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Vol. 31 Issue (6): 69-76   PDF    

空间法专题

主持人语:自人类进入太空时代以来,空间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对各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空间技术可以用于军事用途,也可用于民用领域。就前者而言,外空的和平利用、外空军事化、外空武器化、在外空使用武力以及武装冲突法在外空的适用等问题存在着观点各异的情形,主要涉及有关的国际法规则的分析和适用问题;就后者而言,民用或商用航天活动的有序开展需要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加以规制,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多个航天国家的相关立法都包含有空间活动(尤其是发射活动)的许可制度,中国也在2002年颁布了《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本专题刊载的两篇论文,分别对中国空间站的知识产权保护、外空军事对抗的国际法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比较鲜明的观点。

--高国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中国空间站开发与应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蔡高强, 毛瑞琪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中国空间站进行的科研探索活动必将涉及诸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极具特殊性,同时,中国空间站作为我国内外政策极为重要的载体,有必要为其提供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这也是促进国际外空合作的需要。然而,中国目前的空间站立法仍不完善,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太多立法空白。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鲜明的主权特征,使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也与国际空间法存在冲突。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中国空间站的知识产权,既需要健全和丰富国内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又要积极主动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主导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出台。
关键词 中国空间站      知识产权保护      外空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      外空探索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hinese Space Stations
CAI Gaoqiang, MAO Ruiq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The conduc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tivities in Chinese space stations has triggered numerous issues that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hinese space stations has its particularities. At the meantime, as an key carrier to China's domestic and foreign policy, Chinese space station needs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which would also promote international space cooperation. However, the space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still inadequate with lots of blank space in the legis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so, because of th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Chinese space st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Chinese space st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th efficiency,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we need adequate nationwi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and proactivity in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hinese space st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rough a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protocol.
Keywords: Chinese Space S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uter spa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protection     Space exploration    

中国空间站预计在2022年前后建成,投入使用后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空间实验活动,这是中国航天“三步走”战略最重要的目标。并且在不久之后,国际空间站即将到达使用寿命,中国空间站将成为国际空间科学技术研究和进行国际空间实验的重要基地,其重要性及国际地位不言而喻。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又着眼于国际外空新形势的空间实验室系统,在其中进行的每一项科研探索活动都将蕴含大量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也将关乎到整个国际外层空间技术的发展。但是,中国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以及相关的国际外空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空间站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将严重阻碍中国空间站科研活动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因此,完善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一、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在中国空间站进行的科研探索活动,由于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普通智力成果,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而这些科研成果对我国的空间技术与国际外空探索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稳固空间站发展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

空间站作为处于外空的空间实验室系统,需要结合国内及国际各方面的高端技术,在特殊外空环境下进行科学实验,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其可专利性、保护方式还是管辖权方面都应该作出新的理解。

1.申请专利条件的特殊性

根据专利法规定,科学研究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这三个要素中,实用性要求科学发明可以应用于实际行业,并能有益于人类社会,相对容易判断。然而,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存在很多不确定性。[1]

关于发明的新颖性,每个国家的标准是不同的。大部分国家采用“混合新颖性”的标准,要求在提交申请之前,世界各地的出版物都没有公布过相同的科学研究成果,也没有在国内公开和使用过相同的科学研究成果。[2]121但是在空间站的科研探索活动期间,科研技术人员会长期驻留在空间站,该智力成果可能在此期间内被其他驻站人员得知从而丧失其新颖性无法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并且如果空间站科研人员由于所处的环境不便,无法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在此期间地面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是否也会破坏空间站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3]

技术发明的创造性意味着申请的科研成果与提出申请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同或改善。中国空间站的科研探索活动本身就极具原创性,即使是没有创造性的活动,由于在空间站进行,外空环境和外空资源的特殊性也可能使其性质具有明显的不同。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空间站进行科学实验本身就是其科研成果具有创造性的依据。所以对于空间站科研成果的创造性也应该给予新的判定标准。

