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及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继续教育发展”的问题。而继续工程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受到重视。校企合作作为继续工程教育的实施途径有其必要性。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认识、分析校企合作的推进策略,对深化继续工程教育改革,促进继续工程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的英文表达为“stakeholders”,它的最早出现可以追溯至1963年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1]也译为“相关利益者”“利害关系人”或“利害相关者”。最初,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指一种群体,即与企业有密切利益关系的群体。[2]作为一种学术名词,最早正式使用追溯到美国经济学家安索夫(Ansoff)。1965年,他提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求权,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3]随着该理论的发展,其使用逐渐由企业领域过度到其他领域,教育也包括其中。基于利于相关者理论分析,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平衡的结果。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高校、企业及行业协会。政府是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导者,不仅为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制度保障,而且从宏观上对校企合作进行引导并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高校和企业是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性的组织,在行业内具有绝对的权威,以第三方的身份协调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促进校企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校企合作:继续工程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继续工程教育实质上是大学后继续教育,其教育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学历或已经受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工程师或工程科技人员。这也是当今构建学习型社会及终身教育体系对工程科技人员提出的新要求。其实施过程紧密联系科技发展现实,重视知识的更新及工程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实用和实效为目标。开展校企合作是继续工程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因素。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继续工程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符合继续工程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
(一) 经济社会发展决定了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使得知识和技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培养社会所需的新型工程科技人才成为继续工程教育的新任务。知识、技术的地位也相应的发生了彻底的改变,从而人们对自我提升、终身学习等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人才聚集地的高校与企业合作,使高校的人才、科研优势与企业的技术、科技优势有机结合,对促进继续工程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校企合作能为企业发展培养适用型人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工程科技人才需求不断上升的同时,也对工程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工程科技人才必须树立继续学习的理念,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则能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其工程科技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为企业输送适用型人才。
其次,校企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经济的转型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使高新科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这就要求高校不能再停留于原有的学术研究,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以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校企合作可以使高校以该校的优势学科为依托,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金及技术支持,共同搭建科研平台。这不仅使学术团队建设得以加强,同时也促进企业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最后,校企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当今企业间的竞争实质较过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拥有过硬知识技术的人力资源已经成为新时期企业竞争实力的体现。企业与高校在继续工程教育方面开展合作,企业的员工可得到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潜能得到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提高,进而提升企业的智力资本和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二) 继续工程教育自身发展决定了校企合作的必然性第一,校企合作是知识经济时代继续工程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时代使传统的学历教育很难适应当今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发展。高校偏重学历教育的传统,使非学历教育处于边缘的地位。[4]传统的学历教育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企业与高校之间合作则成为继续工程教育发展的最优选择。企业与高校合作,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工程科技人才设计培训方案,使其工程科技人才的培训效果更佳明显,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的社会价值。
第二,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是终身教育的迫切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终身教育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教育体系及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不仅以实现个人的学习和发展为目标,而且要实现全社会的学习和共同发展。终身教育不仅对个人提出要求:“要求每个人必须实现自己的抱负,发展自己的可能性,也要适应社会不断向他们提出的新要求。”[5]同时,终身教育对高校的要求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不能再置非学历教育于边缘地位,而应加大对非学历教育的投入,努力提升高校服务社会之功能。
第三,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需求。中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这就要求高校对其举办的继续教育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即学历后教育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继续工程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主要是帮助已经取得学历的在职人员实现专业知识的更新、专业技能的提升以及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以进一步增强中国人力资源的竞争实力。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更加注重各类资源的整合、更加注重优质人才的培养,不仅符合自身发展的需求,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工程科技人才的需求。
(三) 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诉求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是政府、高校、企业及行业协会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诉求,是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结果。
对高校而言,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能够使高校充分发挥其教育资源的作用,实现经济和社会各方效益的最大化。校企合作,使高校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程科技人才培养方案,体现培训项目所具有的个性及特色。从而提高企业工程科技人才的适用性。同时,校企合作能够为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平台,创造经济利益,实现高校、企业间的双赢。
对于企业而言,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有利于培养其所需的工程科技人才,提高企业内工程师或工程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其所需的人才储备。同时,校企合作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科研创新发展及工程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提高,进而促进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
