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Vol. 27 Issue (6): 96-103   PDF (1457 KB)    
法学专业实习的"北航模式"——锥形立体结构支撑
付翠英, 初殿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191
摘要: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形式.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岗位的专业性、学生自主性、过程控制和协同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实习形式化现象严重.法学专业实习的"北航模式"具有其独特性,即递进式的实习课程设置,在实习定位上强调"看"与"干"的结合;依托与实务部门共建的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在实习主体关系上由锥形立体结构支撑;实习过程建立由带队教师和岗位导师按照不同方向联合督促、指导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机制.具体实习实践证明,"北航模式"已经产生显著效果.
关键词法学     专业实习     "北航模式"     实践教育     课程设置    
"Beihang Model" of Legal Internship Program: a Pyramid Framework
Fu Cuiying, Chu Dianqing    
Law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 Internship progra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Traditional models have problems in one or some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professionalism, self-determination, course control, synergy effects, result consolidation, resulting in a trend of formalization in this program. Beihang Model has its characteristics. By a progressive course design, Beihang Model emphasizes the orientation of combining Watching and Practicing. Relying on the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base co-established with organs and entities practicing law, the subject relationship of Beihang Model is supported by a pyramid framework. Moreover, the whole course of internship is supervised by professional mentors as well as academic professors, which establishes a system facilitating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Beihang Model proves a success in enhancing the effects of internship program.
Key words: law     professional practice     "Beihang Model"     practice education     curriculum    
一、引言

兴趣和需求是创新人才成长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解决兴趣问题,要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解决需求问题,除了专业学科结构调整适合社会需要外,就是加强实践环节的教育。[1]实践教育,既能解决兴趣问题,也能解决需求问题。法学作为应用性学科,实践教育是必经环节。实践教学计划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校内实践,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验室;二是校外实践,即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见习和实习(即广义的专业实习)。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应当并重,不能偏废。任何其他形式的实践课,不能代替专业实习,因其收效显著,是其他教学手段所不能取代的。[2]甚至有观点认为,实习在实践实验课程中占据主导地位。[3]由于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培养体制不同,实习机制也差别很大,难以为他人所借鉴。

过去各高校的实习安排,普遍要求学生参加法学专业实习,将实习纳入必修课的学分管理;基本以大四安排的毕业实习为主。20世纪80年代的高校普遍采用学院组织的集中实习模式,一般是由学校领队教师把学生送到实习地点,由学生自主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很长,专业实习期一般要有2~3个月。那时的大学生人数少,社会重视,实习单位也是给压重担,法律也无对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要求,在法院的实习生可以代审判长独立审案,检察院的实习生可以代公诉人独立支持公诉等,但往往缺乏教师指导。随着法学专业招生人数的迅速增大,办学经费短缺,再加上学生的就业、考研和司法考试等压力,最终使专业实习走向形式化。有学者非常形象化地总结了形式化实习的类型:放羊式、撞钟式、点卯式、欺骗式,这种实习使学生成为井中的皮球,在实习岗位上漂浮,名为实习,实为混日子。[4]

2010年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据此,法学教育也开始讨论专门化、精英化、实践化。2012年5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要求实践教育环节占总学分的15%。该计划配合教育部特别发出的《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立实践基地,改革实践教学模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列入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法学院利用这一机遇,结合北航所秉持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传统,对实习课程设置、传统校外实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探索出一条能够解决当前专业实习问题的新型实践教学之路。在实习课程设计上,为了改变大学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应试型”思维方式[5],在四年学制的本科生培养计划中增加了两个校外实习环节,一是大二暑期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课程名称定为专业见习);二是大四第一学期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课程名称为专业实习),见习和实习课程,其培养目标有所不同,但都是在实务岗位上进行“执业”能力培养,培养过程有相似之处。故文章标题统称为专业实习,在具体论述时,为了区别不同目标和管理模式,有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之分。北航法学院在对比传统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的优劣后,找到漏洞和不足,摸索出以锥形立体结构为基础、重过程控制的实习新模式,简称“北航模式”。目前,北航法学院的大二专业见习采用吸收了分散实习优势的新型集中模式,大四专业实习采用吸收了集中实习优势的新型分散模式。 二、传统实习模式分析

