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2 Issue (5): 32-33   PDF    
《生物安全法》应关注哪些生物安全问题?
陈家宽     
复旦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上海 200438

当前中国《生物安全法》立法中哪些问题最重要?

第一,涉及人类健康和农作物育种的转基因技术是《生物安全法》首先要关注的,尤其是在人体上采用转基因技术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次深圳的“贺建奎人类基因编辑”事件,引起了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我们国家无法可依,没有法律约束,对深圳大学的追责也不了了之,所以在人体上采用转基因技术一定要制定伦理性的法律规范,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一线科学家包括科研机构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生物安全法》要关注转基因的环境安全、生态安全问题。我并非排斥转基因生物,实际上传统的农作物远缘杂交育种本质上也是转基因。由于全基因组测序、功能基因定位及基因修饰和转移等人为操纵基因技术越来越多且成熟,可以预测未来转基因技术将广泛运用到生产和生活当中,因此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评估一定要有法律保障。对转基因实验室工作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健康评估和生态安全评估,这个非常重要。评估不能够一年、两年,健康评估和生态安全评估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我们因噎废食,不重视转基因技术,将来会在生命科学高科技领域非常被动。为了使中国在转基因技术这一高科技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健康风险与生态安全评估是当务之急。

第三,《生物安全法》要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中,国际社会的最大争议在哪里?发达国家认为生物多样性是属于全人类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生物多样性依附于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是主权国家的自然资源,遗传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最终确认生物多样性属于一个主权国家所有但其惠益共享。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国外公司不断到中国来窃取我们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生物多样性有三个层次,即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濒危物种进出口严格管制了,但在中国对遗传资源保护与进出口管制远远不如物种和生态系统,这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严重空缺。

第四,《生物安全法》要关注外来物种入侵。互花米草原产北美,引进中国之后成为了入侵种,把土著植物挤压掉了,还有加拿大的一支黄花等等,问题非常严重。外来物种入侵的成功概率根据我们的计算是1%。小麦是外来物种,西红柿也是外来物种,外来物种不等于入侵种,但是外来物种一旦成为入侵种,生态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要管控。中国现在对濒危物种进出口是有管制的,但是对外来物种的管制则不严格。

第五,《生物安全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生物恐怖主义”和“生物袭击”。生物武器比化学武器厉害得多,当生物技术条件成熟,又被恐怖主义者掌握作为杀伤性武器使用时,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中国的《生物安全法》应当规定严防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武器的条款。

最后,特别呼吁中国的《生物安全法》应当明确重要的核心概念和定义。生物安全的英文有很多不同的中文解释,我作为《大辞海》(生命科学卷)的执行主编,相关辞条是由我撰写的。其中“生物安全”就是非常有争议的辞条。因此在中国《生物安全法》立法之前,先要对重要核心概念进行讨论和界定,不然立法会非常困难。

科学的立法一定要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及其立法研究基地,组织几次生物安全法的专门讨论,研究国际立法的动态、中国立法需求,交流以后要出文集。作为立法的基础,切不要泛泛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