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2 Issue (3): 22-28   PDF    

·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专题

主持人语: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这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大判断,表明我国反腐败斗争已从量的积累迈向了质的转变。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还需继续深入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本期推出的三篇文章分别从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理念创新、渐进逻辑下推进“不能腐”的路径、发挥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等视角,对如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理论观点和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飨读者。

——杜治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新理念探析
徐雅芬, 郭玉涵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在总结和继承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推进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涵盖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系、重点、责任、路径和形式等的党内监督新理念,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理念体系,为强化党内监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关键词 中共十八大以来      中国共产党      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新理念     
Analysis on the New Concept of Intra-Party Supervision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XU Yafen, GUO Yuhan     
School of Marxism,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s the core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intra-Party supervision. Based on summarizing and inheriting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focused on solving problems, constantly pushed forward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ra-Party supervision theory and practice, put forward the new concepts of intra-Party supervision, including its significance, necessity, system, key points, responsibilities, paths and forms and thus has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intra-Party supervision concept, which has provide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strengthening intra-Party supervision and realizing the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Keywords: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the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Intra-Party Supervision     new concept of intra-Party supervision    

党内监督理念是贯穿于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精神主线,是对党内监督全局发挥根本性和方向性指导作用的先导思维。文章所探讨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新理念,是指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指导, 在总结和继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党内监督存在的新问题,不断总结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已有理念的新强调和新发展,涵盖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系、重点、责任、路径和形式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理念体系,深化了对党内监督规律的认识,也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有力支撑。

目前学术界对党内监督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其中既有对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人党内监督思想的研究,也有对党内监督历程及其经验的梳理和总结,还有对党内监督机构、制度、不足等具体问题的分析。特别是自十八大以来,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问题持续关注,对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分析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和时代价值等;二是探索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目的、方式、保障等;三是阐述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上述成果对于深化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启示,然而其中鲜有论及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新理念,个别研究虽涉及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某一理念,但其阐述不够全面和系统,且宣传性和描述性偏多,缺乏对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新理念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文章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新理念的研究置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新理念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分析。

一、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历来受到中国共产党的重视。在十八大之前,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从党建的角度来阐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以十分明确和肯定的话语强调党内监督,提出了“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等一系列关于党内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新理念。

(一) 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最高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没有党的组织和领导,再好的事情都会落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为此,他提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1]新理念,凸显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把党内监督置于最根本和第一位,是为了中国共产党能够胜任“关键”的角色。

首先,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果党内监督失灵或失效,其制度和队伍就会成为摆设,其他监督也势必无效。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秉持“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第一位的”新理念,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如通过“两个全覆盖”“巡视利剑”“回头看”等措施,极大地消除了党内监督的空白。同时,党内监督也进一步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并带动群众监督,比如,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大多来自群众的来访和来信举报。不仅如此,党内监督还逐渐扩展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通过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颁布国家监察法,强化党内监督并促进国家监督。只有党内监督有力且有效,才能调动其它监督方式发挥作用。

其次,这是中国共产党战胜挑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面临各种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同时还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尽管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政党,但是仍要居安思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中国共产党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任务是艰巨的,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2]。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其关键在于把党内监督放在最根本和第一位,以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第三,这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一方面,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一个政党如果不能把自我监督放在最根本和第一位,就无法与时俱进,就会落后于时代,从而丧失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在长期执政中,政党的理念、思想、体制等容易僵化,自身也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故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将党内监督置于最根本的、第一位的重要地位,通过凸显和强化党内监督,不断增强党的“四自”能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始终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3],这是一条铁律。从已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权力无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或者制约和监督失效,都可能被滥用。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和党员及党组织。监督面前一律平等,接受监督没有特权,执行监督没有例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不仅决定了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只能用来为民谋利,而且要求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尤其需要接受党内监督,使领导干部对权力保持警觉,正确处理公与私、情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党忠诚老实,党员、干部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拒绝监督,党组织也绝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放松监督。”[4]十八大以来,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各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境界,“三严三实”的自觉性和“四个意识”普遍提高,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肃,党内监督不断强化,“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理念得到落实,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得到极大提高。

(三)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信任是一种激励,监督则是一种制约,把信任激励与监督制约结合起来,有助于党内监督真正严实起来。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信任和监督的关系,认为信任就不需要监督,监督就是不信任,主观上排斥监督,或者以信任代替监督。这显然是对党内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清。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5]的新理念,强调了党内监督的极端必要性。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近8900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其权力的行使不能仅仅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否则管党治党就会变成“人治”。同时,用权受监督也是现代政党权力运行的普遍法则。因此,党员干部不能在监督和不信任之间划等号,应该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条例》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充分信任能够极大地激发广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干劲,党和人民赋予领导干部一定的权力,这本身就是对领导干部最大的信任。但是,信任只是一种激励,它不能代替监督,严格的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如果只是一味地信任,疏于监督,这种信任就会成为放任,掌握权力的人就可能滥用权力。为此,领导干部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仅只当成信任,更应该当成是对自己的培养和考验,从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用于为民谋利,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养成在监督下为人民服务的习惯。

(四) 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

“严是爱,宽是害。”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了“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6]的新理念。我们党培养一名好干部不容易,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让领导干部丢了面子,甚至下不了台,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因为有了监督,领导干部可以知不足而后改之,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的落马,与党内监督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有名无实,最终导致“一把手”滥用权力而违纪违法。实际上,监督可以为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实践反复证明,对干部多一分的监督,就可以降低一分干部犯错误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对干部的爱护。许多因违纪违法受到惩处的领导干部,在忏悔中大都提及因党内监督缺乏,致使其小问题没人提醒,大问题无人批评,最后酿成大错。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就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对干部的监督,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端不负责任。应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对其身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这不仅有利于干部的成长,更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

