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33 Issue (2): 21-26   PDF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次序中的价值秩序——一种可能的阐释
王江伟 , 胡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3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只是一种以概念群样式提出的价值共识,而且其表述次序之中呈现出某种特定的价值图景。这一图景中的价值秩序具体体现为:在国家层面依循历史的逻辑,呈现出国家作为一种实体性存在的生存需求演进层次;在社会层面依循演绎的逻辑,呈现出社会成员作为一种精神性存在的自我实现的展开环节;在公民个人层面依循交往的逻辑,呈现出公民个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的交往生活圈层。三者分别呈现出从物质到精神、从目的到手段、从特殊到一般的价值秩序,从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价值冲突这一理论难题的初步因应,部分消解了将其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疑难和困惑。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表述次序    价值冲突    价值共识    价值秩序    
Core Socialist Values: The Order of Values Involved in the Order of Concepts: A Possible Interpretation
WANG Jiangwei , HU Zhuo     
School of Marxism,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not only constitutes a kind of value consensus with a cluster of concepts, but also contains some sort of order of values. This order includes three aspects:the levels of evolution of the country as a kind of substantial existence based on historical logic, the life process of individuals as a kind of spiritual existence based on deductive logic, the interactive picture of citizens as a kind of social existence based on practical logic, which involve the chains of material-spirit, ends-means and collective-individual respectively. This order could be regarded as a theoretical response to the problem of value conflicts in the framework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and would be helpful for integrating them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social governance.
Keywords: core socialist values    the order of concepts    value conflicts    value consensus    the order of values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1],这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学界大多偏重于对作为一种价值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性研究,在概念的辨析、范畴的界定、逻辑的澄清等方面尚留有不少疑难。然而,一旦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并将其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之中,就可能会涉及具体的制度构建和政策制定,这就要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更加严格的考察,更加清晰地阐明其理论内涵、表述方式和价值秩序,以便促使其更加顺利地从抽象的价值共识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要素。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过程及研究现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经过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原本过于刻板的价值体系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导下开始松动,经过“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等的讨论之后迎来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新局面。这既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也带来了如何凝聚价值共识、构建全社会共同认同的核心价值方面的挑战。为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此作为“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并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行了更加深入的阐释[3]。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宏观的架构,尚有待于进一步凝练出更为精确、简练、便于传播的价值概念。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全国各地各行业人士先后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探索和尝试:前者的成果是在2007—2015年间积累的“90多种表述,涉及约190个范畴”[4],后者的收获则是在2011—2012年间确立的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风格的诸种“精神”。在相关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三个倡导”的框架下首次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十二个价值概念进行了完整表述[5],并最终在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将其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6],从而成为今天人们耳熟能详的这十二个词、二十四个字。

目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研究,侧重于发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蕴,分析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的内在关联,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认同、文化建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从而力图拓宽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有的思想深度和理论语境。第二类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研究,侧重于剖析作为其主要构成的十二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和特征,并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对民主、自由、平等等进行追溯和考证,试图通过不同立场、不同视角的比较,勾勒出这些价值概念在不同时代的理论特征,不断显明其自身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赋予核心价值观以更加明确的意识形态属性。第三类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研究,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既涉及学校、医院、企业、机关、社区、网络等不同的生活场景,也涉及大数据、新媒体、文艺作品、节日礼俗、仪式庆典、家风家训等不同的实现载体,还涉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价值观教育的参照比较,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际场景中的融入和培育提供丰富的思路和举措,并与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领域的研究相互交叉、相互呼应。

然而,上述三类研究路径虽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但要想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最新要求,还需要克服一些棘手的难题。因为虽然作为一种价值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理论阐释上可以容许且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作为一种制度要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牵涉到具体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就必须获得最大程度的明晰性,从而预先化解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惑。而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应当如何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部各个价值概念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否存在价值冲突的可能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共识