校企合作对继续工程教育的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校企合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校企合作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势必重视学生的实践与操作。而工程性质的实践,各种机器的操作、工地的实际施工,难免会出现与学生安全有关的“事故”,而一旦“事故”出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责任主体不明确,也就给企业、高校和学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导致各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第二,校企合作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校企合作已经成为继续工程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校企合作的推进也在逐步深入。但并非所有的校企合作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有些校企合作还停留于表面,仅为学生到企业进行参观、见习,企业并未给予学生充足的实际操作实践机会。再就是,科研成果转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校企合作存在着“好大好强”现象。在当前的校企合作中,强校、大企业是校企合作的热门“候选者”,而实力间的差距很难实现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形成一种“剃头挑只一头热”的怪现象,小企业和实力较弱的高校很难找到合作伙伴。第四,校企合作的有效模式尚未形成。当前校企合作的开展来自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动力甚微,多数的校企合作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创建有效的合作模式及机制,构建校企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保障企业的利益,促进校企合作有效地向深处发展。[6]
三、利益相关者:推进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 (一) 政府:制度保障、宏观引导、协调各方提到政府在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或角色,一般认为是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或政策保障,这种表层的分析就难免使校企合作停留于表层而很难向纵深方向发展。作为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的推进过程中应该重新定位政府的地位或角色。政府不仅能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还能从宏观上对校企合作进行引导并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1. 政府为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提供制度或法律保障首先,应确立继续工程教育的法律地位。继续工程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当前,中国有关继续教育的发展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中均有涉及,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继续教育法。这就很难保证继续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继续教育立法方面,可以借鉴继续教育发达的法国。其继续教育之所以能够如此发展,得益于其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早在1963年,法国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从而使继续教育从法律层面作为国家的政策固定下来。随后,又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继续教育的发展。当前,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行的仅是2015年8月人社部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才使实施多年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退出历史的舞台。继续工程教育要想发展,政府必须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继续工程教育的发展能有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要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依据。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现实中的合作是依靠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协商达成的一致而进行的,在利益分配和权益维护等方面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积极性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为了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义务及责任,使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2. 政府为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收方面的优惠来鼓励企业参与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首先,是制定促进校企教研合作的税收政策。高校与企业之间开展教研合作,势必会有双方的人员流动。如高校教师到企业进行工程实践锻炼,企业里的工程科技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等。这些流动人员会收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现行的税收体系将这部分收入列入劳动报酬征税范围,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税收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参与教研合作的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政府应该对校企教研合作中的劳动报酬给予免税或减税,以提高相关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其次,是制定教学设备采购与维护相关的优惠政策。继续工程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实训设备,而这些设备的购买不只局限于国内,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进口。而中国现行的进口增值税相关政策使不少设备在进口过程中要增收巨额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这无形中增加了高校的经济负担,从而造成有些校企合作很难实施。在这一方面,政府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到教育设施的购买或捐赠中,并给予企业相应的减税或免税优惠。最后,是制定开展社会服务的税收政策。继续工程教育主要是为企业培养工程科技应用人才,这势必会给高校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而当前的税收政策对高校不利,如财税[2004]39号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而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则不可能全部归学校所有,也就不能享受相关的免税优惠。为了推动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进行,政府应该放宽相关的规定,给予高校或企业更大的优惠。
3. 政府从宏观上对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进行引导在中国,虽然教育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政府依然是教育的宏观引导者。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也就离不开政府宏观层面的引导。在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促进校企间的合作,以推动继续工程教育的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工程科技人才。
4. 政府要协调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有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在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利益冲突或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强有力的协调作用来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以促进校企合作持续进行。
(二) 企业:提高认识、寻找结合点第一,提高认识是推进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前提。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需要受到企业和高校双方领导的足够重视。尤其是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校企合作的深度甚至是成败。对企业来说,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开发是否充分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要想提升竞争力,必须鼓励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尤其是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寻找利益结合点,实现双赢是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伙伴和合作内容的选择。校企双赢是校企合作的原则,寻求校企双方的利益结合点,是双方能够在相互了解的前提下自由、自愿合作,这将极大的促进校企合作的推进。校企合作的利益结合点即校企双方的共同利益诉求。对企业来说,其利益诉求是为企业培养其发展所需的工程科技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对高校而言,其利益诉求则为实现科研项目的顺利转化,实现经济效益,同时增强相关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
