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Vol. 31 Issue (6): 116-120   PDF    
论判决书研习式教学
岳悍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3
摘要:判决书研习教学应是法学教育的常态,但在中国长期以来却基本处于缺位状态,主要的授课方式仍然是讲授式教学,这不利于学生的主动学习和理论联系实际。为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中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和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判例研习经验,开设专门的判决书研习课程。通过要求学生阅读判决书、整理判决问题点、在课堂上讨论判决争议点以及撰写判决评析等,指导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并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法律论证的能力。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判例研习      判决书      判决书研习      判决书研习教学     
Teaching of Verdict Research-learning
YUE Hanwei     
Law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 The teaching of verdict research-learning should be the normality of legal education, but it has almost been absent for a long time in our country. The main teaching approach is still the lecturing method, which is unhelpful to students' active learning and integrat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To develop students' ability of judicial practic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case study in foreign legal education, especially the experience of US and German, for reference to offer a special course of verdict research-learning. Through requiring students to read verdicts, write down problems of verdicts, discuss controversies of verdicts in class, and write verdict comments, instruct students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legal knowledge better, and promote their ability of discovering and solving problems and the abilit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case study     verdict     verdict research-learning     teaching of verdict research-learning    
一、判决书研习式教学在中国的现状

判决是法律的筋骨肌肉,学说是法律的神经,二者协力构成法律生命有机体的成长和发展。[1]判决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的法学水平,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最为直观的体现。故研读判决书并撰写判决评释,应该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

在中国,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学教育,判决书研读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基本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占统治地位的授课方式仍然是讲授式教学。虽然讲授式教学能够系统且高效地传授学科知识,但是不利于学生主动学习并且难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一) 判决书研习教学与普通案例教学的区别

目前国内法学教育中普遍有案例教学,但是这种案例教学与判决书研习教学有较大的不同。普通的案例教学,案例一般较短,往往是讲授者以教学知识点为基础而设计的案例,很多不以真实判决为基础,即使来源于真实案例,一般也经过讲授者的浓缩加工,其目的在于通过有趣味的案例让学生掌握枯燥的知识点,既不能全面反映现实案件及司法审理活动的复杂性,也不能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难以做到很好地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说理能力。

而判决书研习教学,是以法院真实的判决书为研究和学习对象。判决书一般都较长,阅读量很大,其目的不仅在于将法学理论、法律规范与具体个案相联系,更在于发现判决推论和判决说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予以法理上的论证,训练的是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并进行充分说理的能力。

(二) 判决书研习教学缺位的原因和弊端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个案判决不具有同类案例的拘束力,法官和学者缺乏通过个案判决或个案研究推动法律发展的动力,这是中国长期以来判决研究和判决书研习教学得不到重视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国的判决书往往只是在罗列证据的基础上援引法条得出具体判决结论,缺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说理。说理的不充分,既受主审法官专业知识、法学素养和语言水平等限制,亦受司法体制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法院内部的审判报告和裁判文书不统一,审判法官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具体说明决定裁判结论的真正理由,因此,判决书普遍缺乏可读性和可研究性,达不到判决书研习教学的要求,这是判决研究和判决书研习教学得不到发展的另一主要原因。

判决书研习式教学的缺位,不仅导致法学教育严重脱离司法实践,很多法科学生在校期间甚至从未读过法院的判决书,无法将法学知识与个案相联系,缺乏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导致学者难以通过判决研究和评释对判决提出不同意见或提供理论支撑等,这最终又导致中国的判决书普遍说理不足,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三) 开展判决书研习教学的良好契机

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等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指导性案例是案例中的精品,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自确立以来,研读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也为判决研究和判决研习教学提供了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生动素材。

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除少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一律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络化,为判决书研究和教学提供了查阅判决书的极大便利。

2015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判决书质量的重视,必然会涌现越来越多的优秀判决书,能够为判决书研习教学提供良好的文本基础。

上述改革,为判决书研习式教学提供了良好契机,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生教育,应该改变以往过于注重理论讲授的教学方式,确立以判决书研习为基础的法科教学模式。这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它能够使教与学立足于真实个案,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说理的能力,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快速适应职业需要,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整体说理水平。

二、国外判决研习教学之考察

在法治国家,无论是判例法国家如美国,还是成文法国家如德国,法院都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这与其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充分说理是分不开的,而良好的判决书说理,又是学术和法学教育长期注重判决研习的结果。

在学术方面,每位学者都要研究判决,判决是学者写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学者通过撰写判决评释或者将判决中涉及的问题做学术专题研究来参与判例学说和法律的发展,促使法院更好地解决个案纠纷并提供充实的判决理由。