价值共识与价值冲突的问题都来源于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这一基本处境。价值多元不是独属于现代社会的事实,因为即使在为某个特定的思想流派或宗教信仰所笼罩的传统社会里,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严格意义上的价值一元。然而,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于价值多元不仅属于一种“事实”,而且变成了一种“应当”,从而带来了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未来图景,并衍生出了价值多元主义的思想主张和价值冲突的理论挑战。在洞察到这些问题的学者里面,可以找到很多熟悉的名字。例如,马克斯·韦伯将多元价值共存且相互冲突的状态比作多神论传统中的“诸神之争”,“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之中”“你将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7]44,因此真善美之间也可能存在不一致,“有些事情虽不美、不神圣、不善,却可以为真,此乃一项常识。这些现象,不过是不同制度的神和价值之间相互争斗的最普通的例证”[7]39-40。以赛亚·伯林也总结说,“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遭遇的世界,是一个我们要在同等终极的目的、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且某些目的之实现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目的之牺牲的世界”[8]241,因此那种“所有美好价值都将相互兼容”的美梦并不真实,“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才是“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脱的特征”[8]242。马克斯·韦伯和以塞亚·伯林描述的这幅图景构成了现代人思想生活的基本场景,其中在“价值选择”方面蕴涵的自由无根既解脱了现代人的心灵束缚,也构成了现代人的精神梦魇。当这样一种“梦魇”发生于个体的心灵之中时,或许可以通过诉诸人生哲学得到抚慰,但当其变成一种群体“症候”时,就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予以诊治——后者在西方最著名的例子之一便是来自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那里为此提供了一剂相当精致的思想药方,使自由与平等等价值在理论上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安放

与之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可以看作是从政治哲学角度出发对这一“症候”的中国式“诊疗”。它力图以一种概念群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取出潜在于当代中国社会之中的价值共识,以免价值观念的格局日益陷入无根和无序,并力图通过不断地培育和践行逐步使其从一种理论愿景落实为一种社会事实。然而,这一点也带来了相应的挑战:既然是以概念群的方式提出,那么如何处理其中各个价值概念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否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毕竟,民主与自由、自由与平等、诚信与友善等诸种价值之间的可能矛盾一直是现当代的哲学家们反复讨论的问题之一,很难将其忽略。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也会出现这些问题?如果出现,又应当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对此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属性天然消除了价值概念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因而这一体系中的每一种价值概念都不应被孤立地阐释,而应在与其他价值概念的关系中得到理解。但是这样一来,各种价值概念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对各个价值概念的界定存在着最终变成一种循环论证的危险。第二种思路,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部的价值概念之间确实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但这种冲突无法通过纯粹的理论阐释来解决,而只能在实践中找到解答,并通过实践得到不断地完善与优化。但是这样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理论对实践的前瞻性引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回避了理论本应承担的思想责任。所以,这两种思路总体上各有利弊,但共同的缺陷却是都未曾着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行的表述次序,从而忽略了这一表述次序背后可能隐含的价值秩序及其对价值冲突问题的含蓄回应。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秩序

按照现行的表述次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十二个概念,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6],从而又将这十二个概念分成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具体如表 1所示。学者们大多着眼于这三个层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结合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等不同视角作出过较为深入的阐释,却对每个层面内部的四个价值概念的表述次序关注较少。这些次序的排列或许有着各种必然或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一旦生成之后,它们就落实为一种观念上的事实,等待着不同的阐释和解读。因此,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价值共识更具理论上的明晰性和自洽性,就应赋予其表述次序以深层的生成逻辑,从而厘清这个概念群内部隐含的价值图景。而从这一思路出发,就会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表述次序事实上遵循着三种不同的生成逻辑。

