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Vol. 28 Issue (5): 16-23   PDF (1389 KB)    
德国失业保障制度评述
丁大建, 张瀚予, 廖雪骄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德国是最早建立失业保障体系的国家之一。自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失业保障政策,20世纪90年代的两德统一进一步促进了失业保障制度的调整。在德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发展过程中,1969年的《就业促进法》和2002—2005年间的哈茨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德国的失业率自2002年后逐步降低,但不能确定是由现行的失业保障政策的修订造成的,由于政策实施往往存在时滞,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效果还需时间来检验。
关键词: 失业保障     政策变迁     就业促进法     哈茨改革     效果评估    
Review of Unemployment Security Systems in Germany
Ding Dajian, Zhang Hanyu, Liao Xuejiao    
School of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Germany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ounties to establish unemployment security system. With changes in economic situation and social environment, especially the unification in 1990, Germany has continually adjusted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s since the late 19th century. It's worth noting that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 in 1969 and the Harz Reform during 2002—2005 played important roles in these adjustments.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Germany, and results show that the unemployment rate of Germany gradually decreased after 2002, but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this decrease was caused by the revision of the current unemployment insurance policy because of the time lag of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e effect of the Germa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still needs time to test.
Key words: unemployment security     policy change     employment promotion act     Harz Reform     effect evaluation    

早在19世纪末期,德国的失业保障就已经萌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失业保障体系。研究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分析其在不同历史背景、政治环境和经济局势下的变化与效果,对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德国失业保障制度变迁

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大量失业,德国的工人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了劳动者福利中心,首次出现失业保险的理念,形成了德国最早的失业保障机构。在这之后德国政府逐步建立失业保障体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根据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政治、经济特征,出台相应的失业保障制度。解读和评估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需要了解其历史渊源。

(一)萌芽阶段:1883—1932年

早在19世纪末期,德国就出现了失业保险的雏形。工业革命使机器替代人工,导致了大量失业,面对这样的危机,工人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互助性质的失业救助组织[1],该组织要求入会的人缴纳一定的会费,失业时便能持续12周领取10先令的津贴[2]281。到了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通过向因战争失去工作的人群发放失业津贴,开始了失业保障的政府行为;1926年,德国政府又实行了“危机津贴”,为停止享受失业津贴的人群提供补助。[3]36—38此外,就业安置机构也在工业化大潮中应运而生。19世纪的德国工人面临着“不知何处能找到合适工作”的困扰,一些商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3]36—38之后德国各个城市内部也出现了公共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但这些机构的工作范围仅局限于各城市内部。在这样的背景下,1927年德国颁布了《就业安置和失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失业保险写进了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标志着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该法案设立了独立的、自治的、非盈利性质的“就业安置和失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失业保险资金管理和失业人员安置。[2]282 然而随之而来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德国出现大量失业人口,据统计1932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超过了600万,是德国失业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尚未设立储备基金的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无法承担因失业产生的巨额财政支出,没能阻止失业危机在全国范围的扩散。[2]283

(二)形成阶段:1945—1970年

1933年纳粹党上台执政,放弃了自治组织构架和自由选择职业的原则,使“就业安置和失业保险机构”成为了政府监管下的全民统一就业分配机构,主要的工作内容变成了向有劳动能力的人宣传德国的战争工业。[2]28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短暂的停滞[4]45,二战后得到迅速恢复。

