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science policy)概念在国际上形成共识是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按照美国科技政策专家哈维·布鲁克斯(Harvey Brooks)的理解,科技政策①是国家为了对科研投资、科研制度、创造性和应用施加影响,进行检讨、决断时的那些考虑。在著名的布鲁克斯报告中(OECD——经合组织,1971),还有这样的表述:科技政策既可以是一般所理解的“为科学的政策”(policy for science),也可以是“为技术发展的政策”(polic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也就是说,科技政策作为一种国家理性,具有目的志向性,总是表现为国家试图对科技活动施加影响乃至确定方向,使之服务于国家目的。
这种共识性理解意味着,科技既是政策(国家行政)的对象,也是其手段。由于科技活动是以“人”为主体展开的,“人的组织形式”是科技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可能是决定性的)条件。所以,科技团体可以被理解为科技政策的一个要素。至少可以说,国家如何对待科技团体,与国家如何对待科技(即科技政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鉴于此,文章对日本的科技团体与科技政策一并加以考察。
二、日本的科技政策日本的科技政策即关于科技的日本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是通过法律、政策性文件、各类机关的抽象或具体的意见与举措来表达的,难以一锤定音地加以概括。
(一) 沿革在日本,与科技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政策,按时间顺序可以列举如下:
1959年,设置科学技术会议。
1983年,科学技术会议设置政策委员会。
1986年,《科学技术政策大纲》通过阁议。
1994年,自民党“科学技术部会”开始检讨以议员立法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
1995年,《科学技术基本法》施行——确立“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方针特殊法人等,推进基础研究制度出台。
1996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通过阁议(第1期:1996—2000)。
1997年,《大学教员等的任期法》施行,内阁总理大臣决定《关于国家研究开发评价一般性实施方法的大纲性指针》。
1998年,《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起草, 《研究交流促进法》修改。
1999年,《新事业创出促进法》施行,《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施行, 设立“日本技术人员教育认定机构”(JABEE)。
2000年,《产业技术力强化法》施行,自民党“政务调查会”提出《改革研究评价的建议》。
2001年,《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完全施行②, 内阁府设置“总合科学技术会议”(俯瞰日本国整体的科技,起草科技政策,并就其实施加以总体调整)内阁府第2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通过阁议, 内阁总理大臣决定《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的大纲性指针》。
2002年,“知识财产战略会议”决定《知识财产战略大纲》。
2003年,《知识财产基本法》施行,“IT战略本部”决定《e-Japan战略Ⅱ》。
《关于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的推进计划》。
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法》施行。“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决定并公布《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04》, “总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关于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与利用》。
2005年,内阁总理大臣决定《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的大纲性指针》,“总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政策制定的基本方针》。
2006年,《中小企业制造基础技术高度化法》施行,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6—2010)通过阁议。
2007年,长期战略指针《革新25》通过阁议,《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的修改》施行。
2008年,日本学术会议提出《为了构筑安定持续的Ubiquitous时空信息社会基盘》建议。
2009年,《新成长战略(基本方针)》通过阁议。
2010年,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制定《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0》。
2011年,第4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1—2015)通过阁议。
2013年,《科学技术革新总合战略》通过阁议。
2014年,修改《内阁府设置法》,将“总合科学技术会议”改组为“总合科学技术革新会议”,以根本性地强化其科技革新政策的推进功能;《科学技术革新总合战略2014》通过阁议。
