧制度学派心理学基础迅速瓦解。尤其是Friedman(1953)为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所做著名的工具主义辩护,导致原先制度主义者所提倡的面向现实世界的实在论(realism)变得不合时宜,理论的有效性不再依赖其基本假设的现实性,而是取决于预测或推导的准确性。这样一来,原先被认为更为“科学”并能够较好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经济学随即被贴上“堆砌材料”、“反理论”的标签。

(二) 制度研究重新受到重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衰落,制度对经济运行的重要性再度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经济学家对制度研究的热情才被重新点燃。“新制度经济学”一词最早由威廉姆森(wiliamson,1975)提出,用于区别早期的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弱化新古典经济学某些远离现实的假设,尝试将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中。新古典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关注交易的经济学,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是通过交易来完成其经济行为。例如,厂商通过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来实现利润最大化,消费者通过购买消费品和出售劳动来实现效用最大化。从这个角度上讲,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关注“买”和“卖”,亦即“交易”,技术是外生给定的。但是,这门研究交易的经济学竟然假设“交易成本为零”,这种预设显然远离现实,这也导致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交易制度无法得到解释。新制度经济学正是从“交易成本大于零”的视角开始启动理论征程。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参与主体的经济选择便不再仅仅是需求量或供给量,还包括各种确保交易有效进行的交易方式或制度。由于制度会影响交易成本的大小,在控制住其它因素后,对于某项具体交易而言,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成了评判制度优劣的依据。如果将交易成本进行细分,并且将降低交易成本等同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众多有关制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本质上都可以在交易成本的语境展开(例如,Williamson, 1975, 2000)。因此,制度选择和制度比较成为新制度经济学早期重要研究主题。

① 尽管科斯早已完成了《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但是,制度研究热潮的复兴却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

(三) 博弈论在制度研究中的应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制度选择则是参与者之间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博弈结果。这使得博弈论天然成为制度分析的重要工具,并迅速成为制度分析的主流范式(例如,Binmore,2009)。博弈论在制度分析的运用可以简单归纳为两类:一是直接运用,将制度视为内生于博弈过程的均衡结果(例如Schotter, 1981Aoki, 2001, 2009)。在超过两个人以上的博弈中,多重均衡是常见的现象。这意味着即便博弈规则是共同知识,仅仅依靠此共同知识,参与者也无法准确预测博弈会走向哪个均衡。这种多重均衡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社会经济活动复杂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多重均衡的约束下,参与者之间需要拥有走向某一均衡的共享信念。这个共享信念就是制度(正式或非正式)。二是间接运用,即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但它不直接运用博弈论研究既定博弈规则下的博弈结果,而是研究为达至某一博弈结果所需要的有效的博弈形式(game form)。这类研究也体现在机制设计理论中,通常运用社会选择理论选择出社会目标,然后为达成此目标设置一个信息成本最低的博弈规则(例如,Maskin,2002)。一旦优化目标函数选定,无论是完全合同理论中的最优合同设计,还是不完全合同理论中最优产权设计也都涉及到博弈论的这种应用。

(四) 制度演化理论的兴起

近年来,随着演化经济学的复兴,以霍奇逊等为代表制度演化经济学(Institutional and Evolutionary Economics)在恢复旧制度学派传统的基础上,倡导“通用达尔文主义”(Generalized Darwinism)(Hodgson and Knudsen, 2012)。还有一些研究在吸收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观点,深入研究技术与制度的协同演化,试图搭起熊彼特和凡勃仑理论对话的桥梁,考察技术创新和制度演化的内在互动机制(例如,Murmann,2003Dias et al., 2014)。在Sober and Wilson(1998)多层级选择理论的启发下,一些研究也从多层级互动的视角来考察文化、制度与偏好等的协同演化(例如,Bowles and Polania-Reyes, 2012)。甚至一些诸如道格拉斯·诺斯等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也主张抛弃新古典均衡分析范式的窠臼,强调从参与者学习过程的视角来考察制度的生成和演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制度演化理论的发展(例如,North,2005)。

