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社会学创立于19世纪末,旨在研究越轨行为的起因及其所产生的影响。越轨社会学自创立以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也产生了颇大的社会影响。可是,越轨社会学中一直忽视了对工程越轨行为的研究,究其原因,这种状况与越轨社会学诞生的特定社会背景有密切联系。
直面现实世界,人们可以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局势趋于平稳,各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一步加快,现代工程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与其同时,工程腐败、偷工减料、环境污染等工程越轨行为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当前中国正处在高速的现代化进程中,工程规模愈来愈大,工程类型愈来愈多,但工程越轨行为也成为了众所厌恶又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工程越轨行为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社会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而且还给环境生态造成巨大损害。对工程越轨行为的研究再也不能继续在越轨社会学中缺席了,工程越轨行为必须成为越轨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
二、工程越轨行为是越轨行为的基本类型之一国内学者在翻译“deviance”一词时,有的译为“越轨行为”,有的译为“偏差行为”“离轨行为”“偏离行为”“反常行为”“异常行为”等。文章认为,“deviance”译为“越轨”比较合适,许多社会学教材和学术专著也都采用了这一译法,而且其涵盖范围更为宽泛。
越轨行为是指违反或偏离一定社会规范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对于越轨行为,通常可以把它们分为两类。第一类越轨行为是与某个特定类型的社会活动方式和越轨者的社会角色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可以权且将其称为“行业性或社会活动特定领域性越轨现象”,例如,“滥用职权”这种越轨行为只能发生在“有职权的人”身上,“虐待俘虏”这种越轨行为发生在军事活动领域,“传播淫秽作品”这种越轨行为发生在文化活动领域。而另一类越轨行为却与社会活动方式类型和越轨者的社会身份没有什么关系,可以权且将其称为“一般性越轨现象”。例如,杀人、酗酒、吸毒等都属于后一类越轨行为。这一类越轨行为是没有行业社会活动方式特殊性和社会角色特殊性的,它们的存在和状态往往更多反映和表现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应该强调指出,以上所述绝不是主张这两类越轨行为截然不同,不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现象。实际上,不但这两类越轨行为之间往往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而且在研究其原因、性质、社会后果时,更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许多相互渗透、相互联系之处,存在具有共性的研究内容。
无论从理论方面看还是从现实需要看,越轨社会学都应该同时重视对上述两类越轨行为的研究,而不应有意无意地忽视对某一类型的研究。可是,实际情况却是,在越轨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虽然可以说同时涉及了对两类越轨行为研究,但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越轨社会学中往往更关注对第二类越轨行为的研究,而轻视甚至忽视了对第一类越轨行为的研究。
实际上,第一类越轨行为的具体类型多种多样,而工程越轨行为就是其中最常见、最值得关注的具体类型之一。从学科相互关系上看,可以把对工程越轨行为的研究看作是越轨社会学和工程社会学的交叉研究领域和共同研究领域。
三、工程越轨行为在越轨社会学中长期“缺席”虽然工程越轨行为是越轨行为的基本类型之一,但越轨社会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一直忽视对工程越轨行为的研究,工程越轨行为在越轨社会学中长期“缺席”。
在越轨社会学的早期经典著作中,杀人、自杀、强奸、吸毒、酗酒、同性恋和一些心理问题是常规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重要的、流行的话题以及最新被确认的越轨行为,如职场越轨行为、网络越轨行为、自杀式爆炸等逐渐成为越轨社会学的新主题。然而,工程越轨行为依然未能成为一个专门的常规主题,只是偶尔在某个主题下被提及。
例如,亚历克斯·梯尔的《越轨社会学》是这个领域近年来的畅销书,已经出版了12版。全书共15章,仅在“第13章--特权越轨行为”(即拥有特权而获得高利润的越轨行为)中,简要分析了企业越轨行为的类型、企业欺诈的社会特征[1]209-212,并对官员腐败在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做了简单介绍。耐人寻味的是,梯尔在这一章的“行业越轨行为”中谈到了医生、律师、会计的越轨行为,却丝毫未提及工程师的越轨行为。
究其原因,这可能与该学科兴起的特定社会背景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随着西方国家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抢劫、盗窃、强奸、自杀、酗酒、吸毒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西方国家的一些社会学家通过研究发现,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和机制以及给社会造成的种种危害与后果有许多相似之处。通过对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迅速形成了越轨社会学这个分支学科,并且其研究成果对于减少和防范这些类型的越轨问题也做出了很大贡献。在这些研究主题积淀、固化并形成研究传统的情况下,许多学者习以为常地忽视了对工程中的越轨现象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
在社会生活和工程活动中,工程越轨行为不仅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会直接对工程活动的正常运行、对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众正当利益带来威胁或者形成破坏。例如,某些施工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时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掌管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权力,插手基建工程、进行权钱交易,破坏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影响工程质量;某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备,危害员工的生命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
工程活动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基础,工程越轨行为是工程活动中的常见现象,它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工程社会学和越轨社会学的共同研究对象。分析工程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机制,以及给社会造成的种种危害与后果,有利于探索治理和预防工程越轨行为的对策和措施,促进工程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众正当利益。