2016年,第5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6—2020)通过阁议。
(二) 特点对上述各种法律、政策、意见、举措中所表达的日本科技政策,可以从多个角度归纳其特点。关键是选择哪个角度,以什么为参照系。关于这个问题,日本学者铃木一人(北海道大学公共政策大学院)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提示了一种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在铃木教授看来,“日本科技政策的固有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③
第一,作为潜在抑制力的科技政策。
表面上,日本的科技政策严守科学技术要和平利用、不能用于开发军事技术的底限。但是,潜在地可以用于军事、战略的研究与开发实际上一直没有中断。这使得核技术、宇宙技术、生物技术、材料研究等所谓“军民两用技术”(可以转用于军事的技术)在日本获得了较为高度的发展。这些技术在“安保体制”下,在国际政治舞台,可以对来自于外国的压力特别是军事压力,构成“潜在抑制力”。
第二,以追赶为目标的科技政策。
“赶上欧美苏的技术水准”是日本科技政策曾经的具体目标。其逻辑是:为了获得潜在抑制力,必须达到美苏的技术水准,以显示其可以在短期内转用于军事的技术水准。
问题是“追赶导致追随”。从政府到具体的科研单位,日本的科技活动有一个主线:科学技术厅与文部科学省主导→调查外国的科研动向→立项与分配预算→对承担研发任务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等持续性地进行确认、调整等。这一主线使得“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的答案自动链接到“为了追赶某外国”,束缚了思考,限制了日本科技的引领性与独创性。
第三,与产业政策相剥离的科技政策。
日本的“技术力”在国际上得到评价,不是日本科技政策成功的结果,而是其产业政策比较成功的结果——企业单独展开研发,技术开发总是在回应市场需求。如,宇宙技术主要是日本政府推动研发的,三菱电机、NEC这些人造卫星厂商在国际上基本没有竞争力。而在电子消费品市场,日企对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区别对待,导致所谓“加拉帕格斯现象”——各企业在国内市场以“过剩的技术”生产和竞争,并形成可观的技术储备。
一言以蔽之,日本科技的声望在国际上主要是“民间”博得的。
三、日本的科技团体日本科技政策的上述特点,无疑与其科技团体受到了国家的何种对待有关。
(一) 总体情况《日本国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与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的表现自由。”这一宪法保障就科技团体而言,核心者有两个: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两个自由使得日本的科技团体总体上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多元化状态。文章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将之概括为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官方与民间的科技团体并立,数量众多。
日本并不乏官方的学术(含科技)团体,其顶点是“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是1948年根据一部专门的法律《日本学术会议法》成立的。④根据该法的规定,“日本学术会议”是“日本科学工作者的代表机关”(第2条)。作为“内阁的特别机关”,其经费由国库负担(第1条),但独立行使职权(第3条)。
“日本学术会议”法定职责之一是“推动有关科学的研究联络,提高其效率”(第3条),故而其专门在2005年建立了一个联络各学术团体包括科技团体的机制,与之建立联系的团体被称为“日本学术会议协力学术研究团体”(以下简称“协力学术研究团体”)。⑤为了推进与各学术团体包括科技团体的联络,“日本学术会议”在2007年委托“三菱总合研究所”,以所有学术团体为对象进行了一次摸底问卷调查,其中的一个重要设问是“贵团体是否定期与‘日本学术会议’联络?”。对此,回答“没有联络”的团体数量占回收问卷总数(650个)的49%,回答“时有联络”的占37%,回答“频繁联络”的只有7%,另有7%不明。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日本学术会议”作为官方创立的“日本科学工作者的代表机关”,其对科技团体的统合作用是柔和和有限的。
第二,“法人”与“任意团体”并立,数量众多。
在“日本学术会议”实施的上述摸底问卷调查中,还有一项设问“贵团体的现状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所列选项为团体的性质,包括社团法人、财团法人、NPO法人、任意团体、中间法人等。在回收的651个有效问卷中,回答“任意团体”的占65%,“社团法人”的占20%,“财团法人”的占1%,NPO法人的占2%,“中间法人”的占3%,不明的占9%。从这一数据来看,可以推断:在科技团体中,“任意团体”数量众多。
所谓“任意团体”,是指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在法律上,任意团体属于“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由于没有权利能力,任意团体欲缔结合同,只能以团体成员的名义。如果它有财产,也不能以团体的名义,而只能以其成员的名义。任意团体数量众多意味着日本科技团体的多元化与自由化。
这里需要将社团法人、财团法人、NPO法人、中间法人几个法律概念加以简要说明。具体如表 1所示。