第三,企业、高校、员工三方签订《继续教育合同》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的对象主要为取得学历的在职工程科技人员,在高校接受完非学历教育,综合素质会得以全面的提高,这也为其进一步追求更好的发展环境做下铺垫,难免会有人选择跳槽。为了减少企业的损失,企业、高校、员工三方签订《继续教育合同》是必要的。高校按照合同受企业委托对企业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以达到企业的要求为目标。企业为员工的继续教育承担相应的费用,员工在接受继续工程教育后必须回原单位,为原单位服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高校派往企业进行工程实践锻炼的教师,则要承诺对企业相关商业信息的保密以及避免其他对企业发展不利的行为。
(三) 高校:提升自我、增强吸引力加强高校自身建设,完善其继续教育功能,是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不可缺少的条件。高校的继续工程教育要想办出特色,就必须以企业为依托,以企业的需求为落脚点,才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工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继续工程教育的特色发展,很大程度上由企业参与办学的程度决定。如果企业不参与到继续工程教育中,则其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体系的建设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校企合作是继续工程教育办学的必然选择。这不仅能使校企之间人才供需矛盾得以解决,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训期所需的工程科技人才,而且对高校办学条件及办学理念都能改善,教师的综合素质也能得到提升,高校继续工程教育发展的特色将得以彰显。因此,高校要以企业或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功能,提升自身的吸引力,吸引企业主动参与到继续工程教育的合作中。
高校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教育改革;要根据企业的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教学内容或教学方式;要依据社会发展对岗位能力提出新要求,设置实践教学。继续工程教育内容要遵循“短、快、新、实、创”的原则。短,即继续工程教育的培训周期要短。继续工程教育追求知识更新的速度及知识的针对性、创新性,因此不宜长期培训。快,即要求学员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要快。教学内容要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以使学员尽快掌握相关的学习内容。新,即新知识、新技能。实,即教学内容要具有实用性及实效性。创,即学员的创新能力或创造能力。更新知识不是继续工程教育的最终目的,创新或创造能力的提升才是终极目标。另外,高校要完善教育功能,最终实现教育、培训、服务一体化。这就要求高校要探索继续工程教育校企合作的新模式,以实现教育、培训、服务的一体化。
(四) 行业协会:多重角色、全方位推进从法学的角度讲,行业协会是为实现本行业共同利益,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8]行业协会被认为是本行业内的权威,在校企合作推进过程中被赋予很高的期望。尤其是继续工程教育的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体系建设等方面,行业协会都能予以指导,以促进校企合作形成长效机制。从行业协会的性质看,其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目标就是协调会员企业及各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9]在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中,行业协会承担着多重角色。
1. 主持人:协调校企双方合作育人在继续工程教育的校企合作中,企业是利益的主体,由于其以市场为导向的价值取向,利润的最大化势必成为其追求的目标;而高校是公益性的组织,其必须以扩大社会服务效益为宗旨。由于二者根本属性的不同,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就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代言人、市场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则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对这种状况进行协调,引导校企双方寻共同的利益结合点,即人力资源的获得或培训。行业协会通过协调对话机制,促进企业与高校达成一致,在用人需求或技能培训方面寻求共同的利益,进而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进入继续工程教育的全过程。行业协会以校企双方的人才供需为出发点,求同存异,促使校企双方达成利益一致,进而实现工学结合的利益共创局面。
2. 管理者:指导教学和生产有效衔接企业用人不仅关注员工的专业水平,动手操作能力也不容忽视。继续工程教育的实训教学就更加有其必要性,然而单个的企业经营范围、资金资源非常有限,难以把握市场的全景与发展趋势,行业协会则应该从实际生产出发,吸引企业投资,行校企三方共建实训中心,由行业协会管理,并选择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实训指导教师,保证实践教学落实到实处。另外,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促成校企之间的合作。现实中校企双选存在较大落差,大企业容易成为高校热捧的对象,小企业由于各方面资源有限往往会受到冷落,找不到合作对象;而名校也会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对象,弱势院校则无人问津。针对这种现象,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协调,为企业和高校选择适配性高的合作伙伴,促进教学与生产双结合的有效性。
3. 督查者:保证专业与岗位的适配继续工程教育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继续工程教育的对象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实践,基于此,继续工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目标应紧跟行业用工形势及企业岗位需求,避免学非所用,造成学习资源的浪费。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督察员,应该做好需求测评,成立专业指导小组,由专门人员负责指导教育教学与职业岗位分析,并进行跟踪与评价,以提高专业和岗位的支配性。另外,企业可以有针对性的在高校开设玄子可,并定期考核保证质量,真正把企业的需求、企业的理念带入学校,促进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增强职业认同感与行业归属感。
4. 警卫员:保障专业师资质量教学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行业协会应把好教师关,厘清“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建立专业教师质量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双证制”准入制度,专业课教师除持有教师资格证外,还必须经过企业培训才能上岗。人才培养的好坏,与教师的质量有莫大的关系,行业协会应站好“育人”岗,保证教师能以高质量铸造生产者。此外,行业协会还应关注专业师资短缺问题,避开专职教师难点,从兼职教师入手,聘任行业企业技术专家,他们掌握前沿技术,教学方式灵活,能与企业流程进行课堂转换。但由于体制问题,一些企业技术专家难以作为兼职教师被引进,后期管理与评价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基于此,行业协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教师储备库,加强对兼职教师稳定性的管理与教学培训,使教学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并时刻渗透职业标准。
[1] |
FREEMAN R E. 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 Boston: Pitman, 2012, 96.
|
[2] |
尹晓敏. 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大学治理研究[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34.
|
[3] |
李洋, 王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动态发展与启示[J]. 现代财经, 2004(7): 32-35. |
[4] |
张洪, 丁邦友. 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办学机构改革与创新探究[J]. 教育与职业, 2012(12): 172-173. DOI:10.3969/j.issn.1004-3985.2012.12.075 |
[5] |
高志敏. 关于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理念的思考[J]. 教育研究, 2003(1): 79-85. |
[6] |
张志强. 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2(4): 62-66. |
[7] |
黄怀书. 促进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 国际商务财会, 2012(3): 55-58. |
[8] |
义海忠, 郑艳馨. 对我国行业协会性质错位的思考[J]. 河北法学, 2008(3): 87. |
[9] |
刘晓. 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研究[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5, 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