所谓传统实习模式,是一种笼统性称谓,根据在同一个实习单位是否有规模和有组织,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采用简单定义法,集中实习指法学院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统一组织派出学生前往参加的实习;分散实习指学生自行联系或经由教师个别介绍而前往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实习过程有无专业教师指导、专业技能岗位的提供情况如何、实习效果如何等都会因所选实习模式不同而存在差别。 (一)实习岗位的专业性

实习岗位的专业性可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掌握职业技能,这对于实习生来说至关重要,是决定实习质量的关键环节。因为实习活动的专业性是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在实务单位,有很多内部机构,有的与法学专业联系紧密,有的则可能相对疏远。相对而言,集中实习的模式更利于保证实习岗位的专业性。与此相关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由于学院事先沟通和系统组织,实习单位对安排实习比较重视。这一优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集中实习人数规模的影响,因为各实习单位的法律事务核心业务量是有限的,有时法律事务部门难以消化所有实习生的实习要求,个别情况下,少数实习生可能被分配到边缘部门或后台部门。当然这并不是说分散实习模式一定难以保证实习岗位的专业性,但往往需要辅以某些条件。例如:某位教师的好朋友在某实务单位任职,学生通过此人推荐而进入核心业务部门;或者,学生通过比较强大的个人关系而进入某单位实习,实习单位格外关照,安排其进入核心业务部门;又或者,运气较好,实习单位刚好有某一核心业务岗位特别需要人手,而相关工作又是学生力所能及的。总之,分散实习也可能取得比集中实习质量更高的实习效果,但因人而异;而集中实习模式给大家提供了在核心业务部门实习的平等机会。 (二)学生自主性

由于涉及各种成本投入,并且为了便于管理,高校法学院系每次联系的实习单位往往数量不多,种类也有限(如主要是法院),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只能在其中选择。分散实习模式下,学生的自由选择度更高,可以选择自己更感兴趣的专业领域和更喜欢的单位,不必受学院提供的数量有限的实习单位的局限,而自由选择度直接影响着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积极主动性。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学生的自主性不同,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的自主性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学生自主性方面,分散实习更体现比较优势。 (三)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的缺位是实习类实践教学的通病,它又直接影响着实习效果评估。相对而言,集中实习模式更利于过程控制的有效开展。在集中实习的情况下,学校将学生统一派出、统一管理,往往还会有带队教师或责任教师全程监督,从而保证学生切实参加了实习活动。分散实习对学生的实习过程缺乏必要监督。这可能是分散实习存在的最大问题。首先,分散实习难以做到真正的实习,学生可能不到实习岗位,通过“开证明”的方式代替实习。其次,对于那些切实参加了分散实习的学生而言,因实习过程缺少来自学院和教师的监督与指导,实习效果难以保证。 (四)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s),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每一独立个体的实习精力和实习时间有限,难以有效地参加多个部门的业务实习,多人实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通过密切的交流共享,实现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更多实习经验。分散实习情况下,同批前往同一单位的,往往是 1~2人,这一人数基础难以实现大范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集中实习一般以10人以上,同期多人在同一个单位被分派到不同的内部岗位实习,具备产生协同效应的人数基础,但传统的集中实习比较强调实习的个体效果,未对实习产生的协同效应给予足够重视,主要体现为缺乏实习经验交流的高频次有序组织以及交流重要枢纽(专业督导教师)的实质性缺位。 三、“北航模式”的设计思路和特点

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这种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培养学生必须有职业认同和职业判断。基于此,一个好的专业实习“必须同时发挥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两个方面的功能,充分考虑中国司法现实背景中的三个因素,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解决好模式选择的问题,方能得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6]。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总结传统实习模式存在的问题后,“北航模式”遵循强化过程、重在实效、协同管理的实习理念,尝试从实习定位、实习主体之间的关系、实习单位的选择、实习计划的制定、实习过程中的协同管理和实习效果等方面重新进行制度性设计。 (一)实习定位:“看”与“干”的结合,重在教育培养