2.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到目前为止,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空间站的科研设施和研究方向已经大致规划完毕,并正在加紧实施。空间站规划部署了密封舱内的13个科学实验柜、舱外暴露实验平台以及共轨飞行的巡天望远镜,支持在轨实施空间天文、空间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微重力基础物理、空间材料科学等9个学科领域30余个研究主题的数百项科学研究与应用项目。[4]每一个科研项目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可专利成果,既包括一些技术革新,以及生物、医药等方面有益于全人类的发现,还包括一些有关国家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的研究成果。

对于空间站内的相关技术革新,其经济价值不言而喻,一旦大规模投入使用,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更加困难,此时应当运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赋予研发单位对该项技术的严格管控权,任何涉及技术应用的活动都受到约束。而对于空间站科研活动取得的生物、医药等有益于全人类的发现,由于遵循《外空条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故保护此类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放宽其实际应用的管控以及积极鼓励放权政策的实行。除此之外,涉及国防或国家利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则需要采用国防专利予以保护,对于空间战略性科学技术,甚至需要采用国家秘密的方式给予保护。因此,应根据技术成果的差异,综合采取更适合的保护方式。

3.管辖权的特殊性

《外空条约》明确规定,各国应遵循“共同利益”原则,坚持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的精神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但这并不能说明在外空产生的科研成果也属于全人类,任何有价值的智力成果都是需要保护的。然而,知识产权是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权利,它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在一个国家获得专利并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独立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的权利。[2]121因此,在中国空间站产生的知识产权不仅应当得到本国的相应保护,还要考虑它的国际性保护。

根据《外空条约》和《登记公约》关于外空物体登记和管理的规定,在空间物体上获得的技术发明,应适用该空间物体登记国的法律。然而,仅在这些抽象、开放的国际条约中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模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1998年国际空间站成员国之间达成了《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对包括国际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制,但该协议依旧存在不完善之处。《政府间协议》的第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国际空间站某特定组成部分进行的一项发明,应当被视为在此特定部分所登记的伙伴国领土内发生”。因此,在空间站产生的技术发明应当受空间站登记国法律的保护与约束。[5]而第3款规定:“为保护非本国籍、非本国居民在国际空间站登记部分上进行个人发明创造,国际空间站该部分的登记国不应该基于本国安全的考虑,而对该项发明直接适用本国国内关于信息保护的规定,以侵犯该项发明的秘密信息”,这使得空间站该部分的登记国既不能随便适用其本国法阻碍发明人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也导致在登记国与专利授予国不一致时产生法律适用冲突。[6]

与国际空间站不同,中国空间站是由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空间科学实验室,所有实验均发生在登记于中国的空间站内,因此在中国空间站进行活动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适用中国的法律。在空间站的国际合作中,中国有理由要求其他国家遵循中国空间站的专利保护程序,但他国及其专家投入的智力成果也同样受到相应保护,这时就与国际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同样的问题。

(二) 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外空技术的进步,外空高科技成果层出不穷,中国空间站的推进也让世界愈发关注中国的外空发展。在一步步走向空间大国的进程中,中国空间站作为我国内外政策极为重要的项目,其中每一项科研活动都涉及很多专利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愈发迫切。

1.我国空间技术进一步提升的要求

中国空间站是我国载人航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步走”战略的最高目标,它将标志着中国载人航天技术进入全新的发展领域。一流的空间实验平台将为科学家实现世界级的突破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而世界级的突破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

由于空间站资源十分宝贵,在其中进行的科研活动汇聚了多个领域最尖端最发达的技术,而且需要进一步创新与融合,使得科研项目更具复杂性与高技术性。不只是在通信技术、生物基因工程、材料研究、太空探索以及药物研发等方面,还有更多有待探索和研究的领域,空间站的科研成果对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是抢占高科技领域,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武器。

2.中国空间站立足于世界的要求

中国载人空间站工程正式实施并取得预期进展后,世界各国愈发关注中国的航天技术以及空间站工程,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向中国抛出橄榄枝。并且国际空间站很有可能在中国空间站正式运行后仍然在轨运行,在此期间,我国应积极推动与国际空间站的交流,促成更多的国际合作项目。而国际空间站达到使用年限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中国空间站的合作势必会更多。各国应坚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和平利用外空,进一步加强国际外空合作。空间站作为大型的空间实验室系统,其国际合作形式多样化,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多面性。并且可以预见在后续合作程度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关系也会越来越复杂。因此,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在为外空国际合作保驾护航。