二、制度均衡分析的发展:从完全合同理论到不完全合同理论 (一) 完全合同理论:信息不对称下的最优合同设计

当前,在新古典均衡分析范式下,运用博弈论对制度进行分析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例如,Binmore,2009)。完全合同理论首先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代理成本出发,将交易成本谨慎引入主流均衡分析中。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中,也是微观经济学重要的理论发展。

在完全合同理论中,假设合同的缔约成本和执行成本都为零,并存在一个完备、无运行成本的司法体系。这意味着所有合同条款都是可缔约和第三方可证实的,缔约人之间可以缔约一个包含所有可能状态下有关权责利关系的完备合同。在此假设下,完全合同理论实际只考虑一种类型的交易成本,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具体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效率损失。完全合同理论的逻辑是,委托人在考虑代理人参与者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下,通过缔约可观测和可证实的合同条款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函数。这些由可观测和可证实条款构成的合同是完备的,它考虑到所有可能存在的状态(例如,代理人的类型空间和自然状态空间)。从一般意义上讲,“逆向选择”模型中最优合同设计是“资源配置效率”和“信息租金”的权衡(例如,Tirole,2009)。例如,即便是低能力的代理人也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因此允许低能力代理人劳动有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多用一单位低能力代理人的劳动,委托人就必须多付一份信息租金给高能力的代理人以阻止其通过模仿低能力代理人来获益(满足激励兼容约束)。同样,“道德风险”模型中最优合同设计则表现为“激励”和“保险”的权衡。委托人可以通过向代理人提供保险获得收益,但是,代理人获得保险程度越高,其防范风险的主观激励就会下降,这会给委托人带来额外的损失。

完全合同理论的主要发展包括: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从单维度的研究扩展成多维度的研究,从而增加对各种更加复杂合同的研究;从单边的不对称信息拓展为多边的不对称信息,促进了对拍卖、锦标赛、团队的道德风险和串谋等更为复杂的策略互动机制的研究;通过引入更严格的防再谈判约束,将静态合同设计拓展为动态合同设计(例如,博尔顿、德瓦特里庞,2008)

(二) 不完全合同理论:新产权理论及其争议

在经济学中,如果某一概念词汇中带有“完全”的修饰语,通常意味着该概念所指向的对象是免费的。例如,“完全理性”意味着“理性”是免费的,不考虑认知或思考成本;“完全信息”则意味着信息是免费的,不考虑信息的搜寻成本。同样,“完全合同”则意味着合同的撰写和执行都是免费的。但是,在现实中,合同总是不完全或不完备,一些可能出现的状况没有写进合同,有些条款也是比较模糊。造成合同不完全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三种:一是,无法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y)或者状态的不可描述性。参与者无法事前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状态,即便能够预测,有些状态在发生事前也可能很难描述,这导致了有关这些状态的权责利关系无法写进合同;二是,撰写合同存在成本。即便参与者能够预见所有可能的状态,并且能够描述清楚这些状态,由于撰写合同需要成本,在理性选择下,合同也是不完全的;三是,执行合同存在成本。即便上述两类成本不存在,交易双方能够无代价签订一个依赖所有自然状态的完全合同,但是,由于某些条款无法被第三方证实,即便能够被交易双方观测到,法院也无法执行。这意味着此类不可证实的条款是无法缔约的。这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全(例如,Hart and Moore, 2005Tirole,2009)。