北航法学本科的专业实习分为两个阶段,即大二学生的暑期集中实习和大四学生的相对分散实习。前者是典型的集中实习,而后者采用了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此称为自主实习)与学院提供实习单位相结合的相对分散的实习。与传统实习不同的是,这两个阶段的实习都是依托基地进行,仅有个别学生在完成实习培养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因特殊情况而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两个阶段的实习要求尽量体验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职业或岗位,如第一次去了法院,第二次实习尽量到法院外的单位。两个阶段的实习侧重点不同,暑期集中实习的主体是大二学生,实习重点是“看”;秋季相对分散实习的主体是大四学生,实习重点是“干”。“看”解决了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干”则提升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实习定位不同,实习过程也有所不同。当然,这种“看”和“干”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专业见习虽说在“看”,但要亲自参与,当没有本岗位业务时,及时到其他岗位进行实践;而“干”的同时,也需要多方面“看”。在实习过程中,重点是边看边干边培养,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把理论与实现结合起来,形成互动。避免那种把实习学生当作劳动力的现象。 (二)实习主体之间的关系:锥形立体结构

从整体看,“北航模式”是一个点面结合的锥形立体结构,反映了该模式的本质特点。其基本内涵是:法学院、共建单位和责任教师为实习学生提供支点、创造环境,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提高其实务技能、职业素养、就业能力,同时有效推动法学院教学改革的进程,如图 1所示。 图 1 锥形立体结构“北航模式” 1.点的分析

(1)点A(学生)。学生处于立体结构的顶端,意味着学生是实践教学工作的核心。专业实习的各项制度安排都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自主性和满意度为宗旨。

(2)点B(法学院)。法学院是整个结构体系中重要的统筹者和资源供给者。其一,为专业实习提供经费支持;其二,为责任教师的共建方案提供院方支持,并为其勤勉工作提供激励机制;其三,为共建单位、院系教师和学生提供交流平台资源;其四,统观全局,结合专业实习开展情况,推进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3)点C(责任教师)。“北航模式”下的责任教师一词在三层含义上使用:一是法学院负责基地建设的教师(以下简称“项目教师”);二是法学院派出的与学生一起实习的带队兼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带队教师”);三是基地指派的指导学生的实习导师(以下简称“岗位导师”)。不同的责任教师职责不同,在学生实习前后及实习过程中,承担着实习主体之间的具体联络、专业指导、协调沟通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责任教师高度尽职,是学生实习质量好坏的保障。

(4)点D(共建单位)。共建单位是与北航法学院共建实践基地的实务单位,在整个实习体系中,是重要的平台提供者。在实习前,基地必须明确实习导师,保证学生一到岗就能获得及时的指导,不出现盲区。 2.面的分析

(1)面BCD(法学院—责任教师—共建单位),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确立共建关系之前的前期调研;二是与选定的具有合作意向的实务单位正式签约,协议内容覆盖专业实习、合作科研等方面;三是在专业实习正式开展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三方面进行座谈交流和信息交互反馈。

(2)面ABC(学生—法学院—责任教师),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法学院日常理论教学的开展,为专业实习做好专业基础知识的储备,必要时及时调整培养计划。例如:在大二暑期见习之前,就必须修完民、刑等实习法和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也是实习中经常遇到的,将原来在大三讲授改为大二下学期讲授,等等。二是法学院与责任教师分别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任教师的工作职责。

(3)面ABD(学生—法学院—共建单位),工作主要包括:其一,共建单位提前给出接收实习学生的名额;其二,为体现一定程度的学生自主性,在实习前给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名录及岗位要求、人数,尊重学生的第一志愿,出现分歧时,由学院在此基础上再行协调安排,实习秩序井然;其三,法学院从实习学生和共建单位那里获得相关信息反馈,推进本学院的实践教学改革。