表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秩序

首先,国家层面的四个价值概念依循的是一种历史的逻辑,呈现的是国家作为一种实体性存在的生存需求演进层次,蕴含着一种从物质到精神的演进次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价值概念的排序是最显性的,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以及“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9]的古训。然而,揆诸史实就会发现,这四个价值概念的排序事实上恰恰与中国在近现代史中的救亡、建设与发展历程相一致。具体来看,在中国传统的视野中,政治的主要价值目标在于“支持和维护道德、社会以及文化的秩序”[10]9。只有在晚清时期与西方列强发生惨烈碰撞之后,“富强”作为一种政治价值才“赢得了统治阶级中大多数明智人士的默认”[10]17,进而正式上升为一种国家目的,并产生了著名的洋务运动。但是,随着甲午战争落败,国人开始从单纯地追求富强转向更深层次的制度反思,从而衍生出了以实现君主制度的民主转型为主要目标的维新变法运动,并一直延续到清廷逊位。在中华民国时期,面对玩弄权谋的军阀政客,人们痛感民主制度需要新思想、新文化的支撑,提出了对思想启蒙和文明革新的呼吁,展开了影响深远的新文化运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契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过长期的曲折探索和后来的改革开放,最终在21世纪初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体现了执政党对于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认识深化。因此,从历史的视野来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并非价值概念的单纯罗列,而是对从洋务运动、维新变法运动、新文化运动一直到21世纪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演变发展所蕴涵的价值追求的提炼与囊括。其表述次序呈现出了历史的发生过程,表明了近现代以来中国作为一种实体性存在通过物质、制度、文化等不同途径的变革来保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递进层次,如表 2所示。

表 2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历史的逻辑

其次,社会层面的四个价值概念依循的是一种演绎的逻辑,呈现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作为一种精神性存在的自我实现的展开环节,蕴含着一种从目的到手段的推导次序。因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虽然都属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但在抽象层面上却包含四个不同的环节:第一,作为一种具有精神属性的存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1]。在理想的社会里,自由指向的是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2],进而形成一种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在现阶段的社会里,自由则落实为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拥有的各项具体权利和实现机会,是每个人完成自我提升与自我实现的始点和前提。第二,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同等的具体权利和实现机会,就构成了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根本诉求。因此,平等的核心就在于努力保证每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第三,如果上述保证能够实现,那么这样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以及对其的保持则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称之为“公正”。第四,如果这种公正的状态受到某种行动或事件的威胁或破坏,则需要以符合多数社会成员共识、针对所有社会成员都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对之进行正当的治理、裁决和惩处,以帮助修补或恢复到公正的状态——这样一种活动与机制就构成了“法治”的主要内容。因此,隶属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这四个价值概念整体上遵循的是一种抽象的演绎逻辑,是社会为保证各个成员的自我提升和自我实现所必需的价值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可以概略地将其分为两个层次:自由、平等与公正属于第一个层次,它们更多呈现为一种实质性的目的,其自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中又以自由最为根本;法治则属于第二个层次,它更多呈现为一种工具性的目的,即凭借对自由、平等与公正的保障而使自身值得追求,从而在本质上构成了对自由、平等、公正的制度化表达,如表 3所示。

表 3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演绎的逻辑

最后,公民个人层面的四个价值概念依循的是一种交往的逻辑,呈现的是公民个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的交往生活圈层,蕴含着一种从特殊到一般的交往次序。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四项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表述次序对应于公民个人交往关系涉及的不同圈层的价值规范:第一,爱国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在现代国家的范围内,公民个人在交往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最庞大的交往对象往往就是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本身,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提升与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与奉献相互统一,从而使得爱国既成为一种感性的情感体验,也成为一种理性的应然选择。第二,敬业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作为其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与国家的交往可以被看作其中的一个特例,因为如果将“公民”视为个体的一种“准职业性”身份,那么公民个人与国家的交往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还原为公民个人与作为其“准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如服务于国家权力运作机制的公务员群体)之间的交往。而且,在和平时期的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主要体现为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敬业”的要求内在地蕴涵于“爱国”的价值规范之中。第三,诚信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其他任意公民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为降低各种交往活动的不可预测性和潜在风险,诚信日益凸显为公民个人在开展交往活动中的关键规范。同时,由于公民个人与国家、职业对象的交往总是可以被还原为与某个或某些公民个人的交往,所以“诚信”的要求也内在地蕴涵于“爱国”和“敬业”的价值规范之中。第四,友善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其他任意一种生命物之间的交往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友善涉及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涉及人与自然的交往,后者尤其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方面[13]。同样,由于公民个人的一切交往活动总是可以被还原为与某个或某些生命物的交往,所以“友善”的要求也内在地蕴涵于“爱国”“敬业”“诚信”的价值规范之中。因此,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规定的交往关系中的交往对象依次为国家、作为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任意的公民个人、任意的生命物,其中每一个后者都内在地蕴涵于前者之中,所以每一个与后者相对应的价值规范也都内在地蕴涵于与前者相对应的价值规范之中,如表 4所示。