在法学教育方面,每位学生都要在老师的指导下研习大量判例,以美国和德国为例: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围绕上诉审司法而展开的。美国司法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本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参考意义。初审法院适用法律主要解决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上诉法院解决的是法律争议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司法判决常常与案件本身的优劣和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无关,而更多与美国的制度运作、规则确认、利益平衡有关。[2]因此,上诉判决不仅宣布判决结果,而且创制规则为以后类似案例的审理提供依据。上诉审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往往旁证博引,不仅探讨法律问题,还探讨道德和价值等问题,并且公开并存意见和不同意见。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以及法官造法,使上诉法院的判例具有可研习性,从而使判例研习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教师将精选的上诉法院案例编入教科书,要求学生在上课前阅读并思考,课堂上由学生分别概括案情、法律争议点、法院的裁判理由等,教师在学生回答问题时会从不同角度予以提问,引导学生对案件的司法意见加以分析,并从中推演出相关的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则等,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以法官培养为导向,采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外加两次司法考试的教育模式。毕业生在四年素质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在大学外继续为期二年的第二阶段实务训练。[3]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国际公法等一些选修课程,授课方式主要有讲授课、练习课和研讨课等。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承担,培训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两次司法考试都只能考两次,无论笔试还是口试均以案例分析方式进行。约60%的大学生能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淘汰率约20%。[4]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以及高淘汰率,导致德国法科生学习的主要内容是研习法院的判例。新生入学之初,便开设判例分析方法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主要法律课程都配有旨在训练判例分析的练习课,由在职法官、检察官等指导和讲解,训练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

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虽有不同,但是读判决、在课堂上讨论判决以及写判决评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必经途径,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个案中,从而做到理论与实务的相结合。

美国和德国强调判例研习教育,并不意味着法律理论教育不重要。在哈佛大学,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高深学问讨论尤其是法哲学、法律理论问题探讨、对法律背后的价值和法律创制的历史由来与背景的探寻构成哈佛法学教育的一大优势。[5]

三、关于判决书研习教学的一些探索和设想

为贯彻十八大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对于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的职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众对司法判决书说理性的期望也会越来越高,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能够与司法改革相适应,充分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为学生日后职业生涯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充分说理能力奠定基础。

笔者所在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法学院已经认识到判决书研习教学的重要性,为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本科教学,已经初步采取传统的知识传授和判决书研习相结合的授课方式,以课堂教师讲授为主,课后学生研习判决为辅。如在讲解无罪推定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时,要求学生研读念斌案的判决书并撰写研习报告。

由于北航刑事诉讼法的本科课时只有48小时,没有时间指导学生在课堂上研讨判决书,只能要求学生课后阅读老师选择的几个案例,包括判决书、辩护词和公诉词,在全面了解案情和控辩证据的基础上撰写判例研习报告。虽然缺乏课堂上对判决书的研讨,学生仍然对阅读判决书表现了浓厚的兴趣,所撰写的研习报告质量普遍较好,对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点整理清晰,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证据采纳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并予以相对比较充分的论证。判例研习报告,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北航法学院对判决书研习教学的探索,就刑事诉讼法而言,要求学生关注的只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计是否符合基本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程序规则是否能够被执法机关严格遵守等,不涉及刑事实体法的问题。而刑事判决的问题点,往往不仅涉及程序法问题亦涉及实体法问题,仅仅关注程序问题,无法将刑事法律融为贯通。此外,判决书研习式教学的探索,给教师带来很大的教学负担,尤其是阅读判决报告需要占用大量时间,不利于教师开展判决书研习教学的积极性。

为更好地训练学生像法官或律师一样去思考案件的处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笔者认为法学院有必要开设专门的判决书研习课程,具体设想如下:

(一)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老师共同参与,并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兼职教师加入

实体法和程序法老师共同参与,有利于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有机结合,训练学生打破学科壁垒,运用各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加入,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学院大多数教师法律实践经验的不足。日本法学院校至少有30%的教师是法务实践者并且这个数字在逐年增加[6],这值得借鉴。

(二) 筛选判例

判例的选择,应以典型的有研读价值的判例为前提。研读价值,指的是判例包含较多问题点,不仅能够很好地体现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且能够反映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能够反映裁判立场的变化以及对未来立法的影响等。

如何在大量案例中筛选案例?首先,关注一些大案及热点案例。大案及热点案例,容易引起学生研读的兴趣,并且由于学者和媒体讨论较多,方便学生在阅读中整理争议点,比较适合判决研习初期的训练;其次,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是对相关法律予以解释和细化,具有明确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疏漏的作用,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案思路,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最后,关注其他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以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等,只要有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三) 学生课后阅读判决书并整理问题点