四、工程越轨行为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工程越轨行为指的是在从事工程活动以及与工程活动有相关利益的人员或群体中,所发生的触犯或违反有关社会规范的行为。这里需要结合社会规范的涵义来认识和分析工程越轨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根据《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2]302。可以看出,社会规范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它明确表达了对整个社会中的个人行为和集体或群体行为的要求与期望。因此,工程越轨行为违反了社会规范,实际上就是与社会大多数人或统治集团的利益、意愿或价值观发生矛盾或冲突,是大多数人不赞同的行为。
社会规范虽然普遍地存在所有社会之中,但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地域性以及民族性,不存在超社会、超阶级的社会规范[3]120-121。社会规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是相对而言的。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或某一个阶级来说,社会规范是进步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而对于另一个历史时期或另一个阶段来说,则可能是守旧的、妨碍社会进步发展的。社会规范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指的是每个民族、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的社会规范。因此,社会规范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发挥作用。如此以来,工程越轨行为也具有相对性,它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工程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或群体的越轨行为,在另一个工程共同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的行为。
按照大百科全书的定义,社会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出来并明确施行的,即正式规范,通常是以明确、具体、稳定的法律或规则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能够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一类是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即非正式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理解、接受和认同,舆论批评是非正式规范得以阐明和维持的主要方式,如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宗教信仰介于二者之间,它在早期社会中通常是不成文的规范形式,而在现代社会中则是成文的,甚至在某些国家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权威。由于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指导、协调、支配和制约的性质、程度及范围是不同的,越轨行为触犯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会招致不同形式以及不同程度的惩罚。因此,工程越轨行为的越轨程度以及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行为触犯的社会规范类型,既包括不法的犯罪行为,也包含不违法但违章、违规和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工程活动的群体--即工程共同体--自身独特的组织形式或制度形式,决定了这一类群体会触犯或违反一系列特殊的社会规范。从工程社会学的角度看,工程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或制度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型[4]12-13:一类是职业共同体,例如工会、工程师协会、雇主协会、企业家协会等,这些职业共同体必须遵守本职业群体制定的职业伦理章程和职业规范;另一类是工程活动共同体,也就是不同职业的成员以企业、公司、项目部等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具体工程活动,工程活动共同体的成员不仅要遵守职业伦理章程和职业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所在企业、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因此,工程共同体将触犯和违反的是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行业性的社会规范,而这些社会规范是研究抢劫犯、盗窃犯、强奸犯、自杀群体、酗酒群体、吸毒群体、同性恋群体等其他越轨行为主体时不会涉及到的。
随着社会发展,现代工程呈现出新的特性,投资多、规模大、工期长、影响广,一旦工程越轨行为发生,其引发的后果将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扰乱公证、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国家审计署2003年度审计报告公开了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质量令人担忧。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的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5]因此,工程越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而且还会给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损失,远远超过其他类型越轨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工程越轨行为的类型、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其他领域的越轨行为相比,工程越轨行为具有更鲜明的职业性和行业性的特征,在分析工程越轨行为的类型与越轨原因时,必须特别注意分析和研究工程越轨行为的行为主体所处的工作形态、职业特征或者工作性质的作用和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工程共同体的成员构成十分复杂,是由工程师、工人、投资者、管理者及利益相关者等共同组成的异质成员共同体,由于篇幅所限,这里无法对所有成员的越轨行为进行一一考察,下面将仅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和企业高层人员在工程活动中越轨行为进行阐释和分析。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两类越轨行为在工程越轨行为中不但最具典型性而且影响最为严重和恶劣。从而,对于这两类工程越轨行为的解析,实际上也是对典型的工程越轨行为的研究。