(4)面ACD(学生—责任教师—共建单位),这是专业实习的核心层面,工作主要包括:其一,根据制定的实习培养方案,共建单位对学生进行岗位安排和岗前培训,为学生分派实习指导老师,责任教师在此根据学生的特点提供工作分配参考;其二,每一个带队教师带领并指导10~15名学生,全程对实习活动进行控制,及时了解其实习进展,组织小型座谈,结合理论教学对其在实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业指导并确定科研选题;其三,责任教师与共建单位对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协调解决。 (三)共建实践基地:数量多、覆盖广、重基层、重公益

基地建设及其选择是保障北航实习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专业就业的广泛性、实习时间的有限性和集中性要求有选择地建设基地。截止到2013年5月,北航已与京内外16所实务部门建立了共建法学实践基地的合作关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中途之家、团中央、劳动仲裁委、商事仲裁委、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其中基层单位多、公益性单位多,如团中央志愿者部、国家残联、农民工维权中心等。对于京外基地的建设,既选择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如福建省福鼎市),也选择有着浓厚传统文化的中原大地城市(如河南省开封市、山东省高密市)。实践基地数量多、覆盖广,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丰富多元的可选单位名录。重基层、重公益反映了北航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接地气”和公益心。 (四)专业实习过程控制:签协议、定计划、强落实

实习基地的数量和分布结构是“北航模式”能够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保证实习基地的稳定性是“北航模式”实现的关键。为了建立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北航法学院采用签订协议和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的方式与各实务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协议在双方多次交流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和签署,力求全面、详备、清晰,明确规定双方合作事项、合作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所谓强落实,就是认真履行协议、执行预先制定的培养计划,使实习关系主体全面到位。制定的计划既要符合实习基地的工作需要,也要让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核心业务岗位的职业技能。因此,派出的实习学生人数要与业务单位的实习岗位相匹配,以岗位定人数。学生实习时间有限,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动手能力,实习导师不可或缺。

“北航模式”在落实培养计划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一对一”,即“一岗一生”,“一生一导”。换言之,一个岗位尽量安排一个学生,一个学生配备一个实习导师。“一岗一生”,可以保证学生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充足的实践经验,若人数多业务量少,工作量难以饱满,学生会无所事事;“一生一导”,可以保证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随时向实习导师咨询并获得相应的指导。为了保证“一对一”要求的实现,法学院事先让与共建单位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实习岗位以及可容纳的实习生人数,并选定有经验的法律职业人聘为实习指导老师。 (五)突出实践教学的教学性,发挥学院责任教师作用

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实践教学是一个偏正短语,其中心词仍然是“教学”。这意味着,学院不能把学生完全放手交给实习单位,实习导师虽说可以在实践教学中承担很好的专业顾问或技术指导工作,但教学活动与实务工作毕竟有很大不同,实务工作侧重知识点的应用,而教学侧重知识体系及方法传授。责任教师引导学生在实习中留意与其专业领域理论界关注的主要问题相关的实务做法;推荐学生阅读相关书籍,利用实习机会强化思考;结合学生发现或提出的实务问题,在理论层面引导思考问题的角度。实务人员思考问题的角度与学界还是有所不同的,在法学研究的层面上,仍然需要理论视角。学生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也会想找专业教师倾诉和交流。因此,实习导师难以替代学院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角色。

学院责任教师制是“北航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对传统集中实习模式积极因素的吸收和适当革新。法学院选派本院专业教师担任各实践基地的责任教师。其重要作用体现为:(1)代表学院与共建单位加强沟通,以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做好实习筹备工作;(2)代表学院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强化监管,组织落实实习培养方案;(3)及时对实习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定期组织座谈,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4)作为学院、共建单位和学生之间重要的信息枢纽,通过信息互动来把握实习动态,做好实习总结、交流与归档工作,形成实习研究成果等。 四、“北航模式”实施的基础和条件

