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30 Issue (4): 98-102   PDF    
重建抑或参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比较
经理     
天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87
摘要:社会是以所有人的共同合作为初衷的交往关系的实现。马克思希望以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克服个体选择的现实性制约,达成理论与实践统一,实现每个人平等参与到社会合作之中,而罗尔斯则希望以"公平"为前提消除人们因社会地位差异而产生的消极合作态度,推广个体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来实现平等参与基础上的社会合作。因此,考察两者就社会合作问题产生"重建"与"共建"的理论差异就不能回避其分析整合社会的方式差异,特别是两者关于"人"的设定差异来剖析其理论预设与结论。
关键词 社会合作      马克思      正义           罗尔斯     
Reconstruction or Cooper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on Social Entirety between Marx and Rawls
JING Li     
School of Marxism, 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Abstract: Society is the real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based on cooperation of people. Marx thinks that the abrogate of private ownership of the mean of production is the way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 of individual choice. However, Rawls insists that the elimination of social position difference depends on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with which people would change their attitude about social cooperation.Thus, considering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of reconstruction or cooperation, it is inevitable to get analyzation about social entirety, especially the setting of concept of human.
Key words: social cooperation     Marx     justice     humanity     Rawls    
一、引言

作为个体存在的始基和人们彼此间交往的空间分布, 社会的本质通常被视为具有某种形态的个体以某种方式和他者间进行物质变换,并在时间序列上展开的显现物的拟态观念。如果人们同意,行动者的目的只是促成自我主体与作为物或他者的客体对象之间的空间重叠,那么,人们选择共同生活,并在延续自身的时间序列中构造自我与他者间活动范型的理论活动表明了行动主体所欲从事的对象性行为只是由自身希求的对象和介入与他者共同经历的对象物体验的方式设定。于是,社会合作在个体的行为方面与群体的行动方面需要回答的根本性问题便在于: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满足自身需要的某个对象物的行动是否合乎理智的要求,或者简单地讲,是否合乎公众的认同。

自近代启蒙运动直至现代,随着不同时代人们生活环境和需要的变迁,关于社会合作方式旷日持久的争论,不仅在近代欧洲成为了霍布斯、卢梭、马克思等人的社会理论关注焦点,也在现代美洲被罗尔斯视为回应人的生存问题的重要议题。在各种社会合作的主张中,一条是以主体行动的边界理论为主线,由个体选择的优先性入手,通过批评义务论的有机体主义与异于主体的外部强制力主张,发展出一系列完善个体行动规则,划定个体间主权范围,以权利主体间不相容义务的通约性为基础的群体共存理论;另一条则是以主体间经济交往的变迁理论为主线,由个体选择的现实性入手,通过批评权利论的法权抽象平等与个体劳动的外在强制性,发展出一系列革新现有社会生产体系,并将无产阶级的意识整体性转化为能够操作的制度结构理论,从而使现有的社会合作满足于社会整体,使人们的理想在技术的帮助下成为现实。因此,剖析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将有助于厘清两者对个人以及社会整体之间的基本认识,并从人的设定着手,考虑个体与他者之间的交往关系,从而明晰两者的异同。

二、参与重建的正义社会的实现原则

马克思的社会合作主张由以下几个基本命题组成:

第一,每个人作为一种既定的存在物,在出生之前不能选择自己所在的空间,也不能决定现有的社会背景及其家庭背景(这一观点隐藏在马克思反宗教的论述中)。

第二,每个人是在现有空间的背景下,借助自己与他人的血缘关系来理解这个社会的,并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前提下,与他人建立经济交往关系,形成特定的对于自己与他人的理解。

第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中,人的感性需要必须以现有的社会生产为前提,并在能够占有商品的条件下,合理化自己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背离。

第四,作为商品交换的起点,每个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为根据,并在与他人进行交换的基础上实现对货币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了物质产品分配的差异原则。

因此,实现所有人感性需要的前提只能是对现有的经济制度进行革新,以改变社会合作的现状。

具体来讲,马克思认为,每个人都是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参与到社会生产之中。但是,他们又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物质消费的生活,而只能是在现有的物质条件基础上进行生活。[1]519人为了使自己存在,就要保存和延续自己,“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第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519。在这里,马克思对于人的理解就是把劳动作为人的本质,人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前提在于人首先能够运用劳动的力量保存和延续自己。“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1]520。人在和劳动对象接触的过程中,劳动对象脱离了自然赋予的属性转变为属人的存在物,人也在劳动的过程中改变着自己。那么,“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1]524人在劳动的过程中规定了自己,社会在分工的过程中规定了每个劳动的个体,规范人的社会关系和调节人与人之间活动的政治关系的基础便在于究竟何种分工是最适合于每个人的。