(一)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活动中的越轨行为根据越轨社会学的权势理论,权力的不平等会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也就是说,权势也是导致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1]29-30。由于工程活动是团体性行为,工程团体中的不同成员有不同的职位、不同的权力,从而,拥有不同的职位、不同的权力的不同成员在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方面也就会有很大区别。尤其是,由于工程行为必然受到国家政策和行政机关的管制和约束,这就使得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成为对工程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性、决定性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拥有了特定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而做出形形色色的越轨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6]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通常是因为其所隶属的组织享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某项业务领域的职权。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了与众不同的势力、地位和身份,从而可以利用职务的便利,做出一些越轨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此类越轨行为具有涉案人员范围广、涉案金额大、案犯职级高等特点,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透明国际组织在《2005年全球腐败报告》中明确指出:“没有其他领域比建筑领域的腐败问题更根深蒂固。”[7]1该组织在发布《2011年全球行贿指数》报告时再次重申这一看法,在行贿指数涉及的19个行业中,“公共工程承包和建筑领域最容易出现行贿受贿问题。”[8]3
我国历史上工程腐败层出不穷,大凡国家营建工程项目,如城池、陵寝、宫殿、河工等等,都是腐败丛生的领域[9]54。如今,工程腐败问题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在国内反腐风暴中落马的官员大多数与工程建设有关。2010年至2012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1766件,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3305件,占15.2%。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腐败案件易发多发[10]。
具体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工程腐败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地方党政“一把手”利用决策权,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2)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利用行政审批权,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3)一些不分管工程建设的其他领导干部,利用执纪执法权,越位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市场中介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违法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5)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6)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11-12]。
国家工作人员做出工程越轨行为的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分析。首先,就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来说,随着职级上升、社会地位显赫、待遇提高、交往范围广泛,以及所涉猎的信息的数量、内容及来源增多,特别是随着权势扩大,个人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反常规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他们会置党纪国法于不顾, 铤而走险,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来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旧社会规范的交替,而任何新旧社会规范的交替,都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新旧社会规范交替造成的“真空”不仅大大削弱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越轨行为的外在控制力,而且诱惑他们在行为定向时重视和追求现实利益,驱使他们做出利己主义的选择。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普遍。这是因为经济落后国家的政府税收无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再加之人口庞大,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等因素,对这些工作人员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二) 企业和企业高层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企业”和“企业高层人员”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指“集体”“团体”“组织”,后者是指“个人”。在研究工程越轨行为的特点时,容易看出,工程越轨行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常常表现为“企业型越轨”,也就是“团体型越轨”,例如,企业排污超标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团体行为。一方面,必须承认企业的工程越轨行为和企业高层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是两个不同概念和两类不同的现象,另一方面,也需要承认二者往往有密切联系。
在分析和研究企业高层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时,可以观察到企业高层人员的工程越轨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高层人员的个人性工程越轨行为,例如,总经理“个人贪污”,而另外一类是“企业高层人员”的越轨行为与企业的团体性越轨行为合二为一的工程越轨行为。这里不再分析第一类越轨行为,而只涉及第二类越轨行为并且将其与企业的工程越轨现象结合在一起进行合二为一的分析。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因此,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关注的首要目标,没有利润,企业就无法生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超越,创造更高的价值和利润,部分企业和企业管理者铤而走险,做出了违背社会规范的工程越轨行为,近年来媒体已经曝光了许多此类事件。例如,三鹿乳业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富士康“跳楼事件”、达芬奇家具“身份造假”事件、吉林化工厂爆炸引发的“松花江事件”、太湖蓝藻事件等。这些越轨行为不仅导致焦点企业遭受市场、声誉等方面的重大损失,还威胁到具有相似组织形式的企业甚至行业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机溢出。2008年,由三鹿乳业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短时间内使国产奶粉的市场份额由正常情况下的70%骤降至个位数,奶粉产品滞销迅速蔓延至液态奶以及其他奶制品,行业形象遭受重创[13]979。