二、关于党内监督体系 (一) 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

《吕氏春秋》云:“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全党齐心协力,以严明的监督体系,从细微处着手。如果没有科学、严明的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就难以保持健康。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针对党内监督缺乏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等问题,提出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的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就是要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为此,中央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监督制度,努力构建科学严密的多层次党内监督体系。该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即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形成监督合力,并将党内监督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在监督重点上,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在监督任务和内容上,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党的团结统一。在监督对象上,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在监督方式上,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由此将纵向与横向、宏观与微观、群体与个体等相互贯通且有机融合的多层次党内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多方面努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才能有效解决和防范党内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党面临的各种挑战。

(二) 加强党内监督与强化人民监督的结合

党内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还必须与党外监督尤其是人民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在党内监督中充分发挥人民的作用,提出“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人民监督作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要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都要交给群众评判。”[8]为此,党内监督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释放群众监督能量。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专设“我要举报”栏目,让群众举报成为常态,从每月一通报,到连续的“周一见”,把执纪监督固定在特定的时间点,从而有利于吸引群众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在扩大党内监督影响力的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将加强党内监督与强化人民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三、关于党内监督责任 (一) 落实“两个责任”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责任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党员干部监督上级怕被“穿小鞋”,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导致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造成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责任缺失和缺位的问题,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力量。为此,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党内监督新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9]虽然“两个责任”是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言的,但其中包含着并适用于党内监督责任,它实际上是为党内监督责任的构建和强化提供了指引。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央又明确提出:“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10],进一步明确了“两个责任”的党内监督新理念。根据这一新理念,《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至此,落实“两个责任”之党内监督新理念得已形成,为实践中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遵循。

(二)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落实党内监督之主体责任,首先,是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它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的作用。习近平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11]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是党委“一把手”自觉的责任担当,增强履行“第一责任”的责任感,提高担当能力。其次,是厘清主体责任清单,将党委应负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负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要承担的领导责任区分开来,让党委领导班子深刻地认识到所有成员都是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人。第三,是严格主体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把责任落到实处,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倒逼机制。最后,完善主体责任的党内监督制度。这是保障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双通报”制度、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专项巡视制度,以及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约谈制度等来实现。

(三)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落实监督责任是各级纪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多次强调,各级纪委要履行好党内监督的责任。中央要求各级纪委,一要实现“三转”,即通过深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转职能,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转方式,强化党内监督机构的自我监督转作风,使纪检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二是落实派驻纪检机构和巡视全覆盖,树立“派”的权威,发挥“驻”的优势,显示出派驻和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强化党内监督专责力量;三是创新查案办案工作,重点查处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四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问责机制。习近平指出,当前的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就监督效力而言,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的问责机制,推进问责常态化,对领导干部实行终身问责制,进一步推进了党内监督责任的落实。

四、关于党内监督重点 (一) “关键少数”

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都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但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尚未形成“关键少数”的理念。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关键少数”这一概念。他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2]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接受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些论述和规定表明,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已逐步将党内监督的重点定位在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上,形成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要抓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其中的“关键少数”的新理念。

党内监督之所以强调抓“关键少数”的新理念,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权力,他们手中的权力不是一般意义的领导权力,而是政治责任。他们是国家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理应成为被监督的重点。同时,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必须转换为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以及对所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建设。因此,抓住了“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权力,监督部门对他们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 “一把手”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13]。在实践中,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党内监督的弱点、难点,甚至是盲点。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一把手”占比之大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习近平强调:“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作为重中之重”“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好各级干部。”[14]否则,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会引起连锁式反应,甚至引发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恶化政治生态,带坏一个地区的社风和民风。为此,党中央强调:“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15]要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于党内监督来说,“关键少数”和“一把手”新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重点的认识有了新进展。

五、关于党内监督路径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党情、符合实际的党内监督条例和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党内监督制度基础。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回应党员、群众对党风问题的关切,党中央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此来强化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6]“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新理念,落实到党内监督的实践中,就是要加大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一新理念形象地彰显了党内监督要走制度建设道路的坚定信念。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的步伐,党内监督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党内法规建设的成就时指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理念的实践呈现。

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条例》正是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进一步细化完善、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防止“破窗效应”。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党内监督路径新理念的落实,使党内监督的实践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强化了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使党内监督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形成了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新常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巡视利剑、问责机制、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一系列制度的贯彻落实已形成常态。三是厘清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坚持纪在法前。

六、关于党内监督方式 (一) 用好巡视这把利剑

巡视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提出“用好巡视这把利剑”[17]的党内监督方式之新理念,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就巡视工作发表多次重要讲话并做出重要部署,有力推动了巡视工作的发展,使其成为党内监督和反腐败的利剑。他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巡视组就要尽职履责,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着力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等。

(二) 把纪律挺在前面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18]《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党内监督新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强化党内监督的理念创新,丰富和发展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党内监督方式的理念。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尤其是严明的政治纪律,来规范全党的言行,使全党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才能确保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现实中党内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都与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有很大的关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新理念,要求在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行为之前,加强纪律教育,使其受到警醒;在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之后,严肃查处,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益,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和戒惧,带头尊重、遵守和执行纪律。

(三) “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又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的制度设计,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民主决策和制约监督的双重作用。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针对一些地方党组织对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导致的“一言堂”现象,习近平指出:“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19]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一是增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在一系列学习教育中,多次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努力使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着力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2013年11月中央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强调抓紧建立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将党内民主集中制具体化。三是督促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执行。通过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能力、严厉查处“独断专行”“各自为政”和“搞人身依附关系”等违反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促进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执行。

综上所述,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重点、党内监督责任、路径和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党内监督新理念,这些新理念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念体系,成为党内监督的思想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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