表 4 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交往的逻辑

四、结论

在初步勾勒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能蕴涵的价值秩序之后,就可以发现这一秩序本身其实已经构成了对价值冲突问题的预先回应。

首先,从国家层面的四个价值目标来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依据国家这种实体性存在的生存需求依次递进产生,后一个价值目标总是建立在前一个价值目标的基础之上,所以总体上归属于实然的层面,并为中国近现代史的发生过程所验证,从而在历史实践中确证了其发生秩序,为化解彼此间的可能冲突提供了历史依据。

其次,从社会层面的四种价值取向来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依据社会成员个体自我实现的展开环节依次推导产生:自由是社会成员自我实现的始点和前提,平等的自由构成公正,法治则是对公正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关系,获得了从抽象层面避开相互冲突的可能性——虽然无法完全排除实践中的冲突,但那更多源于对特定价值概念的理解分歧。

最后,从公民个人层面的四项价值准则来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依据公民个人在交往活动中涉及的交往生活圈层依次推扩产生。正如作为交往对象的国家在具体的交往活动中往往呈现为特定的公民群体、特定的公民群体可以被还原为任意的公民个人、任意的公民个人可以被最终还原为有生命的存在物一样,这些价值准则之间也构成了一种蕴涵与被蕴涵的关系:爱国蕴涵敬业、敬业蕴涵诚信、诚信蕴涵友善,每一个后者都构成对每一个前者的本质性规定——这就意味着不以友善为前提的诚信可能无足称道,不以诚信为前提的敬业可能涉嫌欺诈,不以敬业为前提的爱国可能徒托空言。

因此,整体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表述次序背后可能隐含的这样一种价值秩序能够对价值冲突的挑战给予一种含蓄的回应,从而预先化解在将其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疑难和困惑,促使其更加顺利地从一种价值共识转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一项制度要素。

注释:

①   例如“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爱国诚信、务实创新、开放包容”的天津精神等,参见:左亚文,石海燕的《再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深化(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理论探讨》2013年3期, 第47—51页;刘梦溪的《中国城市的“精神”紊乱》,《社会科学报》2012年4月26日, 第8版。

②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了两次表述,其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首次表述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a.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b.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二次表述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a.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b.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约翰·罗尔斯借助“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的解释,使首次表述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在理论上顺利转化为了第二次表述中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参见: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修订版)》,第二章第13节,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③   例如,参见:龚群的《三层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内在关系》,《光明日报》,2013年1月5日第11版。

④   “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参见:恩格斯的《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3版,2012年,第1002页。

⑤   当然,一如史华慈所指出的,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不关心经济活动,只不过这种关心更多着眼于“满足群众基本的最低需要”,而非经济增长。

⑥   文中所说的“交往”预设了某种回应性,这种回应性被设定为只存在于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间,因而仅指客观生命物之间的交往。同样,文中所说的“诚信”是以交往活动对于交往双方而言具有可理解性为基础(如果其中一方完全无法认知、揣测、想象和验证对方的活动所具有的意义,一般就很难产生有意义的交流,更不用说彼此双方达成约定以至于生出“诚信”的要求了),而到目前为止动植物等非人生命物依然被广泛地认为并不严格符合这一特征,所以这里的“诚信”仅涉及公民个人之间的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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