合同的不完全性意味着当没有缔约的状态出现时,围绕该状态权责利关系并没有写进合同,权利没有被界定清楚。如果重新缔约被认为是有利的,各参与方会围绕该出现状态的权利关系进行谈判和缔约。谈判地位或者外部选择权将对参与者的收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合作剩余分配中,谈判力量越大获得的收益越多。因此,合同不完全性将带来以下一些效率的损失:一是,由于敲竹杠(hold-up)导致专用性投资激励的下降。各参与方在缔约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签约后一旦有一方对该交易进行专用性投资,由于合同不完全,在重新缔约时,专用性投资者的谈判地位会恶化,交易对方可能以终止交易威胁专用性投资者,进而获取原本应该属于专用性投资者的部分收益。这就是所谓的敲竹杠问题(hold-up problem)(例如,Grossman and Hart, 1986)。一旦专用性投资者预见到投资收益可能被敲竹杠,投资激励便会下降。如果专用性投资是有益的,投资激励的下降便是效率的损失;二是,事后谈判存在的交易成本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如果重新缔约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重新缔约可能无法实现。在威廉姆森看来,这种事后的无效率会导致交易各方或组织对新状态的不适应(例如,Williamson, 1975, 2000)。

① 专用性投资是指一项投资的价值依赖于具体的交易,当这种交易无法实现时,该投资的价值将迅速下降,甚至消失。

围绕解决不完全合同的效率损失,以Grossman, Hart and Moore为代表新产权理论强调物质资产所有权在解决不完全合同效率损失中的重要性(例如,Grossman and Hart, 1986Hart and Moore, 19902005)。新产权理论将所有权等同于剩余控制权,认为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处置该资产的剩余权利,即合同没有规定好的那一部分权利。剩余控制权是一种针对未缔约状态的决策权。因此,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有权利终止交易方使用该资产,可以选择让其他人使用该资产或交易。这是重要的外部选择权,而这种外部选择权能够提升所有者在事后重新缔约的谈判能力,影响事后谈判的利益分配,进而影响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这样一来,存在一个最大化促进专用性投资的剩余控制权配置,即最优的所有权配置。在这意义上,产权是重要的,它能够影响专用性投资激励。在新产权理论看来,企业是物质资产的构成体。雇主的权威是因为拥有物质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非如Coase(1937)and Simon(1951)所强调的直接作用于雇员的个人权威,是通过控制物质资产剩余控制权来影响雇员的间接非个人权威(impersonal power)(例如,黄凯南,2012)。围绕所有权配置与激励的关系,新产权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解释最优所有权结构、纵向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公司金融中依状态控制权配置、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配置、公共和私人产权的效率比较等(例如,Aghion and Holden, 2011Hart,2017)。

一些学者指出,解决合同不完全性的效率损失不一定要诉诸于产权配置,参与者之间可以通过合同在事前约定好对事后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例如,Maskin and Tirole, 1999)。即便存在不可证实的条款,可以通过事前设计一个事后显示真实信息的机制,来解决第三方不可证实的问题(例如,Maskin and Tirole, 1999Maskin,2002)。这意味着机制设计能够解决不可缔约或不可证实的难题,纠正不完全合同的效率损失。这是一个完美的理论假设,但是现实中却没有发现依靠这种类型的机制设计来解决合同不可证实的例子(例如,Bolton and Antoine, 2009Hart,2017)。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机制设计的均衡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它高度依赖参与者之间的理性和共同知识假设。Aghion et al.(2010)研究表明,在共同知识下,如果一个机制能够具有显示真实信息的均衡,在接近共同知识下(或稍微偏离共同知识),同样存在一个显示不真实信息的均衡。这意味着显示真实信息的均衡是及其不稳定的,一旦参与者的理性有限便容易产生显示不真实信息的均衡。这也导致了现实中没有采用此类机制设计。因此,产权配置在解决不完全合同中的效率损失还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机制设计理论的质疑,Hart and Moore(2008)结合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将“公平”等因素纳入合同分析中,将合同视为交易各方的参照点(reference points)。他们认为,参与者有公平的偏好,一旦认为被不公平对待就会采取“隐蔽”(shading)的行为来惩罚对方。他们假设这种“隐蔽”行为是没有成本的(例如,Hart and Holmström,2010)。合同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双方能够约定一个公平的交易条款,从而降低“隐蔽”行为的效率损失。因此,Maskin and Tirole等机制设计大师提出的事前分配决策权或控制权的做法,可能会因为决策者提出的条款(例如,价格)被认为“不公平”而导致另一方采取“隐蔽”行为,这会造成效率的损失(例如,Halonen-Akatwijuka and Hart, 2016)。因此,产权是重要的,不仅会影响到专用性投资激励,产权配置带来了利益分配变化也会影响“隐蔽”行为的变化。但是,对“隐蔽”行为成本为零的假设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论证,这导致其假设缺乏理论和实证支撑。例如,“隐蔽”行为可能是一种减少努力的消极怠工,这会提高实施者的收益;同样,“隐蔽”行为可能是一种有成本的惩罚他人的行为,这可能源自实施者的利他偏好或社会性偏好(例如,Bowles and Polania-Reyes, 2012)。