裁判书是向加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在全面阅读判决书的基础上,首先,重点关注证据部分。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决将案件所有的证据予以集中展示,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认定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其次,重点阅读“本院认为”的判决理由部分。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7]法官在判决中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官的良心等整合在一起,给当事人以及公众解释判决的正当性。

在阅读判决时,要求学生发现并整理问题点,包括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针对问题查找相关的法律。具体的问题点包括:判决结果是否正当,实体法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形,法官是否通过判例解释了不确定的法律规则或补充了法律漏洞,法院的裁判立场是否有变化以及变化的正当性,法官是否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或者国外的法学理论本土化等。问题点的发现和整理,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贮备以及比较法的研究视野。

阅读判决书并整理问题点的过程,是学生熟悉司法文书写作要求,熟悉诉讼实践环节,熟悉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更好地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价值、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的过程。

(四) 引导学生课堂上讨论问题点

为避免有学生课后不认真阅读判决书,课堂上可借鉴美国方式,教师随机点名学生分别概述案情、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和理由、法院的判决以及判决的问题点。

在此基础上,学生就问题点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其他同学的观点。不同学生对判决结果正当与否、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等有不同的理解,通过不同观点的表达和相互间的辩论,锻炼学生的文字组织和口头表达能力并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就是依据法律认定事实,依据法律解决纠纷的思维,同时还要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价值等。

在依据法律的过程中,强化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不同法律价值的追求和取舍。同时通过课堂讨论,学生可以相互借鉴,进一步修改和充实对问题点的整理,为最终撰写判决分析报告做好准备。

(五) 适当引导学生阅读一些外国的判决

受遵循先例和法官判决署名制度的影响,英美上诉审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主要将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官作为判决的预期受众,希望通过司法判决中的良好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以及发表不同的并存意见或者反对意见,引起关注并被后人引用,从而成为影响未来司法的经典判例。当然英美良好的判决说理,与对抗制诉讼分不开,律师为法庭提供案件的争议点和法律意见、先例等,为判决书的撰写提供了丰富资料。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务主要是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适当判决,很少通过判决创制规则,因此,判决书一般只是要求载明宣读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说理和论证比较简洁,但是德国例外。德国的刑事判决书包括罪名、对事实的认定、被告的辩护词、法律评价、刑罚和诉讼费六部分,事实叙述生动详尽,法律适用说理充分。[8]

中国目前的判决书,法官主要将当事人和普通大众作为预期受众,判决书公式化且判决理由普遍过于简单,缺少说理。适当地引导学生阅读外国的判决,有利于学生学习其判决写作的内容和方法等,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叙述事实和法律论证能力。

(六) 学生撰写判决研习报告

研习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当事人的诉求及理由、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以及对问题点的分析和论证等。

学生在撰写的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角色模拟,先模拟律师和检察官,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充分分析,然后模拟法官角色,对证据进行认证,对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撰写自己的“判决结果”并予以论证。总之,对问题点的分析和论证,是判决研习报告的重点。通过撰写判决研习报告,提高学生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文书写作以及法律解释和论证等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七) 教师要养成判决研究习惯

判决书研习式教学,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获取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学生对判决书的研习,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和帮助。教师只有自身具备判例研究的较高造诣,才能具备指导学生阅读判决、分析和讨论判决的能力。因此,教师应该借鉴国外学者的经验,养成基于法院判决提出问题,围绕问题从事学术研究的习惯。在判决评释中,要质疑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说理是否正当,有时法官办案依据的是经验和智慧,缺乏学理支撑,此时需要学者在评释中予以理论论证来强化判决的正当性。判决评释的受众主要是法科学生、法官、律师和其他学者等。

教师对判决的研究或评释,能够促使法官认真对待司法权力,审慎地做出判决并予以充分论证,同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判决里的争议点和理由。教师的判决研究、法官的判决以及学生的判决研习相辅相成,直接影响法治和法学教育的水平。

注释:

① 近几年,阅读判决书开始得到少数学者和法学院校的重视,文章主要包括:周伟、李友根和朱芒等所写的《判例研究六人谈:判例研究及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影响》,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谢晓所写的《论“裁判文书研读”实训方式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载《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5年第6期;康添雄和周江所写的《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教学设计——情景再现及法律适用的实训》,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等。

② 中国典型的判决书,其结构主要包括原告诉称、被告答辩、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和结果。

③ 司法体制外部,执政党对司法权的绝对领导难免会使一些案件受到外部干预;司法体制内部,存在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化的案件汇报、请示制度和裁判文书的审批制度等。

④ 并存意见,是指有的法官同意多数法官的判决结果,但是对判决的理由存有不同意见。

⑤ 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在大学学习法学,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职业实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人,亦可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等其他法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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