要使实践教育获得良好的培养效果,无法回避的是,实践教育与纯粹的理论教育相比较而言,其是一种“高消费”教育。人力、财力的投入都是理论教育不可比的,这也是许多法学院校“重理论、轻实践培养”的原因。在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实施之际,北航法学院得到教育部和学校的支持,在专业实习领域开始大胆尝试。 (一)国家级项目建设的支持

2012年年初,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公布了“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北航法学院获批建设国家级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项目,跻身于迄今获批的二十家第一方阵高校法学院之列。同年8月,北航法学院被首批列入“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国家级项目的大力支持为“北航模式”的成功启动与快速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北航重视实践教学的良好传统

北航是以工科为主的高校,重视并支持实践教学是学校长久以来的教学传统。学校教务处专设实践教学科,由副处长专门督导实践教学工作。教育界已经有观点认为,传统理工类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将极大地冲击并改善原有的法学教育生态,有利于打破原来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化、对社会生活适应性差的弊端,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7]

北航法学院也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建立起由公益服务和实验室构成的校内实践平台,包括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实验室、科技证据实验室、北航研法堂(学生创意中心)等。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得到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会福利彩票法律援助项目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厅是法律诊所实验场所,学生每天轮流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是全国首家专门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组织等。校内的实践教学和校外基地的专业实习合作形成多点辐射实践教育立体平台。经过3年多的运行,“北航模式”取得显著成效,产生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影响。北航法学院未来五年的“重点发展战略”关注实践基地和实践教学的特色化建设,将以打造人才培养品牌为中心,全面提升北航法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 (三)学生人数相对较少

实践教学是一种要求精细、成本较高的教学方式,学生人数的规模控制更有利于实践教学的深入有效开展。北航法学院秉持培养精英人才的小班教学理念,各级本科生人数均为60~70人,这种学生人数规模为北航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全面深入开展和前述特色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相对较少的学生人数不仅使得各实习单位每期人数控制成为可能,也使实习学生与责任教师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互动更为频繁,利于增进交流,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实践机会。 (四)有充足的实践教学师资保障

没有充足的师资保障,提高学生的实习效果只是一句空话而已。实践教学师资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北航法学院教师,二是聘请的实习单位的实践指导教师。北航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是一个开放性的中心,凡是学院教师都可以直接参加实践教学。在集中实习时,学生被分成若干实习小队,每个实习小队都有学院派出的专业教师带队全程跟踪,督导学生实习并与基地进行协调。分散实习的情况下,基地项目责任人兼做带队教师,全程跟踪并督导学生实习。如果说投入实践教学的师资数量是形式上要求的话,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则是负责实践教学的项目责任教师、带队教师、岗位导师的以培养学生为己任的社会责任之心。他们充满热情,不计酬劳、工作积极向上,敬业精神,向学生输出的都是正能量,这为“北航模式”有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实质保障。 五、“北航模式”的具体实践 (一)专业实习基本情况

北航法学院进行新型集中实习的尝试是从2011年开始的,当时只有10名同学自愿报名参加。正式铺开则是2012年。2012年6~7月和10~12月、2013年7~8月和10~12月,共4次派出学生前往共建单位参加暑期京外实习和秋季毕业实习,取得了良好的实习效果。

2012年6月下旬,暑期小学期开始,40名大二学生(其他学生赴中国台湾地区交流)组成两个暑期实习小队,分别前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9月底司法考试结束后,大四学生的秋季专业实习开始。学院为学生提供了包含16个共建单位的可选名录,并列明各单位拟接收的实习人数。学生可以根据就业取向选择适合的基地实习,也可以自己选择经过学院认可的单位实习。综合考虑学生的选择意向和各实习单位的接收能力,本次秋季实习共有24名大四学生前往共建单位实习,分别向中国残联维权部、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中航勘察研究设计院、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推广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等合作单位派出。2013年7月暑期小学期开始,66名学生被分派到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河南省开封市检察院和龙亭区检察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等四地5个共建基地实习。同年10月,24名大四学生选择前往学院共建单位实习,包括中国残联维权部、中航工业集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司法局、致诚律师事务所等。