较之于完全合同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考虑合同订立和执行的交易成本,明确指出产权配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合同不完全引起的效率损失。必须注意,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优产权设计隐含假设产权交易是无成本的。因此,新产权理论本质上不关注产权的交易制度。一旦将产权交易的成本考虑进去,产权配置不是没有成本的,这意味着必须关注产权的交易制度。一个产权交易成本更低的制度在产权配置上更具效率,也更能够解决由合同不完全引起的效率损失。

三、制度的演化分析:从演化到共同演化 (一) 参与者异质性、学习过程与制度演化

不同于均衡分析对完全理性的遵循,制度演化分析是基于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完全理性的行为模式只有一种,即基于约束条件下的目标最大化。有限理性则有众多行为模式,其行为模型取决于参与者理性的有限程度。因此,较之于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很难找到基准模型,这也是演化经济学建模困难的原因。从有限理性出发,参与者认知模式对制度生成和演变具有重要影响(例如,North,2005黄凯南,2010)。

较之于一般均衡理论,博弈论增加了更多异质性分析。从同质性的代表性企业或消费者拓展到异质性的参与者。在博弈论中,参与者之间的策略集、支付集、信息集和博弈次序等都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博弈论有个重要的假设,即博弈规则是外生给定、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知识。共同知识的假设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对博弈拥有共同的认知模式。因此,尽管博弈论允许参与者间存在差异,但是,博弈论却隐含假定参与者在认知模式上是同质的,并且是外生给定不变的。制度的演化分析则进一步放松这个假设,允许并强调参与者认知模式的差异性。这意味着制度演化分析强调的“异质性”不仅表现在偏好、策略、信息和财富约束等的差异,还表现在“认知模式”的差异。而且,参与者认知模式不是外生给定不变的,而是内生演化。作为共同知识的博弈规则也不是外生给定不变,而是内生演化的。

在制度演化分析中,制度被定义为由参与者之间互动形成的、用来协调、组织、约束和塑造参与者之间互动模式的规则系统,可以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例如,Hodgson and Huang, 2012)。这里强调互动是比博弈更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遵循“博弈规则为外生给定的共同知识”假设的博弈行为,也包括不遵循博弈规则的其他交互行为。作为互动规则系统的制度至少包含四个层面的规则:一是行为层面上的规则,即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二是信念层面上的规则,即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例如,Aoki,2001),它描述了当存在多种可能的互动结果(即不确定性)时,参与者之间有关达至某一具体结果的共同信念;三是价值层面的规则,涉及到内化的价值观和道德感,描述了参与者之间对行动的意义和价值拥有共同的评判标准,是一种共享价值观。这种共享价值观影响和塑造参与者的社会性偏好。例如,参与者之间对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性偏好(例如,Bowles,2008);四是认知层面上的规则,即参与者之间对互动场景的共同认知规则或共享心智模型(Shared mental model),描述了参与者之间对互动场景信息拥有相同的解码、编码和抽象的规则,包括相同的学习规则(例如,North,2005Damásio,2005)。在上述四类共同遵循的规则中,除了行为规则是显性可观测的,其他规则都是相对隐性和难于观测的,而且这四类规则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影响规则系统的稳定性。通常讲,如果制度的变化仅仅涉及到行为规则的变化,新制度的形成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是,如果制度的变化不仅涉及到行为规则的变化,还涉及到共享信念或共享价值观的变化,甚至涉及到共享心智模型的变化,制度演化则较为复杂和缓慢。