此外,国际外空领域竞争也愈发激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航空航天企业不断增加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加紧对中国外空知识产权的抢占,使得中国外空高技术专利在本国丧失优先地位。除此之外,许多发达国家对于中国外空卫星产品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并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向中国发难,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是中国外层空间领域发展的首要障碍。因此,中国空间站要立足于世界,完成我国航天“三步走”战略最重要的一步,就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现有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困境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从立法还是监管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更不足以全面保护中国空间站的知识产权。并且在实践过程中,空间站作为一个国际空间合作舞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冲突以及与外空非主权性的矛盾也对其保护构成障碍。除此之外,中国空间站尚在整舱测试阶段,本身还存在很多预想不到的问题,更使得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当前情况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均未能很好地解决外空知识产权问题,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 国内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是从近十几年才开始,相关法律还存在较多盲区,尤其在外空知识产权领域几乎空白。并且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没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还存在管理结构问题。

1.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发展中国航天事业,落实各项政策,中国政府发布了三份“白皮书”。即《中国的航天》《2006年中国的航天》和《2011年中国的航天》,它们系统介绍了中国航天的阶段性发展成果以及日后的发展规划,详细描述了中国的航天政策;每隔五年更新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的政策规划进行了更新和强调,强调进一步加强空间前沿技术研究。[7]这三份“白皮书”是中国空间立法的重要根据。但其中都没有对我国的空间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也没有对立法作出具体规划,仅有政策性规定,没有系统完善的空间立法,也没有针对中国空间站出台单行法规,外层空间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更是存在太多空白。此外,我国仅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在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规则和管理措施,为外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相关法律基础。但对外空国际合作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责任承担和纠纷解决等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8]19并且《暂行规定》是由科技部颁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没有对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对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详细规定,但对具有鲜明特殊性的空间站知识产权缺乏针对性、全面性的规范。空间站科研成果在其可专利性上与普通知识产权存在很大差异,即使是普通智力成果应用于空间站的科研实验,经过创新或革新,后续的保护也将产生变化。并且由于空间站的资源十分宝贵,在中国空间站进行的科研项目都要经过多重遴选。据悉,空间站上将运载安装包括生物医学、化学、材料科学、微重力等多领域最尖端的科学研究实验设施,[9]这些科技成果如果按照普通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程序,并不能得到合适而全面的保护。

2.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把外空知识产权区别于普通知识产权,现有的外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也没有一个系统协调的管理。而中国空间站作为我国最庞大的航天项目,涉及面广,人员组成复杂,参与机构繁多,但却没有一个专门机构管理国家、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无法保障每项科研项目的协调一致性。而且在中国空间站进行的科研活动,其中很大一部分还会涉及国家利益,需要采取国防专利的保护形式。我国国防专利的申请授权审批是由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来负责,而总装备部同时还要负责中国空间站计划的制定、工程项目实施规划及审核等任务,这使得其难以全面监督和保护空间站的国防专利项目。[10]除此之外,我国外空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且效率不高。由于专利权的审查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也就是说提出申请后并不会立即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定期间内公开申请文件,由申请人自愿根据技术成果的价值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实质审查。但是空间站的科研项目大部分都是世界顶尖的高端技术,如果在正式授权以前就公开,技术一旦被他人实施,科研项目申请人将遭受巨大损失,不益于空间站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我国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正式授权常常长达几年以上,这与庞杂的科研项目和飞速发展的科技水平也不相适应,申请人就算获得了专利,也会失去了自己的领先地位和竞争力。

(二) 国际法上的冲突

我国对空间站知识产权的权益主张,在法理和法律适用上与国际《外空条约》的非主权原则存在冲突,也与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存在冲突,同时还存在国家之间基于必不可少的国际合作而发生的权益争端,这不仅增加了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也必然严重影响到各国相关权益的实现。

