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2 Issue (6): 5-6   PDF    
完善长江保护合作治理的规范基础
郭海清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杂志编辑部, 上海 200042

这部法律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主要工作不是法学能够独立研究和完成的,比如还涉及地理学、环境科学等领域。法学仅仅能把长江流域保护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等事项通过制度予以落实。这部法律的定位应该是在长江流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精神。从法学角度来看,长江保护法就是结合长江流域的实际情况,采用一定的制度,合理配置长江流域保护涉及的权力—权利、权力—权力关系。

“生态优先”要求负责生态保护的部门具有较高权威的监督管理权,权威性体现在:(1)针对相对人,比如对违法的企业有权进行强有力的整顿。(2)与相关部门合作处理长江流域的保护事项时,能够行使生态保护主导权。比如涉及长江流域发展的事项,必须征询生态环保部门的意见。总之,为了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需要把负责落实这个目标的行政机关的权力配足。为此,一定程度上的垂直管理,适度集权是必要的。

长江保护立法需要充分考虑长江流域、长江经济带的公众、社会组织在长江保护中的基本权利和诉求。长江保护涉及19个省公众的利益,不同省市的公众的利益诉求在法律运作当中通过怎样的途径体现出来,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有重要影响。如果一些公众的重要权利没有得到发展和实现,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就可能打折扣。强调绿色发展,应设计19个省的公众、社会组织的权益表达机制。

长江保护立法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例如,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生态保护协议的正当性,即区域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协作治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在法理上的正当性,这是一个宪法问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行政任务的复杂性,导致某一方的行政主体需要投入巨额成本。这对于某个地方政府及该行政区域的公众来说并不公平,这就需要各地共同协作来达成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的行政目标。那么,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出现了争议怎么解决?我认为,应该由中央统一的机构负责协调和裁决,而不应留由司法解决,因为司法解决政府间的争议并不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