第一,二战后恢复了“平等、自治”的失业保障管理机构。1952年5月1日,德国政府出台法令《关于设立安置就业和失业保险的联邦机构法令》,设立“联邦就业安置和失业保险局(联邦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和就业安置的工作,管理人员由三方组成——1/3的雇员代表、1/3的雇主代表、1/3公共部门的代表,三方在机构中的地位平等。[3]36—38该机构在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范化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失业保障制度由“消极”向“积极”转变。二战后的德国,经济制度由统治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明确了国家适度干预的政策取向。德国经济进入快速增长期(20世纪50年代经济增速超过8%),劳动力市场实现充分就业(20世纪50年代失业率仅1.1%)。[5]59这期间德国失业问题不再是大规模失业,而是因失业津贴过高导致的劳动力供给不足和产业结构变化导致的结构性失业。[6]110—111消极救济的失业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需求,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由此从消极向积极转变。1969年,德国出台《就业促进法》,替代了原有的《就业安置和失业保险法》,其政策目标包括降低劳动公积短缺、促进劳动力流动、消除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改善不同地区和产业的雇佣结构等,从失业保障待遇、职业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促进就业激励方面做出规定:(1)明确领取条件为“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准备接受劳动部门安排的工作”;(2)联邦劳工局需审查培训者的工作经历、按需指定培训方案,并承担参培人员的必要费用[7];(3)德国联邦劳工局及其下设的各州、地区劳动局作为承担就业促进的主体;(4)向雇主提供雇佣失业人员的安置补助、开工不足补助金(如果愿意为员工保留岗位),向自愿谋职的失业者提供资信意见书和自谋职业补助。[6]110—111强调职业促进的《就业促进法》出台,标志着德国政府救助性失业救济、德国互助性失业保险以及辅助性职业促进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三)发展阶段:1970—2000年

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劳动力市场问题从供给不足转变为持续高失业。1970—1980年的两次世界石油危机,使德国经济出现滞涨局面,失业率逐步攀升。[8]据统计,1974—1981年失业率为4.2%,1986—1989年的失业率高达8%。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东德由此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原有的国家管制经济崩溃、大量企业倒闭,导致失业情况进一步恶化;西德在合并后虽有过短暂繁荣时期,但1992年西德的加工业也因两德统一受到冲击开始衰退,失业局面愈发不可收拾。[5]59

1982年,主张减少政府干预的科尔政府上台[9],于1998年出台《劳动促进法》,重点关注失业的或者受到失业直接威胁的求职者,旨在降低失业率、失业期的收入补贴。该法案对失业保险支出安排、雇主及求职者、就业安置做出规定:(1)减少失业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支出,减少创造就业项目的范围和补偿比例[10],赋予了地方就业机构更多的支出自由裁量权;(2)雇主需采取措施防止解雇、及时宣布和填补职位空缺,求职者需要及时调整自身技能以适应雇主需求,失业者拒绝劳工局介绍岗位需要经审查,降低对“合适工作岗位”的标准;(3)该部法案将工作安置作为重点,而非消极的收入支持[6]110—111,强调对长期失业者重新就业的培训措施、职业咨询和岗位介绍的管理。

然而,德国失业状况并没得到显著改善。1997—2000年失业率仅轻微降低,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且波动较大,如表 1所示。西德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注册失业率仍高居18%,联邦劳工局的支出仍然高居250亿欧元。[6]110—111

表 1 1997—2000年德国失业率和GDP增速
(四)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劳动促进法》之所以没有取得良好成效,重要的原因是德国存续已久的高福利失业保障立法理念。高福利带来的高税负(1997年德国的企业所得税高达51.83%),高赋税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扩大再生产;严苛的解聘制度使企业解雇成本极高,企业用“宁缺毋滥”,不利于岗位的创造[11];高福利滋生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可以领到67%的失业保险金或者57%的失业救济金[12],不利于提高就业积极性。面对居高不下的失业状况,施罗德政府于2002年开始采取渐进的劳动力市场政策(Job-AQTIV(Activate,Qualify,Train,Invest,and Place)法案和哈茨改革),冲击了德国惯有的高福利理念,触及了劳动力市场的“痼疾”[4]45

Job-AQTIV法案的重要革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善青年和老年人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措施;另一方面,强化求职监测和安置工作。[6]110—111哈茨改革由哈茨Ⅰ,Ⅱ,Ⅲ,Ⅳ构成:哈茨改革Ⅰ建立了向失业者提供就业优惠券的代理机构,并降低了“合适工作”的标准;哈茨改革Ⅱ向自主创立企业的失业者提供补助,并向低技能劳动者提供政策优惠;哈茨改革Ⅲ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三方管理改为商业化运作,使政策制定和执行分离[13]26—37;哈茨改革Ⅳ,将原有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合并为失业金Ⅱ,改变了原来失业保险、失业救助和社会救助三种失业福利形式共存的局面[14]。由于哈茨改革Ⅳ和现行德国失业保障制度关系紧密。渐进劳动力市场政策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2005年失业率高于10%),此外因其触及多方利益集团备受争议。这期间的政策许多现在仍有效力。