所有实习都是按照既定的实践教学计划进行。学校组织、确定实习地点,进行实习前动员,派带队教师跟进,共建基地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确定实习岗位和实习导师。每个基地把学生都安排到业务量大的核心岗位,以便学生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能获得充分的实务锻炼机会。

北航法学院非常注重实习前、实习过程中和实习后的信息互动和经验交流。在实习之前,针对即将实习的学生由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实习前动员和培训,与实习基地进行沟通确定实习培养方案;实习过程中,有带队教师进行督导,组织学生进行小范围的汇报,走访实习基地岗位导师;实习后,学生提交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及时召开学生之间的经验交流会,同时还针对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展开研讨,完善实践教学培养计划。

通过专业实习来学习技能、提高素质的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点,学生在专业实习中的收获大小因人而异。有些学生适应实习环境的能力较强,很快就能把握实习的重点,并且能够找到方法应对干扰实习的不利因素;然而,也有部分学生直至实习将要结束时才摸到门路,但为时已晚。为了提升实习效果,对实习规律、经验和要点进行总结、交流与传承是非常必要的。实习经验传递是助推实习效果提升的重要能量,它使新的实习学生能够节省许多经验成本,尽快进入实习角色,把握实习关键环节,并能更好地化解实习中面对的问题。“北航模式”将这种经验传递通过集中座谈的方式完成,一方面可以扩大受益面,另一方面这种反馈信息收集方式也是形成实践教学成果的重要途径。 (二)专业实习效果分析

专业实习最大的受益者是学生。通过实习,学生了解并掌握了法律职业的相关技能,获得了社会人际关系的初步体验,找到了理论差距。学生的实习效果主要通过实习过程中以及实习结束后的督导、座谈、交流和回访获得。实习过程中,由责任教师对实习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学生反馈实习问题;实习结束后,马上组织学生交流实习体会,使不同岗位的实习学生相互了解法律职业的内容及意义。实践教学中心在听取学生的交流体会,查阅学院的实习手册后,又及时走访共建单位,听取实习导师的意见。对实习学生、共建单位、责任教师的反馈信息等分析的结果显示“北航模式”不仅可行,而且极富优势。实习已经不仅仅是学生的必修课,带队教师、基地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学生的实习及其他相关交流活动都有所收获,其实习效果已经远远超过预期。具体表现为: 1.增强学习的主动意识和主体地位

学生所反馈的信息普遍认为,经过实习,最重要的收获就是学习变得更加主动和积极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自己积极想办法解决,不再是在教师压力下解决,而是化“被动”为“主动”。由于“北航模式”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选择实习单位,且对其进行岗位培训,配备带队教师、岗位导师,使学生感受到自己作为实习主体的地位。 2.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实习活动不但有助于培养学生未来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而且还能够使其环境适应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就业能力等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 3.学生能够基本掌握1~2项专业实务技能

从学生的实习报告以及座谈交流的情况看,经过一个月的实习,学生至少掌握了一项实务技能。其一,前往共建单位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都被安排在与法学专业相关的核心业务部门,这使得学生获得了良好的实习起步,能够充分地将有限的实习时间用于了解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务工作运作状况,分析和把握专业实务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二,各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了正规系统的岗前培训,使得学生能够迅速融入单位环境、进入工作角色。其三,各共建单位为每名实习生安排了业务精熟、经验丰富的实习导师,以案代课,让学生感受现场,言传身教、梳理理论、认真细致,使学生明确了实习方向、法律思维也得到实际应用,对所学专业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为深入。 4.激发学生兴趣,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互动

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高中毕业生一入校便直接开始法律理论的学习,学生对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只限于抽象的认识,甚至觉得虚无缥缈,法律制度的适用也是纸上谈兵,难以点燃几乎没有任何社会阅历的学生的兴趣。通过专业实习尤其是大二暑期的专业见习,使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的价值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激发起他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和热情。通过实习学生也了解了自己理论上的欠缺,回校后学习会更加刻苦,以弥补不足。尤其是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不是盲目地为了实践而实践,而是在学校带队教师的引领下,参考岗位导师的意见,就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或论文。这一过程促进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提高了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了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学习上的良性互动。 5.深化专业实习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