制度演化本质上是有限理性的参与者们通过互动学习从一种共同知识转向另一种共同知识的过程。由于制度具有塑造认知模型的功能,制度演变不仅仅是由正反馈性和网络效应等引致的路径依赖,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路径依赖。简单地归纳,参与者学习至少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学习:一是有关互动场景知识的学习,包括参与者集合、信息集合、支付集合、策略集合等博弈规则的学习;二是有关如何互动的策略学习,即学习获取互动过程中更具有适应度的策略。

制度演化的理论逻辑可以描述如下:一是,原有制度失衡过程。一旦遵循原有制度的外部性越来越强,参与者对原有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可能会不满意。这会导致一部分参与者偏离原有行为规则。如果偏离者的收益高于遵循者,并且这种偏离行为不会挑战共享价值观和共享心智模型,其他参与者会较快地学习或模仿偏离行为。这会导致原有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迅速瓦解。但是,如果偏离者的行动会挑战共享价值观和共享心智模型,该行动就可能被解读为异端或不正确的行为,这样一来,即便偏离者的行为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种行为也不会马上流行起来。只有当采用该行动的人数达到一定的阈值,引起参与者共享信念、共享价值观和共享心智模型等的变化,才会引起更多的人偏离原有的行为规则;二是,异质性主体学习互动过程。一旦原有制度失衡,参与者不再遵循原有的规则系统,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如果参与者之间不再遵循原有的共享认知模型,而是采用各自的主观认知模型,参与者之间将在认知模式上存在差异(例如,黄凯南,2010)。由于没有共同遵循的规则,参与者之间将在没有规则的协调下进行互动。这个阶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面对新的互动环境,参与者需要学习有关互动环境的知识,以及如何进行互动的策略知识。如果参与者之间的认知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对信息的解读和理解也将存在较大的差异,共识将很难形成。制度的形成很难一蹴而就,制度演化不是从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的瞬时移动,而是异质性参与者之间多主体互动与学习的过程;三是,新制度形成过程。通过互动学习,参与者之间可能逐步形成对互动环境的共同知识,形成共享的认知模型,以及对具体行动的价值和意义达成共识,对具体互动方式形成共享信念,进而形成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这过程涉及到认知、价值、信念和行为等层面的相互影响和均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也体现了制度演化的复杂性。

(二) 共同演化

近年来,共同演化理论在经济系统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成为制度演化分析的重要发展方向。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与制度的共同演化。该领域的研究体现了熊彼特主义与凡勃仑主义的结合,广泛吸收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观点,深入考察技术创新与制度演化的相互反馈机制。许多研究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系统,呈现出诸如非线性、互动、涌现(emergence)和系统内嵌系统(systems within systems)的特征,技术创新的范畴也从企业或组织内部延伸到企业间的创新网络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技术创新受到制度系统性的影响。技术创新也是推动制度变革的重要力量,技术演化与制度演化的轨迹交织一起,形成复杂的共同演化关系(Tedeschi et al., 2014);二是多主体和多层级的共同演化。随着以Sober and Wilson(1998)为代表的多层级选择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生物学家的热捧,一些学者也尝试将多层级选择理论运用到社会制度演化分析中。这些研究主张从多主体和多层级的视角来研究制度演化。制度的生成和演化至少包含两个层级的互动,即个体层级中的个体间互动,以及高于个体层级的组织间互动。这意味着制度演化受到个体选择和群体选择的共同作用,这两种力量交织一起共同决定制度演化轨迹,也促使习惯、惯例和制度的共同演化(例如,Bowles et al., 2003; Bowles,2004黄凯南,2016)。