二、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

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从萌芽期开始,经历了形成阶段和发展阶段,最终达到完善阶段,在一个世纪的时间中随着经济状况和社会形态的变化不断探索最适合自身的失业保障制度。德国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是在原有政策低效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作为世界上失业保障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此次改革不仅是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创新,对于其他国家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出台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而在这一环境下德国的经济增长却非常缓慢,较低的经济增长率无法创造足够的就业,导致了德国失业率的上升。“从1991年到2003年间德国的GDP仅增长了18%,而同期英国和荷兰的GDP增长率则分别达到35%和34%,这一阶段西德的失业率达到9.6%,而东德更是达到了18.6%。”降低居高不下的失业率成为德国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知道造成失业率较高的原因。

1990年德国的统一是造成德国高失业率的主要因素之一。统一使失业人数大幅增加,并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新增劳动力,这部分人缺乏相应的工作技能,因而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很难寻找的合适的工作。统一前西德的工资水平高于东德,统一使得东德参照西德的工资水平提高工资,这导致雇主雇用成本的上升,降低了雇用人数,因此,工资水平的提高加剧了东德的失业情况。东德的高失业率使社会保险金额支付巨大,很长一段时期内需要政府补贴,甚至需要西德向东德进行转移支付,政府因而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保障失业者生活以及降低失业率水平,德国政府不断调整失业保障体系,出台了一系列失业保障制度。

为了解决高失业率问题,科尔政府在1969年《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于1998年颁布了《劳动促进法》。20世纪90年代的持续失业,原有的失业保障体系一方面使政府承担了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较高的福利保障降低了劳动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这使得失业时间延长,并且劳动力技能降低,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匹配,而培训和工作创造等积极的政策效果也不明显。《劳动促进法》则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合理的设定失业期间对失业者的补助,以及制定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来试图降低失业率。主要的内容包括缴纳与支付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的权利与义务和就业安置等。但实际上,《劳动促进法》在降低就业率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效果。

1998年施罗德赢得大选。德国急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以降低较高的失业率和紧缩公共支出。为了缓解居高不下的失业率,2003—2005年施罗德政府出台了就业改革方案,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哈茨改革方案并予以实施。哈茨改革是由现代化劳动力市场服务委员会的领导者哈茨命名的。现代化劳动力市场服务委员会于2002年2月成立,又称哈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内的改革计划。该委员会先后制定了由《哈茨Ⅰ》到《哈茨Ⅳ》四项改革方案,这四项改革方案各有侧重,《哈茨Ⅰ》在2002年11月通过联邦内阁和联邦参议院的讨论,并在2003年1月1日生效,《哈茨Ⅱ》同样在2003年1月1日生效,此后,《哈茨Ⅲ》和《哈茨Ⅳ》分别在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相继生效。

哈茨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德国失业服务组织的结构,修正了现存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了失业保障的福利体系。改革一方面为失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再就业政策,另一方面减少了对部分劳动力群体的就业保护。

(二)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

哈茨改革前,《劳动促进法》中规定,德国的失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社会救助三个部分。

“失业保险对覆盖人群做出了规定,包含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人有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海员、家庭手工业者、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轻人、学徒、义务兵以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15]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强制缴纳,金额为员工月收入的6.5%,由员工和雇主各支付50%,即3.25%,员工需缴纳的部分由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提取代为缴纳。此外,联邦政府还会在员工与雇主所缴纳的金额收不抵支的情况下,通过财政予以补贴。[16]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五点:(1)正处于失业状态,等待职业介绍;(2)获得保险资格;(3)已经将失业状态上报给劳动局,正式提出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4)对于劳动局介绍的职业必须接受;(5)参加了失业保险。”[17]49根据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没有孩子的失业者领取的保险金为原工资的60%,有孩子的失业者为原工资的67%。根据失业者的年龄和之前就业时间长短,失业者可以领取6~3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者领取失业金超过32个月后,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但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则不受时间限制,由政府财政支付,每月金额为原工资的53%(有孩子者支付57%)。领取失业救济金要参照家庭收入水平,对失业者的要求较低,主要提供给超过领取失业保险时间限制和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申请者的人。[17]56

