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2 Issue (6): 7-7   PDF    
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的鉴定应当引入专家团队
张惠远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北京 100012

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从单一走向了多元,但是仍然停留在理念多于实践的层次。生态补偿理念是人类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一系列服务,需要对生态环境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建议在长江保护立法层面应该广泛意义上定义生态补偿,使其具有更强的社会导向性。

生态补偿在长江流域的推行还需要建立一个平台,需要立法对基金、信用交易平台、生态服务的价值认定标准给予支撑,加上行政支撑和市场跟进才能够把长江流域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建立起来。从全流域角度看,两省或者多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并不存在瓶颈,从全流域的角度把交易平台和过去的转移支付两种途径统筹起来,两条腿走路能够更好地推进制度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中有一个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鉴定生态环境的功能及其损害。生态功能的鉴定,包括对传统的环境容量为基础的环境承载力生态功能和对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的鉴定。环境承载力生态功能相对容易鉴定,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并不容易鉴定。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非常难认定,生态环境部还在研究制定相关的生态破坏的认定标准。研究方案将拟制两个减分项,按照相应的级别减分。生态环境功能必须要有一个鉴定的标准。考虑到自然生态功能损失的计算和把握是比较困难的,认定生态环境是否受到破坏,也就是生态破坏的认定,只能够依赖于专家团队的评估,我认为引入专家技术团队能够较好地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破坏认定的问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责任的鉴定交由专家团队可能是比较可行的方式。

生态优先是长江保护立法第一原则,在贯彻上,首先要给予法定的保护地、保护红线以保护上的优先,同时也要处理好长期存在的规划协调的问题。生态补偿制度实质上是责任问题,企业、政府、公众的责任必须界定清楚,对相应的行为也应界定清晰,不同的污染排放比如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等有不同的行为责任。因此,首先是对生态保护的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控制措施,才能将之转化落实到法律规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