“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简称,其概念本身暗含着一个前提:法律上的“人”≠事实上的“人”(自然人)。也就是说,“法人”其实是为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归属而拟制的一个概念。当人们说某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是“法人”时,实际上是在说其构成了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一个归属点。[1]以营利与否对各类“法人”进行(特别是税收和活动范围、方式上的)区别对待——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法律理性。伸言之,表 1所显示的纷繁复杂的法人制度本身,意味着法律理性的精细化。
第三,科技团体表达政治主张的情况很多。
由于存在前述之宪法保障,日本科技团体表达政治主张的情况非常多见。以“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日本科学者会议)为例,其官网设有专门的“见解、声明等”栏目,表达政治主张。以下为其最近的主张⑥:
2017年12月17日(決議)住民無視の基地運用に強く抗議し……(强烈抗议美军基地无视居民意愿)
2017年12月17日決意表明9条改憲ノーの取り組みを強めよう! ……(强烈反对修改宪法第9条)
2017年12月17日伊方原発運転差し止め決定を支持する声明(支持伊方核电站停止运转的决定)
2017年8月1日核兵器禁止·廃絶条約の採択を心から歓迎し……(欢迎加入禁止和取消核武器条约)……
当然,这些从日本政府来看略显过激的政治主张,出自“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这个特定的科技团体,无法轻率地将之一般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团体的顶点与典型即上述之“日本学术会议”(法律上的定位是“内阁的特别机关”)也在明确表达政治主张。如,2017年3月,“日本学术会议”发表了《关于军事性安全保障研究的声明》。⑦该声明以“防卫装备厅”2015年发起“安全保障技术研究推进制度”(政府介入、推动用于军事目的的技术开发)为契机,重申了其1950年作出的“绝对不进行以战争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声明和1967年作出的“不进行军事目的的科学研究”声明,指出政府介入、推动军事目的的科研与学术自由、学术的健康发展有“紧张关系”,对政府介入科研表达了担忧。
这种科技团体表达政治主张的情况,一方面意味着日本法为此预备了宽缓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科技、科技政策与政治从来不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关系。在21世纪的当下,两者之间的关联更是不能无视的。
(二) 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的科技团体2008年,日本以下列三部法律即《一般社团法人与一般财团法人法》《公益社团法人与公益财团法人认定等法》《伴随一般社团法人与一般财团法人法、公益社团法人与公益财团法人认定等法的施行,整备有关法律等法》(所谓“公益法人制度改革三法”)启动了“公益法人制度改革”。
公益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是:(1)修改公益法人设立中的许可主义,将取得法人资格与公益性判断区隔开来,不论是否有公益性,都可以以登记简便地设立一般性的非营利法人。(2)对各个行政机关以裁量对公益法人的设立进行许可的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创设了民间有识之士组成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意见,对一般性非营利法人的目的、活动等的公益性进行判断的机制。
之所以要设立上述之复杂的公益性判断机制,是因为特定团体一旦被认定为公益法人,将获得诸多“特权”,特别是税收上的特别优待。《公益社团法人与公益财团法人认定等法》第56条明确规定:“鉴于公益法人所从事的公益目的事业所发挥的重要功能,为了促进其活动,同时确保正确的课税,关于公益法人及对其进行捐款的个人与法人的所得税,应当采取所得税、法人税及继承税、地方税的课征上的必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税制上的措施。”⑧
该法(第5条)还详尽地规定了“公益认定基准”,其要点如下:
(1) 将从事公益目的事业作为主要目的。
(2) 具备从事公益目的事业所必要的经理基础与技术能力。
(3) 从事该事业时,不对社员、评议员、理事、监事、使用人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该法人的关系人,给予特别利益。
(4) 从事该事业时,不对为了股份公司及其他营利事业的经营者或者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展开活动、政令所规定的人,作出给予赠与及其他特别利益的行为。但是,对公益法人,为了该公益法人所从事的公益目的事业而作出给予赠与或其他特别利益的行为的,不在此限。
(5) 不从事投机性交易、高利融资及其他有损公益法人的社会信用的,政令所规定或者有损公序良俗的事业。
(6) 所从事的公益目的事业,收入不超过实施该事业所必要的正常费用。
(7) 从事公益目的事业以外的事业(以下称为“收益事业”)的,从事收益事业等不得给公益目的事业的实施带来妨碍。
(8) 从事其事业活动时,第15条所规定的公益目的事业的比率应当超过50%。
(9) 从事其事业活动时,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游休财产额不得超过同条第1款所规定的限额。
(10) 配偶以及“三亲”等内亲属(包括政令所规定的与此类似、与理事有特别关系的人)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同样。
(11) 其他同一团体(政令所规定的公益法人或者与此类似的团体除外)的理事或者使用人及其他与此类似的相互处于密切关系、政令所规定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同样。