四、前沿理论展望:均衡分析与演化分析的融合与超越

制度均衡分析和演化分析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各自从不同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出发探讨制度的功能、个体与制度的关系,独立构建制度生成和变化的理论逻辑。这两种研究范式看起来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范式间很难通约。这也造成演化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各说各话,交流甚少,各自都站在自身范式的立场和标准去评判、批评甚至指责对方的研究范式。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学家们专注于各自范式的研究,也是一种重要的学术分工。这两种研究范式的独立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但是,随着两种范式的日益成熟,各自的学术投入也会呈现边际产出递减的趋势。从科学发展史上看,许多理论创新源自不同范式的互动与融合,进而构建一个更为高阶的理论逻辑体系,能够消解原有范式间的冲突和矛盾。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发展也可能是基于均衡分析和演化分析的融合与超越。

前沿理论的发展需要将制度的激励功能和认知功能纳入统一分析中。如前所述,博弈论的重要假设是参与者之间对博弈规则拥有共同知识,这意味着博弈论尽管是多人博弈,但这些人却共同遵循一个相同的心智模型,在认知模式层面上是一个人的博弈。由于将这个共同知识视为外生给定,主流均衡理论本质上不研究认知问题。在制度均衡分析中,经济学家们更多关注激励问题。激励问题源自外部性,制度是解决外部性重要的途径,制度设计也是围绕各类主体的激励兼容展开。不论是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优合同设计,还是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优产权设计,制度都起到重要的激励功能,前者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下代理人努力行动或信息揭露的激励不足问题,后者是为了解决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问题。在制度演化分析中,制度具有重要的认知功能。制度提供参与者们对互动场景知识的共同认知,包括对信息的抽象、编码和解码的共同规则。制度意在促使参与者之间形成共识,降低参与者认知的差异。从这意义上讲,制度降低了参与者之间的异质程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制度既具有认知功能也具有激励功能,它为参与者们理解互动场景提供共同的认知模式,也为参与者们针对具体的互动方式提供重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制度形成过程中,激励和认知这两个变量可能会交织一起,共同影响参与者的行为。这意味着在经济分析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参与者的激励问题,还需要考虑其认知问题。在具体的制度分析中,需要识别哪些是激励问题,哪些是认知问题。一个良好的制度既要为参与者们提供激励兼容的机制,也要为参与者们的学习和互动交流提供平台。

前沿理论的发展需要将个体的选择行为和被环境选择行为纳入统一分析中。均衡分析和演化分析对个体理性采取不同的假设。在均衡分析中,个体具有完全理性,个体行为是主动、有意识的理性选择行为,制度是个体理性设计或建构的结果。在演化分析中,个体是有限理性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认为个体是基于习惯的无意识行为,企业是基于惯例的无意识行为,个体行为是在演化过程中被选择出来的。例如,高于平均适应度的行为在群体中比重会上升,反之,低于平均适应度的行为在群体中的比重会下降。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个体既在做选择也在被选择。个体具有一定理性或意识做出决策或选择。但是,个体有意识决策的规则是被先前的环境选择出来的,个体行为结果的有效性取决于该行为对当下环境的适应度。

前沿理论的发展需要将均衡的产生和内生演变纳入统一分析中。一个统一的制度分析理论必须能够解答“均衡是如何产生?以及均衡又是如何内生演变?”。这需要创造一种理论逻辑既能够描述某些动态变量是如何趋向静止的均衡状态,又要能够描述在原有均衡状态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如何累积一种打破原有均衡的力量,以及如何趋向另一种均衡状态。这需要理论体系能够同时处理“变”(演化)与“不变”(均衡)。当前流行的演化博弈论只能处理均衡如何产生,而无法解释均衡如何内生演变(例如,Hodgson and Huang, 2012)。理论的分析逻辑必须超越演化博弈论的局限,不仅能够分析均衡如何产生,还必须能够内生地解释知识创新过程,以及博弈规则自身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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