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2 Issue (5): 34-34   PDF    
《生物安全法》应把握立法重心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
刘银良1 , 薛达元2     
1.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2. 中央民族大学 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 北京 100081

薛达元教授认为,《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范围应当相对宽泛,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Bio-safety(生物安全)的问题,即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健康问题,也包括生物合成产品的安全问题;(2)Bio-security(生物安全)的问题,即生物技术的安全研发与使用,包括生物武器、生物恐怖和基因编辑等;(3)Eco-security(生态安全)的问题,即转基因生物释放和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4)Accessand benefit-sharing (ABS) for the use of genetic resources (and associated traditional knowledge),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5)生物物种资源流失和有效保护的问题,特别是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流失国外,以及如何防止“生物海盗“的问题。

刘银良教授认为,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与生物安全问题是不同性质的问题。遗传资源保护是防止中国的遗传资源被外国人盗用,保护中国的资源防止被偷走。生物安全是防止外来物种,包括微生物、动物、植物或者其他的病毒之类的,是对人体、动物、植物还有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逻辑完全不一样,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因此《生物安全法》应当把握好立法重心。如果《遗传资源保护法》立法与《生物安全法》立法能同时推进,分两个法律制定是较好的结局。遗传资源保护直接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接,生物安全问题可能需要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相对应。如果不能两部法律同时推进的话,也至少在法律里面分两章或两部分来处理制定。

刘银良教授还认为,《生物安全法》的制定要遵循一些立法原则。第一个是科学原则,尊重科学,以科学为证据,有没有安全的问题,完全不能凭想象,一定要以科学的判断为依据。第二个原则是要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保留合理的空间。技术是中立的,关键是怎么去应用。第三个是公众参与原则,其中包括生物科学界、产业界和一般公众的广泛参与。第四个是充分研究与论证原则。第五个是法律责任设置一定要谨慎,不然一旦通过立法,相应的社会影响可能难以逆转。

薛达元教授认为,《生物安全法》应当做好与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度衔接和规范衔接,包括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子法》《畜牧法》《中医药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国内法律的衔接,以及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该公约下的《安全议定书》和《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