1.与外空非主权性的冲突

《外空条约》第1条第1款规定: “探索和利用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事情。”即不允许任何国家在外空行使主权。虽然《外空条约》明白阐释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占有外层空间的任何部分,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主权。但并不意味着在外空的科研成果不能得到保护,任何有价值的智力成果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可在各种标准不一的保护制度混杂情况下,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

《外空条约》中规定外空财产是由人类共同所有的。但同时,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与《登记公约》第2条,空间站登记国对登记在其名下的组成部分和属于其国的人员具有保护和管理控制的权力。《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5款还规定:“用户提供的设备或材料的所有权不仅仅因为该设备或材料存在于空间站而受到影响”。第6款也表明:“组成部分的归属或登记设备的归属不得被视为隐含着因在空间站活动而产生对材料或数据的所有权”。国际空间站通过这样的规定解决空间站涉及的“所有权”与“主权”的冲突问题,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奠定基础。[11]然而中国空间站还未有这样明确的合作协议出台,为了更有力地保护空间站知识产权,兼顾各方的诉求和利益,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与各国多进行接触和谈判,借鉴国际空间站的经验,秉承和平发展的原则,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寻求新的解决办法。

2.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冲突

在中国申请获得专利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中国。中国空间站科研项目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后,其效力也仅基于我国,如他国未经我国授权而擅自使用的,虽然侵犯了我国专利权,但由于两国之间没有具有共同约束力的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我国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后难以获得救济。并且如果一项科研成果在我国认为是可授予专利的,而另一国认为此项成果并不具有专利性或者是相反的情况,都可能发生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侵权的空间科研技术如果被停止使用于正在进行的科学实验或研究,可能会对空间站的科研项目产生巨大损失,甚至由于这类侵权导致相关空间活动停止,这对各国的影响都是难以承受的,并且更不利于中国空间站的发展。[12]

由于一项外空活动常常涉及多个领域多项尖端技术,一国力量是比较薄弱的,空间站的一些科研项目通常需要多个国家的合作参与才能完成。我国也在积极主动地邀请别国加入空间站科研项目的合作开发,这是推动中国空间站进步和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提高我国外空国际地位和竞争力的关键抉择。而如何界定国际合作中共同发明的性质以及共同发明专利的归属和其份额比重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中可能包含两类知识产权:一是我国或其他合作参与国任意一方在此前已获得的知识产权;二是合作参与国双方或多方联合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第二十二条中对于第二类就有特别规定:“在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中或利用本组织拥有的资源取得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应为本组织所有。”而对于中国空间站而言,目前并未成立相关国际组织或通过相应公约,因此对这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需要与参与国际合作的各国加强沟通,寻求合适的解决办法。

(三) 空间站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

空间站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测试、建造、运行。现在仍处于整仓测试的阶段,但在技术验证阶段同样也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后续的建造和运行阶段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多。而对于管理空间站的相关法规政策也没有正式出台,这对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很大的潜在性威胁。

1.空间站建设进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空间站的核心技术仍处在不断的测试和更新阶段,在正式发射运行之前仍旧存在很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例如,对接技术作为我国载人航天活动必须掌握的一项关键技术,这种构造复杂、精度要求高、应用范围广的技术,必须有系统集中的工程化设计才能达成。天宫一号对接机构的开发已经超过十六年,并已成功申报了多项专利。一项对接技术,设计人员需要从工程开始就策划建立一套完整的模拟实验系统,模拟在高低温、真空、失重等空间环境下对接工程中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模拟再现对接机构在太空运作的全过程。[13]即使只是一项模拟实验系统都具备着多项值得保护的智力成果,而其申报专利之路却并不容易。首先,专利申请的审核程序跟不上外空探索技术创新的速度;其次,此类高技术科研项目是由国家组织各领域尖端企业与公司同时进行,其专利的归属与份额分配以及专利成果的应用也可能存在矛盾。