(12) 应当设置审计人。但是,每事业年度中该法人的收益、费用及损失的金额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核算金额均未达到政令所规定的基准的,不在此限。
(13) 对理事、监事和评议员的报酬等(指报酬、奖金及其他作为职务履行之对价所接受的财产上的利益以及退休金,下同)根据内阁府令的规定,考虑到民间事业者管理人员的报酬等以及从业人员的工资、该法人的经营状况及其他情况,其支付基准不构成不当高额。
……
根据“日本学术会议”针对科技团体的调查,43%的团体对公益法人制度改革是否定性评价,39%给予了肯定性评价,余者不明。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理由包括:
(1) 申请书过于复杂;
(2) 法律对公益法人的要求过于严格;
(3) 公益认定基准不明确或过于严格;
……
结果,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根据上述调查,提交回答的科技团体中,65%为任意团体。由此可以推断: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并不意图缩减任意团体的生存空间。
(三) 科技团体的几个典型案例下面以“日本学术会议”(内阁的特别机关)、“日本科学协会”(财团法人)“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JSA)为典型例,分别对“官方”科技团体、法人化科技团体和任意团体加以个案观察。
首先是“日本学术会议”。该团体是根据一部特别法——《日本学术会议法》设立的。该法对其目的、性质、职能有明确规定。
第1条,本法称为日本学术会议法,依据本法设立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管辖。日本学术会议的经费由国库负担。
第2条,日本学术会议的目的是,作为日本科学者在日本国内外的代表机关,致力于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将科学反映、渗透于行政、产业和国民生活中。
第3条,日本学术会议独立履行下述职责。
(1) 审议并努力实现有关科学的重要事项。(2)推动有关科学的研究联络,提高其效率。
从第3条的规定来看,文章倾向于将“日本学术会议”视为一个科技团体,尽管其在法律上属于内阁的特别机关。事实上,如前所述,该会议并不惮于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同时,它还会以“劝告”“建议”等方式,以独立的立场表达政策性观点。如,早在1991年,该会就以“大学等单位人文、社会科学系的研究基础的整备”为题,劝告日本政府注意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均衡发展,指出其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这种独立的立场,源自其特定的组织方式。《日本学术会议法》第7条规定:
日本学术会议由210名日本学术会员(以下称为“会员”)组成。
(2) 会员经第17条规定的推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3) 会员的任期为6年,每3年任命其半数。
(4) 补充任命的会员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
……
(8) 会员可以兼任国会议员。
该法第8条规定:
日本学术会议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
(2) 会长由会员互选产生。
(3) 副会长由会长经总会同意在会员中指定。
另外,该法第11条规定该会由三部组成。第一部由以人文科学为中心的科学领域中,具有优秀的研究或业绩的会员组成,处理前章规定的日本学术会议的职责与权限中与该领域有关的事项;第二部由以生命科学为中心的科学领域中,具有优秀的研究或业绩的会员组成,处理前章规定的日本学术会议的职责与权限中与该领域有关的事项;第三部由以理学和工学为中心的科学领域中,具有优秀的研究或业绩的会员组成,处理前章规定的日本学术会议的职责与权限中与该领域有关的事项。会员分别隶属于前条规定的各部之一。
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可以说,“日本学术会议”的特点在于官方性、独立性与全学科性。
其次是“日本科学协会”(财团法人)。⑨该会于1924年取得文部科学大臣的法人设立许可,作为“财团法人科学知识普及会”而设立,由日本国内200余名学者充任理事和评议员。1944年与日本科学协会合并,改称为“财团法人日本科学协会”。2002年改组为公益财团法人。其事业内容包括:
(1) 培养科学者、技术者,奖励和资助科学研究。(2)召开研究会、研讨会、展览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3)就科学技术进行调查研究。(4)就科学技术提供信息服务。(5)收集和提供教育研究图书。(6)科学者、技术者等的国际交流与亲善。(7)其他达成本法人目的所必要的活动。
从现有掌握的材料来看,该会作为财团法人,较少言说政治。
最后是“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JSA)。⑩如前所述,该团体较多地表达了政治主张。这一特质与其法律上的“身份”有关。笔者在该会章程(会则)、官网及其他检索渠道,均未确认该会是否为法人。从其沿革来看,笔者初步推断:其并非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这本身是一种态度或立场的表达。
“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的前身是创立于1946年的“民主主义科学者协会”(以下简称“民科”)。首任会长为数学家小仓金之助。创立当时有会员180人,后来,进步文化人、一般市民乃至学生不断加入,到1950年前后达到鼎盛期,设有114个地方支部,1 772名专业会员、8 243名普通会员。在美军占领期间,该会在学界和舆论界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