企业的工程越轨行为可以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对员工的工程越轨行为、对客户的工程越轨行为、对政府的工程越轨行为、以及对环境的工程越轨行为。
1.对员工的工程越轨行为,主要表现为忽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未能为员工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例如,某些建设工程项目存在高温施工、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员工在没有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长期暴露在有毒化学物质中;长期强制性加班,员工劳动强度极大,等等。
此类越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第一,企业只关注利润最大化,消除威胁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隐患会大大减少公司的利润。第二,管理者只追求短期业绩,以此获得回报,他们不愿意在任职期间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第三,政府通常不会对企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阻止这类行为发生,而是让企业和员工通过协商等方法来解决问题,只要企业纠正其不足之处就可以降低惩罚力度。
2.对客户的工程越轨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三类问题。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此类越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第一,为了谋取更多利润,企业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第二,盲目赶工期,违背建设程序和法规,例如,不经可行性论证,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擅自转包或分包,或多次分包;无证设计,无证施工;不按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等等。
3.对政府的工程越轨行为,最典型的形式是向政府官员行贿。近年来,许多国家都把控制企业向政府官员行贿作为反腐问题的核心,尤其是随着许多跨国行贿大案的曝光与惩处,控制这类越轨行为愈发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4年12月发布的《跨国行贿报告》中指出:57%的跨国行贿行为是为获得政府项目合同,约三分之二的跨国行贿案例集中在四大领域,分别是采掘业(19%),建筑业(15%),交通和仓储业(15%),信息和通讯业(10%)。其中,不仅大型企业跨国行贿案件占案件总量的60%,而且在超过一半的跨国行贿案件中,跨国公司的高管对行贿有所知情,甚至是参与或主导腐败活动[14]。此类越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承揽项目,获得投资,或者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所谓的业绩与个人的升迁,因此向政府官员大肆行贿。
4.对环境的工程越轨行为,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许多企业以一种或多种方式把废水、废气、废渣(液)等废弃物直接排放到土壤、空气和水体中,由于这些废弃物成分复杂,毒性大,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事件时有发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八次较大的轰动世界的公害事件,其中有六次可以直接归因于企业的工程越轨行为。此后,世界各国通过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力图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予以遏制和防控。
此类越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第一,企业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容易出现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愿意为企业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社会成本的现象,因此,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不愿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承担更高的环保设备运营成本。第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当地GDP片面增长,放任或容忍大量排污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只顾眼前利益而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导致环境污染加剧、恶化。第三,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偏软,致污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惩罚力度较小,导致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现象出现。
六、结语工程越轨行为是工程活动中的常见现象,它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工程社会学和越轨社会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不应在越轨社会学中长期缺席。尤其是,与其他领域或其他形式的越轨行为相比,工程越轨行为具有更鲜明的职业性和行业性的特征,在分析工程越轨行为的类型与越轨原因时,必须注意分析和研究工程越轨行为的行为主体所处的工作形态、职业特征或者工作性质的作用和影响。
总体来看,工程越轨行为有其特有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其行为主体、产生原因、运行机制等显示出一定的独特性:第一,工程越轨行为的主体不仅可能是个体,而且多以群体或组织的形式出现,如企业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二,与传统意义上的越轨行为主体相比,他们往往不是社会下层或弱势群体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甚至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强势群体或优势群体,如政府官员、企业和工程师等;第三,工程越轨行为的产生往往不是源于社会压力,而是受到所拥有的特权带来的高额利润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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