人口的再生产与社会的不断延续在人的现实性活动方面和物质再生产方面得到了保证。这是因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1]532-533。有需要的个体成为人们存在的前提,满足每个人现实需要的分工成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前提。但是,马克思也认为,社会分工也存在着自己的问题:“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1]535-536。此外,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个人利益也会在他们的经济交往活动中,与其他人构建的共同利益之间产生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536。因此,“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同他对立的力量”[1]537。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把异己的存在物重新还给人,让人实现真正的解放,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由此,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以商品为媒介,增殖资本、反映人的存在欲望的经济活动体系。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体系中,资产阶级在他自己的经济活动中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社会和自然的面貌,还将大量的无产者组织在一起实现自己的意图。社会面貌的改变是私人企业中劳动者劳动力量的本质体现,但是,这种活动却同时带来了异化问题和非人道的结果。一方面,工人生产了自己不能占有的、凝结着自己劳动的产品,另一方面,他们还必须承担着劳动的副产品,即对自身肉体的摧残。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它的生产过程中以市场作为自己的前提,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便从任意个人在某种劳动中的熟练程度及其身体方面自然的衰变转变为整个社会普遍的劳动时间。[2]这种生产特点使整个社会分工体系表现为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新配置商品生产利润率的社会再分配体系。于是,资本便表现出两种特征,一方面,对利润的占有或者说资本增值的需要要求资本与整个社会分工体系某一种特定劳动结合。另一方面,对利润率的追求却促使资本为寻求更好的增殖条件而剥离既有的生产环节。那么,资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参与或者退出便造成了整个社会分工体系生产某种物品的阶段性供求失衡,从而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迫使他们为了维护现有的生产劳动效率而采取共同的行动。

三、合作共建的社会合作理论

不过, 这种观点并未被罗尔斯所接受, 在他看来, 马克思的共同体主张在积极的方面表现为:

第一,每个人拥有同等权利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

第二,在社会经济团体中, 每个人都能参与到生产组织的讨论中。

第三,每个人平等地承担必要的工作。[3]384

但在消极的方面则表现为:

第一,正义的社会制度只能取决于拥有正义感的公民,而正义的公民只有在正义的社会制度下才能诞生。[3]385

第二,现实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可以借助修正这些错误的公正制度加以消除,从而实现对不利群体的权利和财产的保护。[3]333

第三,存在这样一种公正制度,当且仅当每一个人在不考虑他的社会背景的前提下,出于维护自己所能获得的最基本利益,这样的人与持有同样想法的人能够达成意见的一致,从而使公正的制度得以实现。[4]105-110

罗尔斯坚信马克思的社会合作理论未能遵循实现社会正义的若干基本条件,从而使他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更多地表现为建立在物质产品丰富基础上的无义务、无一般性正义设定以及忽视个体差异的社会。他希望从现有资本主义社会具有的尊重个人自由、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理性能力以及个体间契约达成的基本条件出发,试图为现代社会找到一条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社会运行体系。

因此,罗尔斯的“共同体”主张由以下几个命题组成:

其一,存在一种原初状态,在人们不考虑各自特殊的背景下,每个人具有的相同理智能力都会使他们认同最基本的利益法则。[4]105-107

其二,个体间或者代际间在欲望、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每个人在行动过程中都会表现出实现它们的不同阶段上的不同选择性。

其三,个体间出于利益最优化的需要会选择以契约的方式彼此合作,合作的结果虽然提升了彼此的实际收益,但也由于第二条因素的存在扩大了彼此在利益方面的差异。

其四,需要一种客观化的法律制度调节获益较大者与获益较小者之间的利益差距,使他们在分享公共资源方面获取相同的权利,并保证前者利益的改善会同时带来后者利益的提升,而不是相反。

其五,一种实现公正制度的共同体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共同体中,从事涉及个体之间利益方面的制度完善。