当失业者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情况下,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社会救济对领取资格和领取时间均没有严格限制,由地方财政支付。

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哈茨Ⅳ》对失业保障福利体系的结构进行了明显调整,该调整也是哈茨改革最核心的部分,将原有的失业保险更名为失业金Ⅰ,将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合为失业金Ⅱ。失业者在满足领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金Ⅰ,但领取时间缩短为最长12个月,其中55岁以上的失业者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18]超过了12个月继续失业的人可以领取失业金Ⅱ。那些之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者,如果有工作能力,则可以自失业开始领取失业金Ⅱ。失业金Ⅱ支付标准参考家庭情况,支付标准统一。在西德单身成年人每月可以得到345欧元,而在东德则为331欧元,在西德,夫妻两人每人可以得到每月310欧元,孩子则能得到每月200欧元。[13]30

从2003年到2005年逐步实施的哈茨改革的四部法案各有侧重,《哈茨Ⅰ》主要是为了提高政策效率,促进失业者更快地找到工作。2003年,德国成立员工服务代理机构(PSA),主要是为失业者提供暂时性的工作机会。该机构会为失业超过6个月的失业者提供就业优惠券,凭此优惠券可帮助失业者委托就业中介帮助寻找工作,而中介服务机构只有在帮助失业者找到工作后才能得到佣金。[13]29劳动力中介工作效率的提高会增加失业者获得工作的可能性,大大减轻失业所造成的社会负担。

《哈茨Ⅱ》则侧重于鼓励个人创办企业,为小型企业和低收入者提供税收上的减免,并实现了政策制定者一直以来希望对不同企业进行补偿的计划。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小型企业(Minijobs)和微型企业(Midijobs)。同时这一政策并不限定在失业者中实施,同样适用于低工资的就业者。小型企业是指月收入在400欧元以下的企业,在这类企业工作的员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微型企业是指月收入在400~800欧元之间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员工同样会在税收方面得到一定的减少,并且税收降低的水平随着收入在400~800欧元增加的过程中逐渐降低。

在《哈茨Ⅱ》中,哈茨改革还提出了个人企业的概念,为劳动者提供了灵活的就业形式。所谓个人企业(Me-Inc或Me-company),是指允许失业者自我雇佣,自己建立企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压力。在企业年收入低于25 000欧元的情况下,政府最长会为企业提供3年的资助,其中,每月的资助金额分别为,第一年600欧元,第二年360欧元,第三年240欧元。超过3年即使企业的年收入没有达到25 000欧元,政府也不再进行资助。

《哈茨Ⅲ》主要是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PES)进行改革,将原有的效率低下的官僚机构进行调整,原有的德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各地区设有10个地区部门和180个地方办事处,采取三方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委员会。[4]34三方机制使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冗余,并且所有政策的制定均从国家层面制定,各地方统一实行。哈茨改革将其转变为更加商业化的模式,设第一个任期5年的管理部门,选举一名CEO,将原有的三方委员会转变为一个监督部门,将日常工作的决定权交给地方办事处,可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的具体内容。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改革使得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制定更有效率。

《哈茨Ⅳ》则主要是对失业金的缴纳和领取进行规定,并将原有的失业保险更名为失业金Ⅰ,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合并为失业金Ⅱ。在失业金的领取金额上做出了较大变动,而失业金的缴纳和资格方面则沿用《劳动促进法》的内容。

改革严格了原有失业保障制度,降低了领取金额并缩短了领取时间,目的是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减小失业金的支付压力。在培训和就业安置方面,也采取了更有效率的激励方法,增加了失业者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哈茨改革作为德国近期变动最大的改革,涉及范围广泛,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其降低失业率的效果也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三、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的效果,最主要的两个指标就是失业率水平和失业持续期。

(一)德国失业率的变动情况

失业保障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失业者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是促进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因此,在评价失业保障制度效果的时候,失业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既能够反映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所起的作用,也能够反映失业保障制度为劳动力市场所做出的贡献。