“民科”的领导者深受日本共产党的影响,但在创设当时,日本共产党对民科的政治领导是宽缓的。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共产党开始将政治性课题植入民科内部。1952年,民科的路线也转向“国民性科学的创造与普及”。到了1955年,日本共产党召开第六次全国协议会(放弃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路线)后,“民科”领导机关发生混乱,失去了凝聚力。1956年,随着苏联开始批判斯大林,“民科”所支持的米丘林育种法遭到否定,“民科”本身也遭遇了巨大的挫折。结果,其机关报《国民的科学》停刊。1956年第十一次全国大会召开后,“民科”本部已经不能正常运作。次年,本部事务所关闭,事务局解散。到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其大部分分科会实质性地解体。
作为“民科”的“转世”,“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强调科学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强调本会“必须民主地运作,以使每个会员能够发挥其创意和自发性”。其会则明确规定:“本会为个人加入的全国单一组织”(第4条);会员须缴纳会费(第5条);大会为最高机关,由支部选举的“代议员”组成。这种组织方式确保了其独立立场。
传统上,“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在环境问题、粮食问题、思想文化等领域,通过各委员会开展了积极的活动。近年,在生命伦理领域也很活跃。如,其设有“消灭核电站全国联络会之运营委员会”;安倍政权实施了“防卫省与研究机构合作展开军事研究”的政策,日本科学者会议对此开展了反对运动。另外,诺贝尔获奖者益川敏英近年常在其机关报上发表文章,拥护宪法第9条,呼吁科学振兴政策。该会还曾明确反对国立大学的独立行政法人化。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尽管在日本社会被定位为“左派”科技团体,但它是“最高官方学术团体”即“日本学术会议”的“协力学术研究团体”。这表明,日本法为其准备了生存空间,其活动也是在法律框架内展开的。
四、结语一国的科技政策与科技团体,深深地植根于该国的“水土”(文化、传统、社会、体制、制度等)。特别是国家理性得以明确表达的法律和政策⑪,如果说科技团体通常不是或不应当是国家理性的产物,而是其规整的对象,那么人们至少可以一般性地说,一国的法律和政策对于科技团体的生存空间、组织形式、活动范围与样态而言,是一种条件。
由于中日之间“水土”有诸多差异,无法简单地评价两国科技政策与科技团体现实状态的优劣,也无法简单地挪用或借鉴日本的经验。这里,只能将具体论证加以省略地,基于对日本科技政策与科技团体的概括性考察,就两国科技群团改革的方向言说一二。
(一)如果说中国科协在日本法中有一个对应的机构或团体,那么只能是“日本学术会议”——作为内阁的特别机关,代表日本学者。
(二)如果以“日本学术会议”为参照系是妥当的,那么中国科协首先可以考虑的是:加强与人文、社会科学相关群团的联络,或者设置相应的联络机构;未来甚至可以考虑吸纳人文、社会科学的会员,或者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职能范围。
(三)其次可以考虑的是:在立法技术上,借鉴日本的《公益社团法人与公益财团法人认定等法》等法律,在科技群团推进法人化治理的过程中,构建一种确保相关团体公益性的机制。
注释:
① 文章不对“科学政策”与“科技政策”做严格区分。
② 在日本,一部法律的施行可能是分阶段、分步骤的,有的还包括过渡期。“完全施行”意味着一部法律的全部法条都付诸实施,已完成过渡。
③ [日]鈴木一人「日本の科学技術政策」国立国会図書館『調査資料o科学技術政策の国際的動向』(2011)所載。
④ 参见:日本学術会議法、昭和23年法律第121号。
⑤ 参见:日本学術会議会則第36条。
⑥ 参见:http://www.jsa.gr.jp/03statement/index.htm,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
⑦ 参见:http://www.scj.go.jp/ja/info/kohyo/division-2.html,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
⑧ 公益社団法人及び公益財団法人の認定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49号)。
⑨ “日本科学协会”的官网为http://www.jss.or.jp/。
⑩ “日本科学工作者会议”的官网为http://www.jsa.gr.jp/。
⑪ 公法学对此有一个共识性理解:“国家”是法律的人格化。即“国家”是从主观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观察和理解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国家法人说)。
[1] |
[日]文部科学省『科学技術要覧』(平成25年版~), 见于http://www.mext.go.jp/b_menu/toukei/006/006b/koumoku.htm, 2018年3月26日最后访问。 |
[2] |
[日]株式会社三菱総合研究所「科学技術政策史概論」, https://scirex.grips.ac.jp/resources/download/MRI_hokukokusyo_7.pdf, 2018年3月28日下载。 |
[3] |
[日]国立国会図書館調査及び立法考査局『科学技術政策の国際的な動向: 科学技術に関する調査プロジェクト調査報告書本編』, 见于http://iss.ndl.go.jp/books/R100000002-I000011157735-00, 2018年4月2日最后访问。 |
[4] |
[日]遠藤悟「米国の政権移行期における科学政策の変容-基礎研究政策を中心に」, http://endostr.la.coocan.jp/sci-gakkai.jssrpm20092F14slides.pdf, 2018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