与马克思不同,罗尔斯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考察人们之间差异背景的形成过程,以及社会分工形成的历史过程。他没有把人作为一个现实的既定物,而是作为一个存在于观念中的抽象既定物。为了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利益分歧的根本原因,罗尔斯直接接受了差异原则,并提出了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人们在生存的环境、知识、信念与利益方面彼此不同。既然利益的分歧已经表明人们的行动方式和策略性选择存在差异,那么,考察利益抉择一致性的关键就在与从各种利益分歧中寻找到一个共同的基准,以促使人们之间彼此承认各自的利益所得,并排斥掉那些单方索取利益的人。[4]102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基准,罗尔斯选择了帕累托累进制来表达他的社会利益分配观点。他认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取决于环境的改善。它包含人口方面的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其中,任何一方的改变都会促使现有的分配环境发生变化,从而促使现有的利益安排,为重新平衡社会团体中的各个因素而发生改变。接着,以平衡为基点,在罗尔斯看来,人的生存策略首先应该对这种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而后采用深思熟虑的反思,平衡自己与各个方面的利益。[4]90-93接下来,为了进一步使这种反思性的平衡成为可能,罗尔斯设定了“无知之幕”。这个描述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却可视为对人们采纳正义原则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拒绝正义原则一种考察。一方面,对于那些肯定正义原则的人来说,当他们认为自己无能为力改变现有的社会现状之时,并且不存在一种偶然性的情况能够使他们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之时,他们会希望现有的社会法律制度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保障和积极的补偿,以改善自己不利的生存状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知识、社会背景等各个方面较强的人来说,他们则不屑于正义的原则,并把这种原则带来的任何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视为一种侵犯,并且,对于那些依然抱有侥幸的人来说,他们对正义原则持有的态度则是漠不关心。因此,罗尔斯企图迫使现有社会的每个人都接受,并使之在个人的行为方面、个人与他人的交往方面都可以贯彻实行并应对各种个体间的利益冲突。[4]100-103

在完成了对每一个社会中的人所应持有的最佳选择设定之后,罗尔斯探讨了社会团体和共同体形成的可能性。首先,作为社会的参与者,每一个人都应以在“无知之幕”情况下达成的普遍共识作为自己履行契约的根本立足点。对于个人来说,无论其对于自己的索取物在方式上有何种偶然性的期望,这种期望都必须建立在对他人期望承认的基础之上。其次,人们之间彼此的合作,以及个人的索取需要建立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基础之上,必须基于这种条件为自己的需要排序,并把维护公共性作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最后,任何契约或者制度都是确保更多的人能够在彼此合作的过程中分享利益。罗尔斯坚信,依靠这种生活模式,每个人的生活便能够在现有的正义观中得到保障,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地参与到这种制度中来,以环境的变化来完善现有的分配制度。

四、超越还是完善?

相较于马克思的社会共同体理论,罗尔斯的共同体理论与其说是策略性的,倒不如以共同生活的技术性可行性分析称谓更为恰当。其中,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生活水平的改善视为一个过程,不过,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客观存在,无产阶级在整个社会产品分配体系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只能是现有产品,现有利益差层分配体系中的被决定者。这种命运一方面是由资本在整个社会生产体系的不断再分配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造成的。因此,在马克思这里,社会的正义观与整个社会的物质条件水平密切相关,任何利益分配的制度原则都是建立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的,是一种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原则。[5]994但是,马克思却认为上述原则具有一种“暂时的性质”[5]994,这种分配方式将会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而得到扬弃,只能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否定的基础上,实现每个人追求的正义。显然,他是从生产与分配两个方面去考虑基于正义的合作问题的。

与马克思相反,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对人们利益的追逐行为寻找到一条能够剥离人们生存环境与个人背景的先验原则。在他看来,析取利益的一般准则的重要性便在于整个社会的合作存在着一些可以被大家公认的利益准则。当人们找到这些利益准则之后,这就为个体间彼此的合作找到了一个共同的合作基础。关于正义的原初性设定的意图并非止于成为至善的公民,而是意在撇开身份认同或价值多元的背景下为社会成员间的彼此合作构建共同的基点。[5]9-10罗尔斯试图在不考虑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单独从分配出发,从个人行动和社会制度两个方面完善这个准则下的各种具体内容。

当然,从个人的角度来讲,两位思想家都承认,每个人自身条件的差异和成长环境的差异使他们各自具有了不同特征。人们彼此之间惟一相同的便是运用理智的能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获取物质的惟一手段只能是以自己的劳动创造物交换自己的需要物。关于分配,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当较为有利的一方不断接受较不利一方的要求之后,这种利益之间的让步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协商而非冲突,特别是这种利益的再分配的比率,当这个比率正好等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时候,是否还存在商议的可能性,这是罗尔斯没有关注的地方。况且,罗尔斯也忽视了一点,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回避生产问题的结果,因而罗尔斯的正义观无法超越时代的局限,更不可能和马克思的正义观划上等号,这也是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起点。

总之,无论是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还是罗尔斯的共同体理论,双方都试图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期望,从现实出发寻找一条可行性的路径。合作共建的理论选择承认可以给予人们以更多的时间思考,在现有的框架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允许的福利改善策略,但是,参与重建的共同理论,则把人们对共同体建构可能性的思考分析重新聚焦于人的“类”本质特征,如果人们愿意彼此承认,那么,他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愿意为他人付出,而非以自己的选择作为行动的优先原则。这个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也是人们从各种社会共同体理论中不断汲取有益建构原则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51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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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尔斯. 政治哲学史讲义[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333-385.
[4] 罗尔斯. 正义论[M].修订版. 2009: 90-110.
[5] 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