德国的失业率如图 1所示,从中可见,1991—1997年是德国失业率的快速上升阶段,从5.6%上升到9.8%,之后1997—2000年失业率下降到7.7%,然而在2000—2005年期间,失业率又再次大幅上升,一度达到11.1%,从2006年开始,失业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到2012年再次达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水平。

图 1 德国的失业率

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主要来源是1998年出台的《劳动促进法》和2003年开始的哈茨改革,1998年失业率略有下降可以看做是《劳动促进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并且在2000年开始失业率再次上升。在哈茨改革逐步出台的2002—2005年间,失业率仍呈现上升趋势,直到2005年失业率才首次出现下降趋势,在之后的5年中,失业率水平稳步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哈茨改革政策效果的体现。

分性别失业率和分行业就业人数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德国就业结构。德国的分性别失业率如图 2所示,从中可知,德国的男女失业率从2000年开始差别相对较大,到了2005年之后两者差异逐步缩小,在2008年差距又再次拉大,并且男性失业率持续高于女性失业率。

图 2 德国的分性别失业率

德国分行业就业人数如图 3所示,从中可知,哈茨改革开始后,各行业的总就业人数上升,其中从事商贸、运输的第三产业上升幅度尤为明显,而农业、制造业这些归属于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不变或有轻微下降。

图 3 德国分行业就业人数B11
(二)政策效果的实证评估

失业率的变化是受包括失业保障制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不能仅根据图表中显示的情况来判断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的影响。自调整德国失业保障制度以来,很多学者对其政策效果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得到了不同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集中于研究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对于失业率的影响,此外还包括对失业持续期以及失业结构影响的研究。

1.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的影响

评估失业保障制度最主要的指标是失业率,已有文献对于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影响的研究得到不同的结论。多数研究结果认为,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并没有对降低失业率起到积极的作用。施密德等研究了德国失业保险对于劳动供给、工作匹配以及搜寻行为的影响,发现失业保险持续期的增加对失业率的影响很小,并且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对平均就业质量没有显著提高,但该政策使失业保险受众群体的工资状况有所改善。 梅勒妮等检验了德国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概率的影响,将再就业的类型分为当地再就业和外地再就业,该项研究采用的数据包含了德国50%以上的男性劳动者,结果表明失业保险的持续期变化仅对高技能劳动者的再就业概率有提升作用,对低技能劳动者再就业没有显著作用。[19]贝格曼等研究了失业保障制度对西德的影响,发现德国现存的失业保障制度对于再就业率的提升作用微乎其微,对于就业保持率(probabilities of remaining employed)的影响也是不显著的。对失业保障制度中的工作创造项目也没有得到参与工作创造项目会对再就业产生积极影响的结果。

虽然有大量研究表明德国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改善不高,但是一些研究结果对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的影响给予了肯定,即相较于其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失业保险是更好的选择。费尔蒂希等发现失业保障制度能够在总体水平上显著降低失业率,认为提供经济激励的失业保障计划相较于提供公共就业政策更加有效。[20]另一些研究结果则表现出失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即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失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地效果,而在90年代后期,失业保障则在促进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过程中表现出消极作用,并且失业保障制度在效果上具有差异性。在地域差异方面,莱因哈德等采用宏观的评估方法,发现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对于西德的劳动力市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然而东德的情况并不显著。[21]而在人群差异方面,卡利恩等使用2000—2002年的数据,发现工作创造项目对于就业的影响是负向的,能够产生积极影响的人权只包括一些群体,如50岁以上女性、长期失业者和不容易安置的失业者。

2.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持续期的影响

失业保障作为提供失业者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的社会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失业人员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对提升劳动者工作技能、促进劳动就业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持续期的影响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失业者提供的失业金会降低失业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使失业持续期延长,另一方面,失业者工作技能的提升,有助于失业者再就业,能够有效地降低失业持续期。失业持续期的长短则受两者的综合影响。失业金对失业持续期的影响无法直接衡量,已有研究更多的是通过工作技能提升的角度来进行的研究,提高了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就要相应的降低了失业持续期,不同的研究也有不同的结果。