2.空间站建设进程中多为政策化管理

我国外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欠缺,并且中国空间站的建设与管理也大部分为政策化措施,缺乏法律监管。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外空探测起步较晚,空间技术较欧美等空间大国来说相对落后,并且没有像美国一样在空间技术上有突出表现的大企业,因此,我国外空探索活动均为国家组织,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

同时,对于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的管理也是发布政策性规定,这种合作更多偏向于国家的政治或外交行为,不利于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度和广度发展。在我国外空立法发展缓慢的背景下,诸多合作事宜都只能在政策指导下开展。外空国际合作项目不同于其他普通项目,合作并不简单由双方或多方通过合同确立,而是基于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确定且协议谈判方并不能等同于参与研发的单位,而当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参与研发的单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但却是由政府部门代表参与谈判进行处理。因此,目前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国际合作模式,不仅使得参与研发的单位不能独立处理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利于航天企业参与国际航天市场竞争,而且也使得合作项目受合作方国家的政治影响较大。[7]21

三、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途径

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实现全面完善的权益保护。需要特殊保护和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的空间站知识产权尤其如此。只有制定和完善国内立法,加强监管,加强国家之间合作和协调,才能真正维护好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只有这样,空间站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 加强国内立法和监管程序

在国内法的制定上,既需要空间站知识产权的一般法,也需要具体领域中的特别法及实施细则,还需要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保护制度以填补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同时,也需要成立相关机构保护空间站的相关知识产权。

1.制定国内专门法保护

根据《外空条约》和《登记公约》的规定,一国发射空间物体需进行登记,且有权对以其国籍登记的物体或人员进行管辖和监督。也就是说,在外空登记的空间物体和人员受登记国法律约束。并且在《Trips协议》第27条中有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享受,应不分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因此,中国空间站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权也并不因其发明地点的特殊性而受到影响。这些国际公约和条约都为完善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

根据中国空间站创设特有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如通过《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空间站上进行的活动视为在本国领土进行的活动,这既符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也与我国有关国内法相对应。此外,将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类,一类是在空间站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从地球携带的物质利用外空特殊环境而研发出的新物质或是外空天体上的自然物通过改良而研发出的新物质等等。根据类别不同设置不同标准来判定其是否满足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发明创造给予相应的专利保护。内容包括空间站科技成果专利权的归属、使用与处分规定,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权的相关限制与特殊情况等,如基于公共利益或全人类利益、发展中国家利益、侵权豁免等也作出特别规定。另一类是在地球已产生的科研成果运用于中国空间站的科研探索活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适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14]

由于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很多内容还有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首先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过实践检验,待时机成熟后,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

2.制定特别法保护

无论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们在性质上都属于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般法,其规制的是这一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具体细化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特别法和特别规定。我国空间活动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相关科技智力成果的保护,也有对空间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既有专利权,又有商标权;既有发明专利,又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我国在制定了专门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同时,还应该逐步制定相应的特别法。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站活动法》,规范空间站内一切活动,如驻站人员保密协议、国际合作项目实施程序、管理规定以及对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作特别规定,规定空间站活动中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等。二是根据空间站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我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增设有关空间站方面的条款。三是由国务院出台单行法规《国家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政府投资的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四是制定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全面、充分保障发明方的合法利益。

3.设立国家立项分类管治理制度

在中国空间站进行研发的项目,由于需要吸取各方的资金和技术,也应当允许非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加入,但在专利申请及保护上多采取国家立项,使得空间站活动中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及时和全面的保护。同时设立空间站科研计划评估机制,对空间站的科研项目进行价值分类。对于普通非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其科研成果的专利权由研发单位享有,并规定研发单位实施专利技术的责任,而国家应用此种专利时应按市场标准支付费用。这种方式既便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进一步提高了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则应当申请国防专利,国家给予研发主体相应补偿后,对该类知识产权享有绝对的管控权,而在日后国防专利解密以及国防专利转化为普通专利等情况下,在保留国家控制权的基础上对此专利的保护又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以便于平衡国家利益与研发主体的利益。[15]

4.建立快捷有效的申请程序和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和冗长的申请期限非常不利于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且还可能带来技术泄露的风险。因此,应当适当地缩短空间技术专利的审查期限,快捷有效地为空间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工程研发主体申请国际专利,以便相关技术成果能获取充分的国际保护。