“北航模式”注重实习效果的回访与总结,回访与总结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数据都对未来深化专业实习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通过如下来源获得:(1)项目教师在对本基地合作单位及实习学生回访的基础上,完成该基地本年度的建设与执行手册,每份手册中都详细汇报了该基地实习基本情况及数据、推进过程、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信息反馈、效果分析、完善方向等。(2)北航法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研究中心在每期实习结束后都集中召开了回访式总结交流会和项目教师、带队教师座谈会。(3)重视与合作单位以及其他实务部门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互动,了解其对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在2013年1月和6月北航法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中心召开了两次研讨会,分别以“法学院校与司法机关合作机制”和“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及专业实习培养方案”为主题展开了交流,为法学专业实习的“北航模式”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6.增进法学院与实务单位的合作交流

一方面,以开展专业实习为契机,秉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实践教学理念,北航法学院与相关实务单位展开了较多的交流互动,如专题调研、学术交流、数据收集与分析等。突出的成果就是黄卉主持完成的《福鼎法律评论》。该书达成的目标是:一是为法官和未来法官(法学专业学生)服务,整理法律思维,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技术;二是支持法学研究风气转向法学研究者关注司法实践,特别是以个案或系列同案研究的方式,为法律适用者提供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方案,期待“丰富的法律理论严重脱离丰富的法律实践”现象能够得到改善;三是成为法学研究者和以法官为主的法律适用者良性互动的讨论空间,为法律界对各种问题进行法律摸索提供能够保持连续性的园地。[8]该书作者包括学者、法官、学生,为法学研究者、司法实务者和法律学习者搭建了互动的平台,也是法学教育、科研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的典范。 六、结语

法学专业实习要克服形式化的弊端,关键在于实习平台的建设和实习管理体制的跟进。真正让专业实习发挥培养卓越人才的效用,必须使平台建设也就是实践基地建设做到可持续发展。只有实习过程控制得好,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来自实务界的各项信息,才能保证实习质量,才能完成“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由于实习受岗位业务量的影响,如果在实习期间没有一个案件可以直接参与,实习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实践基地的选择尤为关键。

注释:
① 2012年5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要求实践教育环节占总学分的15%。教育部特别发出《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利用校外实践基地,改革实践教学模式。
② 法律院校越办越多,至今将近700所,而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已经达到40余万人。参见:许身健所写的《认真对待法学教育》,载2012年9月21日的《检察日报》。
③ 中国的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都要经历的,按照现在的规定,只要能够毕业获得学位的本科生都可以申请司法考试,对大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的时间正好是大四上学期9月份第3个周末。该安排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冲击很大。
④ 协同的概念源自系统科学中的协同学理论。根据该理论,协同作用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产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统一作用和联合作用。参见:王琛,赵英军和刘涛所写的《协同效应及其获取的方式与途径》,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10期。
⑤ 在《福鼎法律评论(创刊号)》中,有11位实习学生写了自己的专题。网址为:http://huang20000hui.fyfz.cn/b/720948,访问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
⑥ 参见:http://fxy.buaa.edu.cn/dispnews.php?newsid=1713&pmenu-id=90&pntid=68&sntid=69,访问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http://fxy.buaa.edu.cn/dispnews.php?newsid=1810&pmenuid=90&pntid=68&sntid=69,访问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
参考文献
[1] 杜玉波.关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J].中国大学教育,2012(9):4.
[2] 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144.
[3] 刘静峰.论法学本科生实习的重要意义[J].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2002(S2):214.
[4] 曾跃林.论法学专业实习的重构[J].高教论坛,2013(12):37.
[5] 邵维国,张竹云.法学专业"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1):2.
[6] 张放,彭瑾.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宏观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6):114.
[7] 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J].环球法律评论,2011(3):44.
[8] 黄卉.福鼎法律评论:创刊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序言第1页.