失业保障制度中提高劳动者技能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职业培训,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培训对缩短失业持续期起到了积极作用。芬申伯格和斯伯克思发现提供专业技能的培训会在短期对就业率产生锁定效应,而在长期中会对就业率产生促进作用。[22] 莱希纳等发现短期内无论是短期培训还是长期培训都会对就业率产生积极影响,而在长期则短期培训和重复培训具有积极地结果,通过对参加长期培训者进行研究,发现参加培训者比不参加培训者提高了10%~15%的可能性获得工作。[23]相比于直接的工作创造在公共部门往往会对就业会造成消极影响,培训则会造成轻微的积极影响。

另外一些研究发现培训没有起到缩短失业持续期的作用,莱希纳等的研究内容包括少于6个月的短期培训、6个月以上的长期培训、重新培训和公司培训,得到了失业保障制度的总体上具有消极作用,而短期培训和重新培训在长期中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胡杰尔等则没有发现培训会在中短期培训对失业时间具有显著效应,但在发现长期培训会延长失业时间。

通过职业培训可以改变劳动者原有技能,使之符合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者经过培训可以从一个产业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改变就业结构。但德国的结构性失业率在2000年为5.2%,2010年变为3.7%。鲍尔发现哈茨改革并没有改变结构性失业中失业群体的构成,这一系列改革并没有对职业的再分配产生作用,也没有对结构性失业产生机制上的影响。

3.总结

从直观数据上看,德国的失业率在经历过2002年改革之后逐步降低,但其降低的真正原因不一定是由于失业保障制度的修正。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效应的识别问题,不仅需要劳动经济学的理论支持,还需要实证分析中的具体方法来实现。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发现,对于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效果评价有褒有贬。总体上说,对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肯定或是中性评价是占据主流的,虽然仍存在部分研究认为失业保障制度甚至使劳动力市场局面恶化。所以初步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德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率、就业结构以及失业持续期有改善作用。但是政策的施行往往存在时滞,不仅体现在问题发生与政策出台之间的时间差,还体现在政策出台与问题改善之间的时间差,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还需待时间的检验。

四、结语

19世纪末德国的工业革命造成失业保障萌芽的形成,二战后德国逐渐形成失业保障体系,在1970—2000年间得到快速发展,1998年出台了对于德国失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劳动促进法》,鉴于《劳动促进法》出台后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德国在2002年成立了哈茨委员会,并于2002—2005年间先后出台了四项哈茨改革,为失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同时减少了对部分劳动力群体的保护。可见,作为世界上失业保障体系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不仅产生时间早,并且不断根据政策的效果进行调整,使政策发挥更大的效果。哈茨改革出台后,德国的失业率逐步降低,但目前尚不能确定是否是失业保障制度产生的效果。虽然政策的效果尚不明显,但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政策的效果便会显现,相信德国也会根据政策的效果和失业状况继续对失业保障制度进行不断调整。