除此之外,设立中国空间站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空间站,借鉴国际空间站的标准管理模式,不同类型项目分类设立不同技术管理中心。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涉及一个新的项目,都需要相应的标准来规范。[16]同时还要在其中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人才对空间站科研项目专利的申报与运行进行管理,有权全程参与空间站研发项目,对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对外代表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解决。中国空间站管理局的管理需要同时具备权威性、准确性与灵活性,对于科研项目的审核、实施及后续应用能够进行有效管控,也能随时根据空间站具体情况做出相应改善。

(二) 加强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空间站即将退出,中国空间站逐步建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已经势在必行。针对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应尽快加强签订或加入已有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并适时主导各相关合作国家订立专门的国际公约,更加全面地保护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

1.针对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签订中外双边、多边、区域协议

中国一直以来都十分愿意和各国在太空领域展开合作,中国已与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厅达成协议,同意今后向联合国成员国提供使用中国空间站的机会。目前参与国际空间站活动的国家已经有与中国合作的意愿,所以急需根据外国参与中国空间站的程度和范围,通过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确定在中国空间站进行科研探索活动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17]

在签订双边协定方面,1997年中法两国签订了《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的协定》附件,其中就规定了有关外空活动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享以及转让等问题。[18]中德两国日前合作的空间生命科学实验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也有类似规定。

在多边或区域协议方面,签订合作组织协定。《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为国际空间站的国际立法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空间站的国际立法提供了借鉴和经验。它将国际空间站的管理控制等相关权利及法律问题予以明确,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协议》中第21条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的条款更值得深度思考和研究。例如在《协议》第2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范下,登记国与专利授予国不一致时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空间站也存在,因此在制定多边协议的过程中,中国应当与各合作国家协商,并发挥中国的引领作用。此外,《协议》第5款又有这样的规定:“在欧洲航天局管辖范围内,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满足了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满足登记条款,并且不会对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任何一个国际空间站、欧洲航天局的成员国都应当对此项知识产权进行登记。”这说明一项专利在某一成员国申请并登记,便视为在其他成员国登记并开始受到保护。中国空间站内的科研成果满足条件申请登记后也应当视为在其他协议成员国内登记,这样才能更快速有效且全方位地保护知识产权。另外,在以《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为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空间站的特点,明确规定在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中或利用本组织拥有的资源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为本组织所有;成立专门合作组织,管理多边合作事宜,就组织内成员国使用本组织所拥有的技术成果、相关数据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定相关规则;并且所有成员国应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制。

2.遵循联合国及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中国载人空间站预计在2022年前后建成,而现在正在运行的国际空间站将于2024年左右“寿终正寝”,美国要想在短期内组建新的太空站难度非常大,因此中国空间站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可能就是全球唯一的空间站。为了更好地保护空间站知识产权、更好地运用中国空间站科研成果、更好地为全人类谋福祉,我国应在承诺遵守已加入的外空条约和国际公约基础上,以各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结合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订立《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该公约应明确在坚持为全人类谋福利、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外空技术的发展、遵循外空非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应对其参与的空间站合作项目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此,各国应秉着合作共赢的精神,就制定《中国空间站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开展广泛的对话与协商。

四、结语

在中国空间站即将建成之际,必须尽快规范空间站活动,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也是迫在眉睫。这不仅是为我国空间站知识产权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要求,也是为国际空间合作保驾护航。现今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其特殊的一面,也有其必要的一面,不仅需要健全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还要积极主导国际合作协议与国际公约的通过。中国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既要符合现阶段实际,又要与空间活动的发展规律相匹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 专利的新颖性标准分为三个阶段:本国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以及世界新颖性标准。

② 参见《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2款。

③ 参见《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3款。

④ 参见《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5款。

⑤ 参见《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6款。

⑥ 联合国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在2016年签署了《利用中国空间站开展国际合作谅解备忘录》,商定利用中国空间站为各国提供科学实验的平台,并在未来为他国航天员或载荷专家提供在轨飞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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