注释
①参见:德国1969年《就业促进法(AFG)》第2节。
②Conny W. Labour Market Policy in Germany: Institutions, Instruments and Reforms since Unification.University of St.Gallen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2005,pp10—20.
③参见:德国1998年《劳动促进法(SGB III)》第1节。
④参见:德国1998年《劳动促进法(SGB III)》第10节。
⑤参见:德国1998年《劳动促进法(SGB III)》第2节。
⑥参见:世界银行网站,网址为 http://databank.shihang.org/data/views/reports/tableview.aspx。
⑦参见:德国联邦财政部报告《重要税收的国际比较》,2000年10月。
⑧Jacobi L, Kluve J. Before and after the Hartz Reforms: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y in Germany, IZA Discussion Papers, 2006,pp3—12.
⑨资料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网址为 http://www.ilo.org/ilostat/face s/home/statisticaldata/data_by_country/country-details/indicator-details?country=DEU&subject=UNE&indicator=UNE_DEAP_SEX_GEO_RT&datasetCode=YI&collectionCode=YI&_afrLoop=83774988686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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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资料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 ,网址为http://www.ilo.org/ilostat/face s/home/statisticaldata/data_by_country/country-details/indicator-details?country=DEU&subject=UNE&indicator=UNE_DEAP_SEX_AGE_RT&datasetCode=YI&collectionCode=YI&_afrLoop=83768845108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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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 资料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 网址为http://www.ilo.org/ilostat/face s/home/statisticaldata/data_by_country/country-details/indicator-details?country=DEU&subject=EMP&indicator=EMP_TEMP_SEX_ECO_NB&datasetCode=YI&collectionCode=YI&_afrLoop=83741899553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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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Schmieder, Wachter,Bender. The Effects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on Labor Supply and Search Outcomes Regression Discontinuity Estimates from Germany,IAB Discussion Paper,2010,p6.
⑬ Bergemann, Fitzenberger,Speckesser. Evaluating the Dynamic Employment Effects of Training Programs in East Germany Using Conditional Difference-in-differences,IZA Discussion Papers 1848, 2005.
⑭ Caliendo M, Hujer R, Thomsen S L. The Employment Effects of Job Creation Schemes in Germany: a Microeconometric Evaluation, IZA Discussion Paper No. 1512, 2003.
⑮ Lechner M, Miquel R, Wunsch C. The Curse and Blessing of Training the Unemployed in a Changing Economy ——the Case of East Germany after Unification, IAB Discussion Paper, 14/2005,2005.
⑯ Hujer R, Thomsen S, Zeiss C. The Effects of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mes on the Duration of Unemployment in Germany,IZA Discussion Paper No. 1117, 2005.
⑰ Bauer A. Mismatch Unemployment: Evidence from Germany 2000—2010. IAB Discussion Paper, 2013.
参考文献
[1] 保尔·芒图. 十八世纪产业革命[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8—359.
[2] 姚玲珍.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81—283.
[3] 石美遐.联邦劳工局德国的就业管理机构[J].中国劳动科学,1993(6):36—38.
[4] 沈琴琴,杨伟国. 全球失业下的劳动力市场政策[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45.
[5] 陈凌. 德国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政策研究[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59.
[6] 金涛. 德国就业促进法特点及经验[J]. 人民论坛,2011(35):110—111.
[7] Richard J,Christopher P,Savouri S,et al. Labour market policies and unemployment in the OECD[J]. Economic Policy, 1990(5):449—490.
[8] Axel,Reinhold. Social security and declining labor-force participation in Germany[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8,88(2):173—178.
[9] Jennifer H. The effect of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on unemployment duration in Germany[J].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 1995(13):88—120.
[10] 刘跃斌,黄琳. 德国的失业保障政策研究[J]. 德国研究,2003(3):29—33.
[11] 塞康德. 争夺世界技术经济霸权之战[M]. 北京:铁道出版社,1998:404.
[12] 苏惠民. 浅析德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原因[J]. 德国研究,1996(3):45—50.
[13] 杨伟国,格哈德·伊林,陈立坤.德国"哈兹改革"及其绩效评估[J]. 欧洲研究,2007(3):26—37.
[14] Timo F. Restructuring welfare for the unemployed the Hartz legislation in Germany[J].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2008(18):177—188.
[15] 赵国君.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J]. 中国劳动,1998(7):31—34.
[16] Achim K, Oliver B. New politics in German labour market policy?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recent Hartz reforms for the German welfare state[J].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006(29): 90—112.
[17] 冯英,杨慧源. 外国人的失业保障[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49—57.
[18] Fleckenstein T.The politics of labour market reforms and social citizenship in Germany[J].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012, 35(4): 847—868.
[19] Melanie A,Simon L,Ralf W. Bounds analysis of competing risks: a non-parametric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 of unemployment benefits on migration [J]. Empirical Economics,2014,46(1):199—228.
[20] Fertig, Schmidt ,Schneider. 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y in Germany: is there a successful strategy?[J]. Re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002,36(3):399—430.
[21] Reinhard ,Uwe,Marco,et al. Macroeconometric evaluation of 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ies in Germany: a dynamic panel approach using regional data[J]. AIEL Series in Labour Economics, 2006,50(1):287—309.
[22] Fitzenberger B, Speckesser S. Employment effects of the provision of specific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techniques in Germany[J]. Department of Economics,Goethe-University, Frankfurt am Main, 2005,32(2—3): 529—573.
[23] Lechner M, Miquel R, Wunsch C. Long-run effects of public sector sponsored training in West Germany[J].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2011, 9(4): 74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